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民法2472025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民法2472025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民法247: 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附合契約控制規制
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民法247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實務上曾有廠商投標時已簽立本聲明書,嗣後於訴訟中請求機關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固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惟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倘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前,未予消費者合理之審閱期間,亦僅生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非謂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不成立或無效。 此因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能列為契約內容之事項,應視兩造間契約之性質,依相關法律規定補充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56-2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56條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民法247: 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不能給付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2條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0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93條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47條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
-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64-1條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
-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 第一項之時價不能協議者,地上權人或土地所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 行政函釋第390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第502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9條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79條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第463條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46條承租人將前條留置物取去者,出租人之留置權消滅。
民法247: 實務中,許多公司會有禁止勞工兼差的規定,這樣的規範是否合理呢?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247202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247: 管理人の著書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民法247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2472025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247: 法律分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3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80條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79條合夥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於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民法247: 民法名詞解釋 – 定型化契約條款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民法2472025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2472025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民法247: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釋-情事變更原則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