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為使租賃當事人清楚瞭解自己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住宅之人為出租人。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不過,現今仍有許多房東用文具店「房屋租賃契約書」簽約,專家建議,年輕人只要上網列印內政部版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僅有審閱期有反悔空間,上面也直接有房東填寫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的欄位,能獲得較高保障。 乙方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貳倍計算之違約金。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5 (三)承租人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者,因其未就所承租之住宅為居住使用,非屬最終消費之消費者,如有契約條款或租賃爭議疑義,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住宅之使用、收益,並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及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
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崔媽媽版)
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於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為確保私權及避免爭議,簽訂住宅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宜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Line、Whats App等文字顯示)□其他__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應由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由擔保金(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四)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正本或商業登記抄本正本等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法人、團體或商號之印章。
-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住宅之使用、收益,並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及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
- 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二)租賃標的範圍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套房或雅房出租),應由出租人出具「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確認實際住宅租賃位置或範圍。
- 如甲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擬提前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時,應賠償乙方相當於壹個月租金之損害。
- 六、乙方遷出時應會同甲方當面點交,如非合理使用所造成之房屋污穢或損壞,乙方應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一)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之修繕,除契約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時,承租人不得拒絕。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5 (四)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住宅,不得供營業使用,故出租人得不同意承租人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 (三)承租人於支付押金或租金時,出租人應簽寫收據或於承租人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註明收訖;若以轉帳方式支付,應保留轉帳收據。
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表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 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請勿縮印),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請求人(保證人也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出租人並要帶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並備影本1份存卷)、房屋稅單(須最近1期,並備影本1份存卷)。
- (三)租賃雙方雖約定不得終止租約,但如有本契約書範本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或事實上無法履行契約,仍得終止租約。
- 前項押金,除有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承租人給付租金或違約金及期限屆滿交還租賃物,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以衡平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三)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本契約書範本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9月1日生效。 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及租賃雙方修繕責任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
房屋租賃契約書: 【 契約】109年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空白契約)-橫式
以上修繕項目及範圍請出租人逐項說明填載,並由承租人確認;如附屬設備或設施有不及填載時,得於其他欄填載。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 日□每期 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一)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例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 如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已結婚者外)訂定本契約,應依民法規定,除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外,應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允許或承認。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住宅之使用、收益,並應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及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
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一條 房屋租賃標的
同時出租人返還押金予承租人時,亦應要求承租人簽寫收據或於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5 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
房屋租賃契約書: 定型化契約範本:住宅包租契約書及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二)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5 惟承租人再轉租者,因其未就所承租之住宅為居住使用,非屬最終消費之消費者,如有契約條款或租賃爭議疑義,尚無消費者保護法有利於承租人解釋之適用。 (二)承租人應依約定時間支付租金,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 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二十一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乙方如未履行時,自租約終止日之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房屋日止,應依原租約二倍之月租金額,按月賠償給甲方。 (二)又租賃雙方當事人為舉證方便,通常會以書面訂定期限,參考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故租賃雙方簽約時宜明訂租賃期間,且應至少三十日以上,以保障租賃雙方當事人權益。 為使租賃當事人清楚瞭解自己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稱支付租金之人為承租人,交付租賃標的物之人為出租人。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承租人遷入租賃住宅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住宅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並得以清單列明,以供返還租賃住宅回復原狀之參考。 (三)租賃住宅範圍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套房或雅房出租),應由出租人出具「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確認實際住宅租賃位置或範圍。 住宅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承租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承租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房屋租賃契約書 本契約為使承租人有充分且合理之時間詳閱契約條款內容,其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房屋租賃契約書: 契約書-狀紙-存證信
如有保證人,契約應一式三份,由雙方及保證人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六點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如附件三),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二)若租約超過二頁以上,租賃雙方宜加蓋騎縫章,以避免被抽換;若契約內容有任何塗改,亦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保障自身權益受損。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使承租人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房屋租賃契約書: 房地產指南 定型化契約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
(二)出租人是否為屋主或二房東,可要求出租人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謄本或原租賃契約書(應注意其租賃期間有無禁止轉租之約定)。 (二)依民法第六條規定,承租人死亡時,喪失權利能力,其繼承人如無使用租賃住宅需求,得按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七條第三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租賃雙方雖約定不得終止租約,但如有本契約書範本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或事實上無法履行契約,仍得終止租約。 (一)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三)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住宅,不得供營業使用,故出租人得不同意承租人為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 (二)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三)租賃雙方雖約定不得終止租約,但如有本契約書範本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或事實無法履行契約,仍得終止租約。 如無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則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一)承租人對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租賃雙方並應約明返還租賃住宅時,承租人應負責回復之狀況,以避免爭議。
(一)承租人如於租賃期間發生疾病或意外,有長期療養需求並提出具體事證(如設立有案醫療機構出具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得依照本契約書範本第十七條第一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一)本契約書範本之租賃標的用途,係由承租人供作居住使用,並提供租賃雙方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時參考使用。 2.設備或設施未經租賃雙方約明確認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除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外,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租賃關係消滅,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手續後,承租人仍於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屆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5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費用增加者,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以負擔百分之十為限;如本費用減少者,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四)承租人遷入租賃住宅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住宅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並得以清單列明,以供返還租賃住宅回復原狀之參考。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一)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以下簡稱公證處所)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第十一條:本約簽訂後生效,雙方應遵守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異議,其未有未盡之事宜,適用現行有關法令之規定及一般社會慣例。 房屋租賃契約書2025 本Script功能提供紀錄使用者所選擇瀏覽字級大小的Cookie值,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
十三、存證信函之通知,以甲、乙雙方之戶籍地及承租地為處所,任何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他方。 如未以書面通知他方變更送達地址,則他方以本契約所載之指定送達地址寄送通知時,且一經通知,不論是否簽收,即生送達之效力。 五、本契約除因契約期滿自動失效外,其他因有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解除或終止之一方需於壹個月前通知他方為解除或終止之意思表示。 (一)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租賃雙方簽章或按手印,寫明戶籍、通訊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契約應一式二份,由租賃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
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十七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五、乙方先前因使用租賃房屋所應繳的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管理費等,應自行自費結清。 房屋租賃契約書 如有未結清至房屋租約終止日者,乙方應在甲方通知後三日內補交;如果逾期不補交,致甲方代墊者,乙方應加付代墊金額一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故契約當事人於簽訂契約時,請記得約定得否於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及違約金之賠償額度,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轉租人應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始得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考量實務屢有無權轉租,引發租賃糾紛或致次承租人居住權益受損情事,為兼顧保障出租人及次承租人權益及避免產生爭議,租賃雙方當事人宜於契約中約明出租人是否同意或不同意轉租其租用之住宅全部或一部。
房屋租賃契約書: 第二條 租賃期間
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 於租期屆滿後,承租人遷離且拆除地上物將土地恢復原狀後,出租人應無息返還承租人。 前述條款均經立租契約人詳閱後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租賃契約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存執,以昭信守。 (一)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例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 (二)若租約超過二頁以上,租賃雙方宜加蓋騎縫章,以避免被抽換;若契約內容有任何塗改,亦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