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綜上,面對「法律見解不確定性」的問題,建議僱主宜以主管機關見解為原則(依曆計算並扣除例、休日),並妥適與勞工予以 協商、和解,蓋主管機關之見解屬民事法院二件解之折衷,且勞資爭議之發生,多數勞工首要行為多係尋求主管機關之協助。 勞基法職災 依前項後段規定選擇適用本法請領保險給付情形,勞工保險條例已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本法施行後之消滅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僱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以僱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 勞基法職災2025 承前,針對上開勞工前後二者權利主張,僱主可否互為抵充減消呢? 答案原則上是肯定的,蓋依照勞基法第60條規定「僱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工既已領受「職災補償」,其職災所致之利益損害,即已獲得一定程度之彌補。 為了避免勞工就同一損害針對同一主體(即僱主)為重複請求(職災補償+損害賠償)。 故僱主所需填補(賠償)之利益損害,即為「職災賠償」與「職災補償」間之差額。
勞基法職災: ① 醫療給付
有的法院認為通勤職災不屬於《勞基法》的職災,所以僱主不用補償。 也有的法院認為應該算,這時僱主就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 資深人資工作者,長期在人力資源領域,並深耕勞資議題,活躍於各社羣平臺。
-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害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得繼續請領該傷害相關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其後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後公告。
-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傳染病,如非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覈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應視個案事實認定。
-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
參加職災保險,僱主只需負擔少許保險費,如果員工不幸發生職災事故,就能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並抵充僱主職災補償責任,對員工和僱主雙方來說都是有保障的。 目前職業災害保險法是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中(勞工保險條例§2),因此幫員工保勞保時,就涵蓋了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這兩種類別,如果勞工由公司申報參加勞保,就不必再額外加保職業災害保險。 雖然僱用未滿5人員工的企業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建議老闆還是可以幫員工投保,因發生職災意外時,若無勞保職災給付,僱主將沒辦法抵充補償費用,必須自己負擔全部的責任;若有勞保,意外發生時還有政府可以幫忙、減輕壓力(勞基法§60)。 部份職災發生時,可能歸責於多人、又或者多人負擔連帶補償責任(如勞基法第62條之承攬關係),此時應對勞工負起補償、賠償責任者即非僅僱主一方。 然僱主此際按勞基法第60條「抵充損害」後,其餘侵權者得否一併享有「抵充」之利益?
勞基法職災: 企業內訓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 換言之,職災勞工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規定認殘時,若符合勞保之失能標準但不該當商業保險之殘廢等級,有可能發生「團傷險」無法給付並抵充僱主補償責任之情形。
-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
- 產業工會之理監事因執行工會事務發生事故時,其勞工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發布。 勞基法職災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覈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勞基法職災: 勞基法職災補償義務與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抵充
一、 職災認定: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的意外災害。 職業災害之認定,須具三大要件,分別為具有勞工身份、在勞動場所發生、造成生理上的危害等,並以「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我國勞動法規中有關職業災害之認定,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職業災害的定義。 至於公出、出差外之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認定之。 勞基法職災 另同準則第15 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僱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僱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基法職災: 職業災害QA:「通勤職災」是什麼?發生職災時勞工有哪些保障?
職業災害之發生,往往猝不及防,常使勞工頓失獲取工資所需之工作能力。 我國為確保勞工於職場上發生災害時,不至陷入經濟困境,對於職業災害之補償機制,乃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即縱使僱主於職災發生過程中未有過失,亦不得免除職災補償義務。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僱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平日居住在就業場所,於工作開始前從日前居、住處所外出用餐,於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有關勞工於非上班時間至醫院照顧其親人,在醫院臨時接獲主管通知至公司加班,由醫院至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於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規定者,屬職業災害。
勞基法職災: ④ 死亡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因私人恩怨遭他人撞擊致死,該私人恩怨是否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私人行為」疑義。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所稱執行職務與同準則第9條所規定公差之適用疑義。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公受傷致哮喘病況加重,惟該疾病如非於工作當場促發,且與工作無相當因果關係者,不得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勞保被保險人,因勞資爭議於訴訟中,如經勞保局查明確因該職業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即可依規定發給職災保險給付,不必俟判決確定再據以核發。 查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係以受僱於不同僱主工作賺取工資或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藉以維持生計者屬之。 本案職業工會會員裝修自有房屋,係為改善自有居住環境之私有行為,非受僱賺取工資,其於裝修自有房屋受傷,核與職災保險給付之規定不符。
勞基法職災: 職業災害是什麼?
若被保險人經治療後症狀固定,被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可領取「失能年金」,其核算方式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勞基法職災2025 × 勞保年資 × 1.55%」,並且會一次發給 20 個月的「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若被保險人「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則可領取「失能一次金」,其核算方式為「平均日投保薪資 勞基法職災 × 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其中失能等級與給付日數須按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來判定。 其他像是在工作前後的準備與收拾、從集合地點往返工作場所、出差、參加教育訓練、午休時間外出用餐,或甚至是在公司如廁和喝水時發生意外事故,同樣都可算是職業傷害。 旨揭被保險人於謀職途中發生事故,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亦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6 條所定情形,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勞基法職災: 中央社
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勞基法職災2025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自得發給之年金給付扣減之,無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不足扣減時,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還。
勞基法職災: 職業傷害我理解了,但職業病呢?誰來認定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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