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出意思表示,或是未來可能預計會採取法律行為時,就可以用到存證信函。 最常見的情形就是有糾紛發生,還談不攏的時候,或是將來可能會需要進一步走到法院訴訟的情形時,都可以用到。 通常,如果對方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會比較正視這個問題,尤其是透過律師函的方式通知對方,也會讓對方更加謹慎處理,比較願意好好出來談,以利解決問題。
說完了來由,就要說希望收件人採取什麼行動,畢竟會寄出存證信函,就是要收件人做點什麼行動,總不會平白無故寄出一封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後續2025 遇到問題要勇敢面對,尤其是金錢上的債務問題,更須小心謹慎,才能確保不會遇上難解的法律問題。 例如債權人可以在15年時效屆滿之前,寄催款的存證信函給債務人,證明有請求還款,來中斷時效。
存證信函後續: 諮詢分類
但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不予理會、未予以反駁/澄清,將來訴訟時,便可能會被對方指控是惡意逃避或默認存證信函的內容,影響法官的心證,所以如果收到存證信函,建議及時回應比較妥當。 如果收件人遷移不明,或是故意不收存證信函,建議寄件人要將退回信件完整保留,不要拆封,信封上面會有退件理由,可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之後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一樣可以發生意思表示通知到收件人的效果。 存證信函後續 至於回應的格式不拘,要使用一般書信、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都可以,但考量雙方既然有可能發生訴訟,將來可能得上法院釐清事實、解決紛爭,建議同樣以存證信函回覆、留存證據會比較合適。 另外,存證信函將來可能作為證據使用(不論是作為己方或被對方作為證據),所以不但需要謹慎選擇用詞,保護好自己,也可以透過寄發存證信函誘導對方回應、設法取得更多資訊或證據,進一步調整後續的訴訟策略。
- 因為自己寄出的存證信函,也可以被對方拿來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得要特別注意內容,針對必要事項加以說明即可,避免長篇大論,以免將來拿存證信函作為反駁自己或攻擊自己的證據,反倒成為訴訟上的弱點。
- 例如債權人可以在15年時效屆滿之前,寄催款的存證信函給債務人,證明有請求還款,來中斷時效。
- 不過置之不理也不是處理事情的正確態度,如果爭議無法解確、也重要時,勢必也會面對後續的訴訟問題,如果在收到存證信函後,進行協商、調解,較有助於紛爭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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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後續: (一) 公司在什麼時候可能需要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呢?
2.寄發存證信函時,因為一份需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郵局留存、一份寄予收件人,故須準備一式三份。 如寄件人或收件人不止一人,每多一寄件人或收件人均須多準備一份。 但是,若存證信函所指的事實確實存在,例如確實有跟銀行借錢,收到銀行催收存證信函,不理會或者是拒收,不會因此就不用還錢,還可能因此被指控為惡意逃避或避不見面。 例如借貸時沒有寫借據或本票,以現金交付,沒有留下證據,債權人為了取得借貸的證據,可以在約定還款期限之前,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先行清償。 存證信函後續2025 上述「存證信函範本」為簡易版撰寫內容,但是沒有信心撰寫存證信函的人,也可以另外請律師幫忙撰寫,律師的證據及引用會更加完善與清楚,撰寫更完整及專業的存證信函。 紙本撰寫的存證信函格式需要與郵局販賣的規定格式一樣,但是存證信函哪裡買呢?
但是不用過份擔心,因爲存證信函是民眾間溝通的法律文書,並不代表法院立場,收到時不代表要開庭,沒有回應時也不用怕被通緝,寄件者可能只是希望在訴訟前雙方可以因為「告知立場」而「達成和解」或是「預防更糟的情形發生」。 【存證信函】、【律師函】是發生糾紛或爭執時最常遇見的文書種類,不過雖然常見,也還是有很多人對【存證信函】不太瞭解,今天我們整理了10個最常被問到的存證信函相關問題,希望對於存證信函有疑慮的民眾可以比較瞭解存證信函的運作方式。 所以,當我們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很高的時候,支付命令是相對經濟的一種手段。 而且若順利獲得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待對方未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取得確定證明書,即可憑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獲得清償。
存證信函後續: (一)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但如果使用一般書信,收件人可以謊稱未收到或不知情,此時就適合選擇使用存證信函。 但其實存證信函僅是一種「民眾間溝通」且「保存證據在郵局」的法律文書,作為已經向對方盡告知義務的證明。 如果存證信函因被拒絕簽收而遭退回,建議保留此封信件,因掛號函件被退回,都會註明退回理由,如果未來真的走到訴訟途徑,這也是一種佐證方式,來證明當初我們有想要做這件事。
存證信函後續: 對方拒收存證信函怎麼辦?
相對的,若債權人過了15年之後才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人也可以寄存證信函為時效抗辯,主張債權人權利消滅。 依民法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簡單來說就是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存證信函可以用來證明權利的行使及主張抗辯。 如果你曾經有貸款遲繳、或是有買賣等其他法律糾紛,可能有收過存證信函;或是房屋租約到期但房客遲不搬遷、應收帳款需要收回等,有權利需要主張時,就需要用存證信函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存證信函後續: (五)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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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後續: (三) 支付命令: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表明立場: 發生糾紛時如果需要要求對方出面處理,就可以使用存證信函向對方表明立場。 若無法查到收件人的正確收受地址,則可以把被退回的存證信函作為「應送達處所不明」的證明,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因為自己寄出的存證信函,也可以被對方拿來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得要特別注意內容,針對必要事項加以說明即可,避免長篇大論,以免將來拿存證信函作為反駁自己或攻擊自己的證據,反倒成為訴訟上的弱點。 存證信函後續2025 寄出存證信函後,寄件人自己也會有一份留存,如果連自己的這份都遺失的話,可以拿原始寄出的郵局函件執據(收據)申請查閱或申請副本。 不過因為快速,法院通常不會像訴訟程序那樣嚴謹的審查,所以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對方,自翌日起算的20日內,對方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這時候就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存證信函後續 郵局給的「特殊郵件寄送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很重要,務必妥善保存,不可遺失。
存證信函後續: (四)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這樣的目的是為了:日後如果真的有訴訟行為產生,這份存證信函可以用來當作【已盡告知義務】的正式通知。 存證信函後續 存證信函只是一種表達立場的方式,不表示寄信人就有信件內容所說的權利,收件人也不會因為收到信件就必須負起信函中所要求的義務,直白的說,存證信函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給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書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