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限期催告、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所定限期催告辦理之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相關工作;所稱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指都市計畫應依據已覈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覈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案件,應自受理收件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審核。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施行細則2025 施行細則2025 為瞭解除這些病患的困境,讓每個人都享有生命最後能回歸自然善終的權利,第八屆不分區立委楊玉欣於2015年5月22日提出病主法草案,起草者為臺大哲學系教授暨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孫效智。
施行細則: 公共建設計畫執行
其應繳保險費之計算,以事實發生日為準;事實發生日不明者, 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前項投保單位所屬之保險對象,應即以適當身分改至其他投保單位參加本 保險。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失蹤,指經警察機關或移民主管機關受理登記為失蹤、 行方不明或查尋之人口。 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成年且無職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一、應屆畢業學生自當學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年內。 二、服義務役兵役或替代役退伍(役)或結訓者,自退伍(役)或結訓之 日起一年內。
-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所發生缺失對都市更新事業之影響程度及實施者之改善能力,訂定適當之改善期限。
- 第六十八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申請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獎勵容積,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設置。
-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四十五條 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 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施行細則2025 政府駐外人員或其隨行之配偶及子女,辦理出國停保後,因公返國未逾三 十日且持有服務機關所出具之證明,得免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停保或復 保,但在臺期間不得列入出國期間計算。 第一項保險對象於申請復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具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保險人 ;於覈定復保後,停保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指隨政府遷臺後,復奉派赴大陸地區有案之人員。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現存所有之營運資產,指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屆滿時,所有為繼續經營公共建設所必要之全部資產。 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 主辦機關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者,應於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施行細則 民間機構就主辦機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前條規定使用者,主辦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終止核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組成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應依本法第三條所定文化資產類別,分別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等重大事項。
- 前項現存所有營運資產,其範圍、期滿移轉有關之移轉條件、價金決定方法、給付方式及給付時間等相關事項,應於投資契約明定之。
-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 本細則所定本保險相關書表格式,由保險人定之;投保單位、醫院、診所、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應依式填送。
- 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 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意願人可以不只指定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當醫療委任代理人有兩人以上時,意願人可以為他們指定優先順位;若無指定順位,則每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都可以單獨代理意願人表達意見。 第七十二條 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入境許可,得不附理由。 非屬中華民國、外國、香港或澳門船舶,而由大陸地區人民所有、承租、管理、營運或擔任船長、駕駛之船舶,視同大陸船舶。 (一)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後至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以前死亡之軍職人員,依法保留撫卹權利者,均按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之給與標準計算。
施行細則: 內容檢索:
但本保險統計年報首次公告前,應以最近一次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公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便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施行細則: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前項申請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保險人審查屬實後,於計算次月保險 費時,一併結算。 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全民健康保險」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以轉 帳或代收方式繳納保險費。 前項採行預收保險費之投保單位,得為承辦業務人員辦理員工誠實信用保 證保險。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二、被保險人因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保時,其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 保。
施行細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本法第四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補助總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施行細則: 相關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學,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並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及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得請領之日。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或門診申請,經覈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本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施行細則: 採購資訊中心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 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前項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監辦,指監辦人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機關辦理查覈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上級機關得斟酌其金額、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決定應否派員監辦。
施行細則: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廠商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口頭方式向機關陳述意見時,應至機關指定場所陳述,機關應以文字、錄音或錄影等方式記錄。 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者,不在此限。 一、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其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准者。
施行細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1月19日勞保2字第0990140488號令修正發布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 第 28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所採之樣品,於檢驗紀錄完成後,應至少保存三個月。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得就個案實際情況評估,併同本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所定程序辦理。
施行細則: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第 九 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
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之相關規定。 第 十 條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確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時,得由其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辦理。 第 十一 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審議之事項,以議決該教師不
得聘任為教師之一年至四年期間為限。 第 十二 條
學校於聘約中約定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得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
於個案適用時,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
大規定,就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不得逕以教師有一定違反聘約行為,即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 第 十三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
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第 十四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
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本法第5條第1項重申醫療方一定要將病情和治療資訊告知病人,僅在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方得告知病人的其他關係人;換言之,關係人的知情權至少應經病人的默許。 第5條第2項則規範病人知情原則的例外,當病人的行為能力與心智能力有所缺乏,關係人才能在輔助病人的意義上,擁有掌握病情及相關醫療資訊的知情權利。 施行細則2025 施行細則 病主法雖然強調病人是醫療行為中的主體,但醫護人員同樣具有主體性,因此,醫病關係應維持互為主體的平衡。 傳統因為醫病雙方在專業能力上的不對等,以及助人與被助人的不平衡,病人的主體性較容易被忽視,造成醫療父權的問題。 病主法希望可以基於醫病互為主體性的前提下,重塑病人的自主權利;依此,病主法第4條規定,病人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之範圍應以醫師的專業建議為限。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三、依法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商業、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漁業、公用事業、交通事業、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登記,或其他已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廠場或事業單位。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
、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會計業務,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
核業務。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審計業務,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
關業務。
施行細則: 工程管理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第五類被保險人,指以下成員: 一、戶長。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保安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判,且經檢察機關指揮執行,容留於矯正機關、矯正機關附設醫院、醫療 機構、教養機構等處所,施以強制工作、強制戒治、強制治療、觀察勒戒 、監護及禁戒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所稱接受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指經法院裁 定,且指揮執行於矯正機關,施以感化教育之保護處分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 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其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投資之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許可之日起所獲配自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適用前項規定。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民間機構補貼,涉中央政府預算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及準用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預算編列及表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覈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應自受理收件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審核。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由上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逕為辦理時,其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該上級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交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依前條規定公告實施之。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發現其健康有無異常,以促使投保單位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健康管理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輔導、診療提供方式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2025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寄送之當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資料變更手續時,視為一併辦理本保險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手續。 投保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註銷者,其原僱用勞工未由投保單位依規定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二、取得前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本法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參加本保險。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投保單位二次以書面通知應投保之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被保險 人仍拒不辦理,並通知保險人。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所定被保險人,依戶籍法規定設籍於政府 登記立案之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