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僱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 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寫作條例要認真研究有關法律的條文和黨的方針政策,對要制定的條例內容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作全面的概括與分類,關於過細地梳理條目,説明條文,明確説明的步驟與程序,説明的分類與細則。 對於機關單位、人物、事物等都要做出細緻精當的規定,對有關數字、時間、條件、地點、措施、方法等都要交代説明清楚,不能含混其詞。 條款要分得清晰,不能把並列關係為主從關係;反之,也不能把主從關係列為並列關係。 條例是國家機關為控制或調整國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準則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單項法規,又是制定以後,貫徹實施之前的具體化,細則化,從而保證基本法律的具體實施。 條例一經頒佈實施,其所涉及到的對象,必須依條款辦事,否則將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條例: 條文檢索
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
- 第18條漁船涉有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主管機關應命令該漁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接受調查。
-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外國地區犯刑法第五條各款所列之罪者;或對於臺灣地區人民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該外國地區法律所不罰者,亦同。
- 第六十六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附註:依據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申報或改正;屆期未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申報或改正為止。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從事貿易行為者,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停止其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 第四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己覈准兼作停車空間者,其兼作面積,不得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賠償金以覈定之賠償基數乘以對應之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
- 第十一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 準此,管理費之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之義務,雖然向現住之承租人收繳較為方便但承租人拒絕繳納時,所有權人仍應承負繳納之義務,至承租人及所有權人間之清償關係,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二個月不得舉發。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 中獎之公益彩券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覈辦理彩券發行、銷售事宜之機構及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有關資料,或令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條例: 條例詞語概念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藝術品,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 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前二項之許可條件、業務範圍、程序、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條例: 資訊查詢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二十一條 條例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違反第三十條許可規定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投資或技術合作;逾期不停止者,得連續處罰。
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權利回復基金會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所有;有價證券及船舶須辦理登記者,亦同。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賠償金,應扣除已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因同一事由受有之賠(補)償金後給付之。 前項不動產價值之估價方法、估價作業程序、委託估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會商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原財產有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或前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涉訟,申請人申請以金錢賠償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於給付金錢賠償後,應命該第三人於一定期間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給付該金錢賠償之金額,但應扣除其取得該財產之對價。 前條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之第三人不當取得,而仍屬第三人所有之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條例: 條例內容的法規性
第三十一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第二十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第二十八條之一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第二十七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榮民經覈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其原有之就養給付、身心障礙撫卹金,仍應發給;本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經許可赴大陸地區定居者,亦同。
條例: 相關檔案
第25條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之船舶、辦公處所、倉儲場所或其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必要時,主管機關人員得會同海岸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人員前往檢查。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後,於六十日內未接獲船籍國、相關國家或國際漁業組織書面請求協助,或經雙方諮商未達成協議時,得令該船限期離港。 條例 十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查覈,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檢查,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稽覈之規定。 第11條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條例: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4條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一、戶籍資料。 第5條外交護照包括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人員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所持用具有外交性質之護照。 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第7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條例: 條例使用範圍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新召集人選出為止。 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四項已有規定。 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其立法目的係在規範專有部分之使用正常化及創造相互間之共同利益。 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該所稱「樓頂平臺」係指屋頂構造上方之平臺空間。 而樓頂平臺之保管使用應本於樓頂平臺本來之用法,依其性質、構造使用之,且無違樓頂平臺之使用目的始為合法。
第九十五條之二 各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受理申請許可、核發證照,得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五條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 第九十三條之三 違反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屆期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依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未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第九十二條 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或申報之幣券,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違反第九條之三規定者,得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五年之月退休(職、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情節重大者,得剝奪其月退休(職、伍)給與;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一、刪除離岸風電定義中,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條例: 條例基本含義
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條例2025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條例: 條例的起止
但建築物在適用本法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建築完成或符合原核準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若住戶有發生前述重大違規情事者,其處理程序是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住戶視其違反程度及惡劣情形,採行下列二階段之處置:第一階段為勸解。 香港或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予規範之相關事宜,得由交 條例2025 條例2025 條例2025 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不受商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條例: 法規資訊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覈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 條例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未依第二十二條之八準用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或報經金管會覈准並副知中央銀行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條例: 相關新聞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保險人於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保險人為查覈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法定代理人之其中一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並在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護照申請書上簽名。 第10條護照用照片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第12條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護照,護照資料頁記載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及出生地,應以戶籍資料為準。
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距離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條例: 條例內容
在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經過九個州同意賦予邦聯議會的權力,應由合眾國各州或任意九個州所組成的委員會來行使。 若該權力被規定需要九個州一致同意才能使用,委員會便不得行使該項權力。 如果沒有邦聯議會的許可,任何一個州均不得擁有基本需求之外的戰艦和軍隊,也不得參與任何戰事。 原本五頁的邦聯條例包含了一個序言、13項條例、一個總結和一個署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