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待全部抗告程序終結之後,書記官會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 此時,債權人可以拿著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程序,需要先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如果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供執行,法院就會依債權人聲請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完畢後,債權仍未完全獲得清償,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或是如果一開始查詢債務人名下就沒有財產,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者,聲請強制執行狀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及相關文件(如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人財產資料……等等),執行費用以郵政匯票為之(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答: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3.為維護金融資訊祕密,「金融帳戶開戶查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設有相關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故目前無法查詢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簡單來說,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之前,無法預知債權人已向法院提出聲請,所以,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有疑義時,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聲明異議(不必附理由),使支付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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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債務人雖得依民法第326條以下規定辦理提存,但仍應另行起異議之訴,始能解決雙方對金額的爭議,且在受訴法院裁定準予停止執行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仍不停止執行,亦無從撤銷執行命令。 收到多久要執行 答:動產查封後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 答:可以拿執行名義或是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並且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即可,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則補足費用後換發。
- 「我們在網路上賣(香氛),你根本沒聞過,怎麼敢買?」陳冠愷自嘲:「這件事其實很瞎。」他知道,即便行銷功力再高,也不可能說服所有消費者購買,如果不做改變,碰到天花板只是遲早。
- 法院審理支付命令的聲請,只要書面審查,不須經過言詞辯論,不用通知債務人來法院開庭,債權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要件,法院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 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 基本上,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依序包括: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宣判。
- 若是針對集保公司保管之無實體股票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會先查詢債務人的證券商後,再發扣押命令,接者再委託集保公司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會匯給法院,接著再通知債權人領取款項。
- 如果是命債務人交出某動產、不動產,請向交付動產、不動產的法院聲請執行。
債務人如認為有超額查封情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審酌是否超額查封。 惟債務人如認為並無債務存在,因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執行處所能處理,債務人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可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收到多久要執行2025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第113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 所以如果您想清償債務,可以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拿到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您要清償,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讓您去聯合服務中心繳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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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搜尋光速火箭,會發現這家公司不僅將自有品牌從線上帶到了線下,還同時提供品牌網路代營運,以及「一頁式商店」這樣的雲端開店工具。 這個紅單就是所謂的「寄存送達」,也就是當郵差到了收件地址,卻找不到人收信。 就會把法院信件寄放在管區派出所或警察局,然後在住址門口或信箱貼上紅單。 請依下列資訊填寫匯款單,並請務必註記案號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以便本院查覈匯款資料。
-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 另外,國稅局所得資料,只能查詢前一年度的,所以,聲請人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所得時,可以檢附向稅務機關查到的最新所得、財產清單,請求法院幫忙查詢債務人最新勞健保投保單位。
- 答、應向應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 答: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第三人異議之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 支付命令是債權人、銀行法催程序的第一步,透過法院公權力介入,讓債務人還錢。
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佔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 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佔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答、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答、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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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自己拿不回錢的浩仔透過律師協助,將line對話紀錄統整清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答: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答:對分配表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到的金額有不同意的,須在分配期日1日前用書狀提出說明原來的分配表哪些部分不當,為何不當? 答:法院收受撤回聲請狀後,調取卷宗核對印章無誤,就會撤銷原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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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認受刑人身分之後,應實施健康檢查,並由醫師進行。 健康檢查的目的在於查明受刑人是否有不適合服刑的身心疾病等狀況,如有不宜收監的情況時,可及早發現拒絕收監,或執行較寬鬆的矯正計畫。 而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範,受刑人在入監前須由負責指揮執行的檢察署準備好指揮書加上裁判書,以及其他應備文件,再用電子傳送、遞交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交給監所(如交由法警在解送受刑人時一併提供)。 監獄行刑攸關重要的基本人權,為了避免執行錯誤侵害他人權益,在入監之前即有應確認的文件與程序,好比學生入學前應備妥報到證明、個人身分文件前往學校報到,在學校確認身分無誤後便發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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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處理速度時間快且規費便宜,每件聲請債權人只要等待約1~2個月就可拿到支付命令,且不需要開庭、不需到法庭上辯論。 但也因為法院僅會依書面聲請資料做審核,所以書面資料需要謹慎撰寫,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民事訴訟律師來協助檢視證據,順利取得支付命令。 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經確定的債權人債權的程序,法院得對債務人名下財產(如房子、車子、現金等)強制執行,來清償債權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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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受刑人入監時,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因此可推知,入監前至少應具備指揮書,如欠缺指揮書時,無補正之機會,一律拒絕收監。 當受刑人有移監的需求時(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刑人受調查分類之後,監所認為有加強教化輔導的需要時),監督機關(即矯正署)覈准移監的文件。 在此指自由刑,也就是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死刑判決定讞者會準用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另也會需要依循法務部所訂定的執行死刑規則。 您好:既然已經提告,可以要求送車禍鑑定,如果您沒有肇事責任,甚至根本不用賠,如果有,因過失傷害是屬於告訴乃論,能和解對方就會撤回告訴。 民視新聞/王雲宣、餘壽生 臺中報導酒駕犯別心存僥倖! 臺中一名李姓男子,去年酒駕拒測,前後積欠22萬罰鍰,遲遲未繳納,結果名下的透天厝遭到查封,害得妻子哭求執行人員,同意以每個月6千元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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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答、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訴訟輔導科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覈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 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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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是以本票的發票人作為債務人,因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只及於發票人。 在本案例中,大華簽發本票時,如果本票上只有蓋公司的大小章的話,那強制執行的效力只能針對大華好喫有限公司,而不及於大華本身。 如果要對大華本人的家中鉅額祖產土地執行的話,必須要求大華在本票的發票人上另外蓋大華個人的私章(非公司的董事長章),這樣子大華才能與大華好喫有限公司作為共同發票人,一起被法院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大華只要簽立本票之後,小明就可以拿著這張本票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只要拿到「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裁定,小明就可以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大華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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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法負擔易科罰金的數額,也不想入監服刑,遭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當事人亦可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也就是到社區、機關、團體、機構從事勞動,用以代替入監處罰。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本身有固定工作,扣除上班時間,可能無法完成社會勞動時數者,可以考量自身情況,決定要聲請易科罰金就好,或仍要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電子簽名的適用範圍 收到多久要執行2025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但在法律的規定中,存在著「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答: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答:1.債務人若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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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例如地方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執行名義。 因此,若支付命令聲請程序最終仍無法取得該人資訊,建議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您可檢附手邊所有能輔助的證據,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欠款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還可以申請小額訴訟,訴訟費用只要新臺幣1千元,訴訟程序也相對簡便。 收到多久要執行 由於支付命令有以上的優點,因此常常被用來當作討債的工具,但因為債務人收到後可以不附理由異議,而債務人異議後,支付命令就會失效,支付命令的聲請則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反而會延長整個討債的流程。 另外,因支付命令不能用公示送達的方式送達債務人,若不知道債務人的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就無法聲請支付命令了。 答、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佔有,得聲請本院解除佔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
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民事執行處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 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 如優先 購買權人知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事實而不儘速表示願意承買,其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之效力。 此 時,為避免拍定人之應買處於不確定狀態,上開優先購買權規定,司法實務上認宜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 項規定,解釋成在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優先承買者,即視為放棄。 因此,共有人如果未於 上開期限內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嗣後即不得再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了。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迅速簡單便宜,免除長達數年的訟累,便能拿到強制執行名義,是債權人在討債時的利器。 如果查詢結果小華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已經不在那間公司,更查不到新的任職公司,小榮可以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等到日後發現小華名下有財產實再聲請一次強制執行。 另外,債權憑證需要注意它的時效,要在到期前換發,否則超過時效可能就會不能再換發了。 (一) 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債務人可以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訴訟。 收到多久要執行 但法院如果要進行強執行前,會寄發通知信函給債務人,或是本人攜帶證件,親自到法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案件查詢。
請求執行的債權金額未滿新臺幣5000元的話,免繳執行費;超過5000元以上,原則為債權金額千分之八;非金錢請求者則為3千元。 通常為與當事人溝通方便,一般會直接估千分之八的費用。 針對銀行存款強制執行,法院去函查封該銀行帳戶,該帳戶仍可以正常使用,而所扣得的款項以查封時的帳戶餘額為主,如果日後該帳戶還有匯入其他款項,就需再請法院去查扣。 另外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每月薪資必須保留「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考量扶養親屬人數而定,因此薪資並不是每月全部都要給債務人。 當債務人不幸被強制執行扣薪時,驚慌失措是難免的,但千萬不要因此放棄,積極面對,想辦法停止強制執行扣薪、解決債務問題,生活才得以繼續。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XXX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X計算之利息。
同時會在收件人的門首及信箱或適當位置貼上或放置通知書,讓收件人可以知道要去領取。 這種送達要特別注意,不管你之後有沒有去領取,送到警察機關寄存之日起,再加上10日就發生送達的效力。 (四)公示送達:對於沒有固定住居所,戶籍已被遷到戶政事務所的被告,則會將送達公告在本署網站及公告欄處,自公告起經過30日發生效力。 因此如果自己真的有案件在司法程序中,要特別注意自己是否有訴訟文書送達的通知或是與同居親人、管理員保持聯絡,以免送達已經合法生效卻不自知。 答、債權人如以形式上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處依法即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因此不論讀者搜尋的是「銀行欠款 強制執行」、「繼承債務 強制執行」或是「本票 強制執行」,意義都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後面我們會解釋什麼是執行名義),尋求法院的協助追討債款。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6點規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 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執行)法院處理」。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 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法院發函去債務人公司扣押薪資,若有扣得薪資的話,法院通常會核發移轉命令給公司,要求公司往日將部分薪資直接給付給債權人,這部分接著就是債權人要與公司直接聯絡,確認之後每月領取款項的細節,每間公司(或學校等機關)出納的程序多少有所不同。 另外,國稅局所得資料,只能查詢前一年度的,所以,聲請人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及所得時,可以檢附向稅務機關查到的最新所得、財產清單,請求法院幫忙查詢債務人最新勞健保投保單位。
收到多久要執行: 聲請支付命令|4文件在手 聲請不麻煩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人身份證與印章
2.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4.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答: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收到多久要執行 答: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第三人異議之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答:假扣押案件,須待債權人取得終局的執行名義,並向法院聲請執行已扣得之款項時,法院才會核發於換價命令(如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予第三人,於此之前,第三人仍應依執行命令扣押該筆案款。 答:債務人否認欠債權人款項,第三人公司可請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解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或第三人公司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都不能否認債權人之債權。 收到多久要執行2025 收到多久要執行2025 如債務人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3.債務人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但先前已有本院之其他案號債權人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該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其薪資中,煩請第三人公司將相關扣押案號復知法院,讓法院統一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發移轉命令,以免第三人公司日後不知應向何案號之債權人給付。
收到多久要執行: 民事訴訟流程第六步:聲請強制執行
基本上,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依序包括: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宣判。 例如原告及被告的人數會影響訴訟進行的速度,原被告人數越多光是合法送達開庭通知給每位當事人,就會比單一被告案件耗費較多時間。 (二)法官審理案件比較像牙醫診所牙齒治療的約診方式,每次開庭間隔往往一個月甚至二個月以上,因為每次開庭期間往往需要調查證據、傳訊證人,民事案件要讓原告被告交換書狀表示意見,所以法院通常每次開庭都會間格相當時日。 等到一個審級法院審理完畢法官寫完判決,實際上耗費的時間通常也接近一審一年四個月,二審二年,三審一年了。 但目前有些社會矚目的重大刑事案件,有些法官開始採取密集審理方式,所以有可能會在較短的時間案件就起訴、判刑。 另外一種情形是最常見的,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被告,若告訴人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必要,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因此有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必要的告訴人,可以聲請法官開庭,就民事部分向被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