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599大分析2025!(持續更新)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
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
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359: 第 四 節 共有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但為
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 如本案有承作僑馥建經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若買方勝訴價金可即返還,無須擔心後續向賣方追償之事。
  • 若是真的不幸遇到不肖業者,消費者更應該瞭解自己可以主張的權利,別花了冤枉錢,同時也讓不肖業者的惡劣行徑被揭露,促使二手車市場、價格更加地透明、公平、合理。
  •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9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並於該第三人與為通知之人合意前,或於法院為確定判決前,應不為給付。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民法359: 法律小常識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 民法3592025
,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民法359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
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
    仍維持共有。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民法3592025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民法359: 第 十六 節 運送

又,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怠於檢查及通知義務之履行者,依其文義,並非僅係排除其法律效果而已,即非僅排除瑕疵擔保請求權而已,含有承認受領之物符合約定品質之意思表示擬制。 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359: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359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3592025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民法359: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9條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3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02條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01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359: 第 一 款 契約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13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民法359: 民法(債権法)改正の解説50 [民法359條] 不動産質に関する別段の定めと擔保不動産収益執行

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佔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民法359: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359 民法359 民法359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