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92條2025詳解!(持續更新)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 另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乃保險契約中關於因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特別規定,應排除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6年臺上字第2113號)。
  •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按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 。 依民法92條第2項,甲可以撤銷甲乙間的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惟丙是善意第三人,故甲不得以撤銷的意思表示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第一種情形於發見A金錶是假的一年內可撤銷,第二種情形詐欺人為第三人所為,要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實才得撤銷,也就是乙要舉證丙於事前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欺騙乙之事實,否則不可撤銷。

民法92條: search:民法第92相關網頁資料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茲有疑義者為,代理人為詐欺行為,是否屬本條項但書「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 學說認為,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 224 條)。 故民法第 92 條第 民法92條2025 1 項但書所謂「第三人」,應作限縮解釋,認為相對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而為詐欺之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24條而排除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之適用。 故乙對丙之詐欺行為,甲雖不知情,亦不得主張適用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之保護。 查民律草案第九百七十七條理由謂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例如因詐欺而對於被害人使為債務約束時,被害人對於加害人,有債權廢止之請求權。

民法92條: 期間、期日,適用範圍為何?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民法92條2025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 學說見解:學說則持相反意見,從構成要件來說,此構成要件的重疊和包含關係並非特別關係的充分要件。
  •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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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2條: search:民法92條第一項相關網頁資料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92條: 法律論壇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49 條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
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佔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佔有動產,而受關於佔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92條: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

民法92條: 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兩願離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民法92條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92條: 民法第229~241條《給付遲延》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民法92條: 【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3年 民法概要(一)

且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本件上訴人主張不動產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均係遭被上訴人詐欺或脅迫所為之事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依前揭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此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 查民律草案第一百八十五條理由謂意思表示,所以生法律上之效力,應以其意思之自由為限。 若表意人受詐欺或受脅迫,而表示其意思,並非出於自由,則其意思提示,使得撤銷之,以保護表意人之利益。 又因詐欺之意思表示,是使相對人受領之意思表示,若行其詐欺者,為第三人,則以相對人惡意為限,始許其撤銷,此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而設。 若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全非出於表意人之自由,而因被脅迫所致者,則不問其脅迫,屬於何人,亦不問相對人之是否惡意,均得撤銷,蓋以此種情形,實無保護相對人理由之可言,此條第一項所由設也。

民法92條: 民法名詞解釋 – 詐欺&脅迫&第三人詐欺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民法92條2025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69 條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
外,應同時為之。 參、民法類 民 法 第 五 編 繼 承 民法92條2025 參-334 判例 人)民 53臺上1928(請求之對象及時效) 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 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 此項請求權,應以與其繼承爭執資格之表見繼承人為對象,向之… 意義: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時,則各該部分均屬重要成分,民法第811條所稱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即指此而言。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92條2025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92條: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6年 民法概要(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92條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民法92條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民法92條: 【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6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
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09 條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92條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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