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113: 民法第113條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民法113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 民法113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 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113: 民法第115條
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 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使其佔有之人非所有人,而佔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佔有物之所有人者
,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
-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民法113: 民法判例わかりやすいブログ総則物権編
身分法上請求權(民法第1114條扶養請求權、第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民法第805條第2項)等。 無因管理,顧名思義就是「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去為他人管理事務」。 無因管理主要的法條規定在民法第172條到第178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
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民法1132025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113: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1132025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
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民法113: 民法第113條「無権代理」とは?わかりやすく解説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
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民法113: 責任の競合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
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不得為之。 民法113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
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
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民法113: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民法113: 第 二 節 法人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
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至契約之解除,乃 就現已存在之契約關係而以溯及的除去契約為目的,於契約解除時,當事 人雙方均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故契約無效與契約解除,性質上並不相同。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祕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 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纔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無效、不成立此等情形尚不具獨立意義,應該僅見於信賴損害、義務違反、因果關係與信賴客體等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中,才能更掌握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 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113: 表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爲沒有利息。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
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 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民法113: 第 十 章 佔有
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民法113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
之倉單。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民法113: 第 四 款 契約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113: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