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纔可以經營。
- 若您是在保單成立後想要變更受益人,只需填寫契變書,得到要、被保人的同意並簽名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即可變更。
- 指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接管人依本法聲請重整之保險業,不以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為限,且其重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公司法有關重整之規定。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法院受理接管人依本法規定之重整聲請時,得逕依主管機關所提出之財務業務檢查報告及意見於三十日內為裁定。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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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從吳家的案例可以發現,保險金受益人的分配相當重要,一個不慎,原本照顧家人的美意,就可能變成讓家人反目成仇的導火線,洪淑禎提醒,保戶每一年的保單健檢,除了檢查保險保障是否充足,也應該檢視保險金受益人與分配方式是否需要調整。 然概括解釋不足以具體,列舉方式恐導致疏漏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2025 ,以下以「例示」(舉例示範而不限於舉例內容),以利於瞭解本板公益一 詞的意義。 (一)、所稱符合風險轉嫁情況,以板友間推薦書與推薦之文章內,所倡導之保險觀 念,作為本板公益之核心價值。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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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人利益約款之變更,應於利益第三人未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表示前變更之(民法二六九條二項)。 但在人身保險受益人之變更,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保險法一一一條一項)。 換言之,人身保險第三人利益約款之變更,不因受益人(利益第三人)是否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表示而受影響。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覈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健全保險市場或保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章、規範或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2025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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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保險單附有特別約定清單,對保險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了特別約定,其中第4項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梧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筆者認為,對於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約定的有效性判定,應區分財產損失險或責任險等不同情形,不宜將所有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約定均認定為無效。 保險法 107 條、107-1 條文及本公司作法說明.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依 保險法 第 45 條 規定 受益 人 有 疑義 時 推定 要 保 人為
在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存在與效力,不以利益第三知悉或同意為條件。 保險四五條前段規定:「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第三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但若受益人表示無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時,第三人利益約款溯及無效(民法二六九條),惟保險契約之效力則不受影響。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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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保險業受接管或被勒令停業清理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或檢查人之規定,除依本法規定聲請之重整外,其他重整、破產、和解之聲請及強制執行程序當然停止。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覈定。 若該保險業損益、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好處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一、如何指定「保險受益人」?
某乙對某甲有保險利益 【2016Q2_1-131】保險法第16條 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 A除自然人外,得指定法人;B得指定一人或數人;C可同時指定自然人及法人;D訂立保險契約時得僅載明確定受益人之方法ABCDABCBDABD。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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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四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2025 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縱觀《保險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現在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當中,而在財產保險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2025 然而,在保險業迅猛發展的今天,實踐中出現大量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的情況,由於法律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故該類約定是否有效,值得討論。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 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 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 按照 我國 保險法 規定 要 保 人 對於 下列何者之生命或身體 不 具有 保險利益 1 為本人管理 利益之人 2 家屬 3 本人 4 債權人在52.對於要保人的敘述,何者錯誤(A)要保人須具有行為…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誰為受益人2025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 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A健檢中心;B安養中心;C診所;D國術館BDABCDAB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