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應重作之。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二、金錢借貸,約定摺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 另外,依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庭決議及部分學說的見解,民法第196條與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間,並非互斥關係。
-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195條: 何謂合於憲法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王怡蘋,侵權責任中關於身分法益之保障-從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號判決、最高法院一○○年度臺上字第六二號判決談起,月旦法學雜誌,207期,2012年8月, 民法195條 民法195條2025 頁。 金城車禍受傷,其在接受治療過程中,精神上所受之煎熬、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其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嚮明鋒請求賠償慰撫金。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指出,本件聲請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30天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人盧映潔等已執行強制道歉部分,再審法院應廢棄原確定判決,改以其他方式回復當事人名譽,但「免」再強制執行。
依研究結果可以得知,在控制的情形下, 「重傷比起輕傷」、「植物人比起輕傷」、「成立187」、「加害人經濟狀況高(相較於中)」法院的裁判金額較高, 且聲明金額越高、與有過失比例越低、195I裁判金額越高,法院最終的裁判金額越高。 #顯著的變項有:刑附民、保險、身分關係、聲明金額、傷勢、成立187、195I裁判金額、被害人職業等級低、加害人經濟狀況高。 由上表可知,整體模型有達統計上顯著(Prob (F-statistic)故進一步檢視個別變項的解釋力,可以發現有達統計上顯著的變項有:刑附民、保險、身分關係、聲明金額、傷勢、成立187、195I裁判金額、被害人職業等級低、加害人經濟狀況高。 即在控制的情形下, 民法195條 「重傷比起輕傷」、「植物人比起輕傷」、「成立187」、「加害人經濟狀況高(相較於中)」法院的裁判金額較高, 且聲明金額越高、與有過失比例越低、195I裁判金額越高,法院最終的裁判金額越高。 首先,輕傷案件數量與重傷案件(包括植物人案件)數量相比,前者顯然較少。 本研究發現,在輕傷案件,法院傾向於認定身分法益因此受侵害尚不該當民法第195條第3項「情節重大」之要件,故而也多將原告請求駁回。
民法195條: 法院準駁情形¶
簡單來說,10個月前發生的通姦行為,現在才知道,您仍然可以提告,不過如果這段婚外情在超過五年以前就發生了,那就法院就會把案件駁回。 法院實務認為,男女間的姦淫行為,通常會是在一個非常隱密的時間和環境下進行,因此蒐證會非常困難,故即使沒有直接證據,在有足夠多數個間接證據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依此定罪。 曾有案件承辦律師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直接到家中抓人,而該通姦的男女因為被嚇到,所以在被抓回警察局後就認罪了,也因為經由認罪程序,法官便能綜合其他見間證據來認定有罪。 A: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事件,通姦罪則是刑事案件,兩者是可分的訴訟程序,主要的差別在於所需證明程度不同(刑法有力證據的認定要求較嚴格,反之,民法則相對較寬鬆)。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民法195條2025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民法195條: 民法第1056條與第195條競合時的處理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民法195條: 民事損害賠償-車禍事件訴請損害賠償勝訴,被告應給付27萬元
出典人願依前項規定為補償而就時價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其不願依裁定之時價補償者,於回贖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195條: 侵害配偶權法律諮詢常見爭點Q&A:
所以證據真的很重要,尤其是這種決定權完全落在法官上的侵害配偶權案件。 對一段配偶關係傷害最深的當然還是「通姦」,所以現在就算捉姦在牀告不成罪,還是可以拿到民事庭向對方請求賠償。 筆者認為,只要客觀上會讓他人產生身份錯亂的行為都應當屬之。
民法195條: 快訊/小甜甜亮「法院保護令」!遭宋先生跨坐暴打
精神賠償慰撫金的請求沒有固定的證明文件,有別於醫療費用需要診斷證明為佐證資料,屬於心靈層面的賠償,需探究事件與精神損害有因果關係。 因此,雖然身心科的精神診斷證明會對賠償金額有加分效果,但最主要仍需視請求的原因,比如車禍的經過、留下的後遺症;侵害配偶權交往的時間長短、交往程度;妨害名譽在什麼場合散佈不利言論等,來做相關的舉證。 關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與債權人和解時,其他債務人是否同免責任,應依債權人免除之債務數額決定之。 至於連帶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未超過自己之分擔部分時,係屬履行自己之債務,對他債務人應無求償權。
民法195條: 侵害配偶權時效多久以內可提出?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26 民法195條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若只有單方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或夫妻兩人協議破局,無法達成共識時,如果有法律上規定得請求離婚事由發生,就可以採取裁判離婚的方式,依民法來請求法院來已判決終止婚姻關係。
民法195條: 關於 全馨理賠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 民法195條2025 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佔有其物。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民法195條: 民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姓名權之保護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最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由法院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270078元整,及自民國10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由上表可知,整體模型有達統計上顯著(Prob (F-statistic)加害人經濟狀況高變得不顯著; 被害人職業等級低如模型所述,在模型的時候被害人職業等級不管高低相較於中都是負向關係,可以推論此變項應並無意義,在此模型我們也決定將其予以刪除。 最後,重傷案件(包括植物人案件)較之於輕傷案件,本研究也有相同預設立場。
原本預設法院可能會因為加害人是職業駕駛而課予其比較高的注意義務,而使責任較一般人容易成立,不過分析後發現並未有影響。 由上表可知,整體模型有達統計上顯著(Prob (F-statistic)其個別變項的解釋為在控制的情形下, 「重傷比起輕傷」、「植物人比起輕傷」法院的裁判金額較高, 且聲明金額越高、與有過失比例越低、195I裁判金額越高,法院最終的裁判金額越高。 但被害人職業等級低相較於中、被害人職業等級高相較於中都是負向關係(法院裁判金額皆比較少),與理論不符,因此可以推論此變項應無意義。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為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為其他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195條: 侵害配偶權 諮詢案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195條: 法院判令登報道歉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一)實務上部分法院於被害人死亡、判賠慰撫金予其至親時,未清楚闡明其裁判依據為第194條或是195條第3項,有混淆該二條規定之情況。 除此之外,實務於判斷是否構成民法第195條第3項多僅討論是否有情節重大之情事,而未探討是否有侵害身分法益之狀況。 舉例而言,對於至親僅是部分身體有輕微之皮肉傷,是否構成身分法益之侵害,不無研究之餘地。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前項情形,轉典價低於原典價者,典權人或轉典權人得向出典人請求原典價與轉典價間之差額。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分之典價。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