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82025詳細資料!(小編貼心推薦)

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828 第786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8282025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民法828: 民法828條の條文中にある「その子の財産の収益」とは具體的にどういったものなのですか?

惟按,共同訴訟中一人上訴行為是否為有利於全體之行為,不無疑問,本文從實務之見解(最高法院52年臺上1930號判例),上訴屬於形式上有利於全體之行為。 經查,若僅有共有人一人起訴,則構成法定訴訟擔當,該判決將會擴張及於其他之當事人,屬於合一確定,且毋庸共有人全體成為當事人,已如前述,基此甲乙之共同訴訟類型,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按,合一確定係指判決必須要同勝同敗,而其間不得為相歧異之判決,通說對於合一確定之判準,係採「法律上合一確定說」,亦即某一共同訴訟人單獨進行訴訟時,其所產生之確定判決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民法828: 民法名詞解釋 – 保存行為&共有物之改良&分管契約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民法828202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828: 管理を始めたときから管理計算終了の時まで、子どもの財産がどう増減して今がどうなっているのか計算しろ、と言ってるだけなので。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民法828: 必要共同訴訟一問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828: 使用說明

第783條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第781條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得自由使用其水。 民法8282025 第778條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民法828: 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相對人之撤回權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民法828: 康代書 / 不動產貸款專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民法8282025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828: 房屋持分貸款知識補給站

第 678 條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請求報酬。 第 677 條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民法828: 行政函釋

如同上述所說,對於異動都須持分人同時出面,且大多情況下很少人會買產權不完整的房屋,除非是原房屋其中的持分人就可能為了單獨持分比例進行收購。 民法8282025 雖然以上常見原因都是持分房屋的狀況,實際上房屋有兩種類別,不同類別特性也將影響是否能夠申請房屋貸款,所以必須釐清您的房屋是屬於哪種類別,才能進一步規劃貸款申請。 一間房屋有3個人共同持有的話,若是產權均分的情況下,等於每個人會有這間房屋的3/1產權,而這間房屋有三個人共同持有它。 持分房屋 就像一塊大蛋糕,切分成好幾塊分給不同人,分到蛋糕的人就擁有這一小塊蛋糕,可以選擇喫掉,也可以賣給其他人,或是贈與給別人,這都是被分到蛋糕的人所被賦予的權利。 貼心叮嚀:Dear 新朋友,歡迎您加入 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若你有任何房屋土地的問題歡迎洽詢蘇代書,我們有專業的團隊提供你免費的諮詢,你不一定要找我們借款,但是你或許會有更多的想法。

民法828: 房屋共同持有貸款怎麼做?你可能想知道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828: 民法施行90年物權編研討會 討論3則物權議題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8282025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828: 教えてください。 比べるものではないですが、市議會議員と行政書士受験合格では どちらの方が 法律に詳しいでしょうか。 教えてください。 宜しくお願いします。

宜蘭,基隆,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高雄。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第794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第779條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815條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佔有動產,而受關於佔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99條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88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佔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於持有人提示證券時,有為給付之義務。 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民法8282025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828: 民法物權編之所有權-公同共有與準共有、準公同共有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寄託物保管之方法經約定者,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寄託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約定方法時,受寄人不得變更之。 經理人或代辦商,非得其商號之允許,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其所辦理之同類事業,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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