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覈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
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
檢附有關證件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遲誤期間者,申請人應自其事由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25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
郵局之郵戳為憑。
-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 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因此,國民年金於制度設計及立法過程,皆採按月計算保費及年資方式,希望提供民眾較有利的年金給付保障。 訴願人109年9月11日回覆申訴人之電子郵件略以,一、訴願人為國營事業機構,新進人員為甄試錄取後經試用(實務訓練)6個月,考試合格者,予以進用,合先敘明。 三、現申訴人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銓敘部89年6月12日銓5字第 號函,於實務訓練期間,尚未訓練期滿分發派代任用,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適用對象等語。 申訴人109年9月10日致訴願人總行人資處之電子郵件略以,我是臺東分行的申訴人,我想詢問訴願人的留職停薪辦法是根據哪些規定?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6個月能提出申請,我已任職滿6個月,於8月中旬致電人資處經辦,但拒絕我的申請,我想以書面再次提出申請等語。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審議事件依其性質分別由監理會爭議審議組簽註初步意見或審議委員提出
初步審查意見,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基金將釋出8.65億美元,委任6家業者進行國外投資委託經營,相關資格與條件已於1/31(三)上網公告
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
,承受其申請審議。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申請
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保局
或中央主管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勞保局未依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期間,提出意見書連同必要案卷,送中央主管機關者,審議會得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發回勞保局另為覈定。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勞保局為不服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二、曾任法官、律師或簡任公務人員辦理法制業務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曾任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以上、區域醫院以上醫院主治醫師職務三年
以上,並具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三人至五人。
- 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 勞委會依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提供意見之程序,併入本委員會審查時辦理,並由勞委會代表提出。
- 據上述資料可知,申訴人自109年2月17日起受僱於訴願人,雙方約定試用期間為109年2月17日至9月15日,期滿如未合格即逕行解僱。
-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查審議會審定案件係採合議制,任一案件之準駁非委員可單獨決定。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條文內容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25 國民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是按月投保金額及保險年資計算的,月投保金額愈高、保險年資愈長,可以領取的年金給付金額就愈高。 因為國民年金保險的月投保金額是採固定投保金額(目前為17,280元,以後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法調整),金額並不高,如果保險年資採按日計算,年資累計將比較慢,未來的年金給付金額可能會偏低,保障不足。 而且對工作不穩定的勞工而言,勞保年資較短,可以領取的勞保給付金額不多,如果藉由國民年金保險按月計算保費及年資的方式快速累積年資,將可彌補勞保的不足。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之機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上一則 99年9月份本局覈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4件, 墊償人數14人,墊償金額153萬8,792元。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05.07.01)
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
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資安治理精進案
審議之決定,應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動部公告:預告「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下一則 10/12(二)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4時,本局新竹縣辦事處服務櫃檯暫停「電腦查詢、列印」作業。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殘廢程度之必要時,得
指定專科醫院或醫師予以複檢。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有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
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到場說明。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11.03.23)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亦同。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
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 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25
以上同意行之。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理會專任委員兼爭審議組主任兼任之,負責召
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監理會主任委員就審議委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25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期送交所屬投保單位彙繳。 如逾寬限期間十五日而仍未送交者,其投保單位得適用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暫行拒絕給付。
第4條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代理申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審議會應以審定撤銷勞保局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勞保局另為覈定。 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或覈定。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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