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 目前大多數國家皆以18歲作為私法關係中成年的標準,部分就結婚、投票、自行營業、買酒或彩券等有特別規定,另外大多數國家民事的成年標準和刑事責任能力標準相同,少數則有不同規定,例如中國。
-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現行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由此可知,男生跟女生可以訂婚、結婚的年齡並不一樣,女生比男生早一歲可以結婚、訂婚。 但這樣其實造成男女間的不平等,為了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並且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要求,新法不分男女,將訂婚年齡統一為17歲,結婚年齡統一為18歲。 所謂的無行為能力跟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年齡來區分,無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7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指年滿7歲的未成年人。 除此之外,如果未成年人已經結婚,那就會取得完全行為能力,而可以自己締約。 如房地僅由子女與其他親屬設戶籍,且該子女於112年出售時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如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其他未成年子女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將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 事實上,根據各國立法例,像是英國、德國、日本,皆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法務部回應社會需求,並衡量當今臺灣青年身心發展現況、與國際接軌,因此認為有修正民法第12條成年年齡規定的必要。
民法修正: 民法約定利率降至16%!修法後利息適用新法
對此,宋逸民及陳維齡夫妻倆也在昨(4)日開記者會向各界致歉,而陳維齡在過程中痛苦的表情也成了各界討論的話題,就有網友留言狠酸「演得生硬」,同時也有眼尖的網友發現,「藝起發光」按該篇留言讚,如今卻收回進而遭到截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修正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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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降成年的年齡,主要考量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為了保障青年人的權益,並與國際接軌。 依照民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會成立。 當契約成立之後,在法律上就會對締約的雙方發生權利跟義務的關係。
法務部解釋,刑、民法規範和保護對象不同,不宜一起比較。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民法修正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修正: 民法修正!18歲高中情侶可不經父母同意結婚 16歲女出現「性自主禁婚」怪象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民法修正: 民法年齡下修18歲就成年,高中生真的夠成熟了嗎?律師一席話解答家長疑慮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於提案說明中指出,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提案修法,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民法修正 《民法》修正另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法律要有最低結婚年齡的規定,明定「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自1929年5月23日公佈,並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其中第12條有關成年年齡為20歲之規定,迄今未曾修正,已施行逾91年。 本次民法修法將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由於年齡調降本質上為放寬人民結社自由權,對我國青年投入公民社會發展自我有相當助益。 但是成立或加入協會、公會及合作社,也是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由於《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者性交有罪,外界質疑16歲可發生關係、18歲才能結婚,未婚懷孕的話怎麼辦?
民法修正: 民法18歲成年將上路! 呂秋遠列「10重點」 汪小菲躺著也中槍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除結婚之外,未來年滿18歲可獨立辦手機、租屋、簽契約、開戶、辦信用卡、貸款、申辦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或擔任公司發起人或董事,另外也可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民間團體多年來不斷倡議,希望民法成年年齡從現行的20歲,下修為18歲,朝野立委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呼應社會期待。 蘇貞昌強調,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其他配套措施等,請各主管機關及早因應準備,並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涉及民眾及相關權益等的衝擊,都有緩衝期,草案中也有規定,未來將視立法院的立法進程配合實施。
民法修正: 雷皓明/18歲即成年 民法修正後之多面向影響
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已在2021年分別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辦法》第21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 原本信用卡和現金卡申請人須年滿20歲,法規修正之後,明年起民眾只要年滿18歲就可以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 影響3/18歲可婚嫁 投票權得看公民複決 立法院前年除了下修民法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也同步調整男女結婚年齡為十八歲;至於外界關心的投票權,與民法無關聯,須等到十一月廿六日,我國公民首次行使修憲複決權的結果出爐,才能定案。 繼承人若為未成年的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若繼承人為未成年者,則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民法修正2025 但從2023年開始,成年年齡變成18歲之後,等於成年門檻調降2歲,未成年的扣除額度也將少掉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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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因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並非屬不當得利,故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本次修正亦將民法第205條之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則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之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修正之民法第205條後段規定)。 如果成年的年齡調降,以後家長因為孩子惹事的賠償責任,也會從原本20歲降到18歲。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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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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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民法修正: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明年上路影響1/滿18歲「簽約自由」小心淪洗錢幫兇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修正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民法修正: 釋字791號 大法官廢除通姦罪 臺灣民情能接受?|行動法庭 第67集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民法修正2025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修正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法修正: 成年未就學 要自繳健保、不能報撫養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調降民法成年年齡涉及社會重要制度之變革,無論對於人民或政府機關均有所 影響,參酌日本於二○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民法調降成年年齡,為減緩對社會之影響與衝擊,乃訂於二○二二年四月一日始施行,即設有將近四年之緩衝期。 鑑此,本次調降成年年齡,允宜設有緩衝期間二年,以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因應新制之實施;並配合所得稅採年度申報制,將其施行日期訂於一月一日,俾利稅捐稽徵作業,爰增訂第一項,將施行日期訂為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 2020年12年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確定將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民法修正2025 20歲下修至18歲,並訂於 2023 年1年1日施行。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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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民法修正: 法律白話文運動/通姦罪,被違憲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修正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