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因原已有26,400元之提繳等級,故不需修正,勞保局亦自112年1月1日起,將原提繳工資25,250元之全職勞工逕調至26,400元,以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由於「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原本已有26,400元的提繳等級,不需修正,勞保局同樣自明年1月1日起將原提繳工資25,250元的全職勞工逕調至26400元,以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 此外,假如每個月的工資數額都有所不同的話,則可以參考「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一文,便可瞭解如何合法地調整員工的投保薪資級距。 104人資系統已完成災保法投保金額及級距設定、繳費計算,建議企業先完成4月薪資結算,系統5/1起可設定公司職災負擔金額調保等作業,節省作業效率。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另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因原已有26,400元之提繳等級,故無修正。 勞保局同樣自112年1月1日起,將原提繳工資25,250元之全職勞工逕調至26,400元,以維護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 其中「薪資」(月薪資總額)也就是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作報酬等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
-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勞動部新聞稿也說明,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原25,250元)之被保險人辦理逕調作業,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6,400元。
-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 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參閱下表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2025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增訂19,047元等級,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
-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 受僱勞工之僱主或所屬機構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是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而未參加勞保,僅參加就業保險者,只計收就業保險費。
- 另外「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因原已有26,400元之提繳等級,故無修正。
-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023年最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新勞保級距、保費試算總整理|職場新訊
原分級表第1級23,800元刪除,原第2級24,000元遞移為第1級,其餘投保薪資金額均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分級表為15級。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2025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等級、金額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月薪資總額超過23,100元者,依分級表第1級24,000元申報。 勞保局表示,配合基本工資月薪將於明年元旦起,由目前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也配合同步修正。 勞保局表示為簡政便民,將針對第一級投保薪資者主動辦理逕調作業,投保單位毋須另行申報,推估影響逾400萬人。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由每月25,250元調整為26,4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同步修正,並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基本工資自本(103)年7月1日起從原先每月19,047元調整為19,273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亦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並同步自103年7月1日施行。 另外,《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薪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最高為72,800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元。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失能、老年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未超過第三十條所定之時效者,得選擇適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請領保險給付時之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為查覈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 一、 103年6月份月投保薪資為19,047元之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被保險人除外)。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24,000元,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為簡政便民,勞保局將針對第1級投保薪資者主動辦理逕調作業,投保單位毋須另行申報。 基本工資月薪將於明年元旦起,由目前25,250元調升至26,4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也配合同步修正。 又部分工時者以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之各等級申報加保或投保薪資調整時,應於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投保單位所申報投保薪資如低於上述規定,本局將直接更正,不再另行通知。 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費率調高為12%(含就業保險費率1%)。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服務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出席「111年勞工董事專業知能培訓活動」,感謝勞工董事及工會理事長作勞工堅強的後盾
配合112年基本工資調整,自明年1月起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也隨之調高,例如選擇提繳比率10%之農民,每月提繳金額將自2,525元提高為2,640元,政府相對提撥部分亦隨之提高,農民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另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是於次月底扣款,所以,明年1月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的提繳金額,是於112年2月底扣款,後續月份以此類推,請農民留意農民退休儲金扣款帳戶餘額並備足存款,以免扣款不成功而影響自身權益。 若為部分工時勞工,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為11,100 元(11,100 元以下者)及 12,540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二級。 如果超過12,540 元者,則同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的分級。 勞動部新聞稿也說明,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原25,250元)之被保險人辦理逕調作業,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6,400元。 不適用就業保險之勞工,如僱主、外籍移工(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除外)、65歲以上勞工、未滿15歲勞工、各項公法救助之勞工,已參加勞工保險,僅計收勞工保險費。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基本工資明年調升至26400元 逾400萬勞工投保級距將逕調
基本工資自本年7月1日起從原先每月15,840元調整為17,280元,另「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投保薪資第1級修正為17,280元,童工(未滿16歲)、在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之月投保薪資下限修正為12,105元,亦同時自96年7月1日生效。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一般單位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職災費率表(111年1月1日起適用)
勞保局表示有關投保薪資第1級逕調作業,已於111年10月份繳款單(同年11月25日前寄發)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提繳)單位,並於e化服務系統公告。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基本工資112年調升 受僱勞工每月保費增53元
勞動部在10月26日發布了2023年(民國112年)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因應自2023年1月1日起月薪制基本工資將調漲成26,400元(時薪制則調漲為176元),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將從25,250元修正為26,400元,但天花板仍維持在45,800元。 此外關於勞退月提繳分級表部分,由於基本工資調整後金額會剛好符合該分級表中的第22級,也就是26,400元的級距(工資於25,251元至26,400元範圍者),因此看起來2023年的勞退提繳分級表應不會有所變更,但如果未來有再發布新的勞退提繳級距表的話,我們也會將再予以修正。 其中2023年勞保費率12%,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1%以及就業保險費率1%,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和就業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勞動部和勞保局、勞工負擔比例網頁也有相關說明。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修正為24,000元,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退職者,且於本條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前停保滿二年或七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前停保滿六年者,其停保前之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此外,僱主以不實資訊填載投保予勞保局,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現行勞保及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因基本工資調升,明年將適用新修正的勞保及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現行第二級26,400元遞移為第一級,其餘金額未修正並依序遞移,修正後的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調整為13級,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則調整為23級。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基本工資自110年1月1日起從每月23,800元調整為24,0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修正。
假設以月投保薪資26,400元計算,26,400X12%X20%=633.6,保費約為634元。 落在這個級距(25,251 元至26,400 元)的勞工,每個月得自行負擔634元勞保費用。 受僱勞工之僱主或所屬機構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是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而未參加勞保,僅參加就業保險者,只計收就業保險費。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有些僱主為了降低支出,便將員工勞保「高薪低報」的方式,以較低級距投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如拒不出院時,其繼續住院所需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基本工資明年調升至26400元 逾400萬勞工投保級距將逕調
勞保局表示,為維持勞保的財務平衡及永續發展,勞保條例明定勞保保險費率自2009年起採「費率自動調整機制」,由7.5%逐步微調至上限13%,2023年依法應調整為12%。 勞保局表示,明年勞工每月勞保保費將增加約53元,僱主負擔每人增加186元、職業工會勞工則增加159元。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保險人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 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適用之。 新修正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19,273元,原表第1級19,047元及第2級19,200元刪除,原第3級20,100元遞移為第2級,餘級次均遞移。 20,1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3,9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9級。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童工、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增訂19,047元等級,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
職業工會、漁會被保險人因不適用就業保險,故自112年1月1日起,其勞工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1%計算(111年度勞工保險費率10.50%調升0.50%),勞工保險職災費率0.17%(同111年度未調整)。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2023年最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新勞保級距、保費試算總整理|職場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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