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民法概要陳聰富2025 民法概要陳聰富2025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事件爆發後,蔡英文總統下令調查,國安局局長彭勝竹引咎辭職,總統府侍衛長張捷被調職;調查過程中,發現走私菸品疑似為國安局長期陋習,馬英九政府時代出訪亦有相關紀錄,甚至最早可追溯至李登輝政府時期。 最終,總統府公佈懲處七名將校軍官,臺北地檢署並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十三名涉案人員。 2016年7月,海軍原先規劃於左營海軍基地內對金江號巡邏艦進行年度操演驗收,但在進行系統檢查時,艦上高姓中士因人為因素,錯誤發射一枚雄風三型反艦飛彈進入澎湖東南方海域,並貫穿一艘正在作業的漁船,造成一死三傷。 事發後,國防部承認是誤擊,總統蔡英文承諾改善相關制度,勒令國防部限期改善;海軍司令黃曙光則自請記過一次,涉事的艦隊長、艦長等將官及軍官士兵亦均予以記過懲處,並由高雄地檢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名起訴。 三級警戒一直持續至7月26日,指揮中心才宣佈降為二級警戒,同時也未於解封之際立即取消全部防疫禁令,而是分批次逐步放寬,被稱作是「微解封」。 另外,三級警戒期間的嚴格防疫禁令也造成不少產業的經濟損失,行政院並於2021年10月再次推出「振興五倍券」的紓困方案,欲復甦受疫情影響的經濟。
民法概要陳聰富: 法規公告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民法概要陳聰富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善意佔有人因保存佔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民法概要陳聰富2025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概要陳聰富: 民法概要 陳聰富 著
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的統計,政策實施後臺灣貿易總額為1,171億美元,成長22%;新南向國家來臺投資3億9,154萬美元,增加66%。 為強化民間投資動能與製造就業機會,蔡政府宣佈啟動耗時8年、總經費約新臺幣8,824億9,000萬元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透過興建、完善基礎設施以動整體經濟成長。 整體計劃包含五大項目:綠能建設、數位建設、水環境建設、軌道建設與城鄉建設。 其中綠能建設乃配合能源轉型,開發各項綠色能源之建設工程;軌道建設則是增加既有項目的預算額,並加快相關覈定作業或施工進度。 民法概要陳聰富2025 因應臺灣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16年覈定實施「十年長照計畫2.0」方案,提供家庭、居家、社區到住宿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並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之服務體系,以解決人口老化所衍生的長期照護問題。
-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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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概要陳聰富: 侵權行為之「過失」、債務不履行之「可歸責」之舉證責任分配差異 —以醫療糾紛為例(下)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民法概要陳聰富: 商品類型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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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概要陳聰富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法概要陳聰富: 民法概要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概要陳聰富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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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民法概要陳聰富2025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