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保障廠商及消費者 一、對廠商而言,可以減輕其財務負擔,且經由保險公司理賠處理,讓廠商瞭解其產品製造流程之安全性,若確有產品瑕疵亦可改善其產品安全性,增進企業形象。 二、對消費者而言,避免廠商因規模不大,財務能力不足,倒閉無法負擔賠償時,藉由保險機制,仍可獲得補償,保障受害人之權益。 如果業者沒有將產險公司理賠的錢交給受害者,而賠償責任以確定時,可再向產險公司詢問瞭解賠款是否以支付? 倘若尚未支付,則依新訂保險法第94條第二項規定得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林松基則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像新店溪、三峽的荖農溪等危險的水域,因屬非特定的場所,所以可能就沒有投保公共意外保險,雖然紅十字會都配有救生員在場,但社會大眾應該盡量別往那些地方去,以保障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 2.活動主辦單位(被保險人)的員工因過失行為或設備缺失,導致顧客、來賓或其他人(第三人)受到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屬之。
- 鐵路管理局需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一、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經營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發生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 二、飛機乘客責任保險vs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額為200萬元)vs信用卡保險vs個人旅行平安險、人壽保險、意外險 三、鐵路乘客運送責任保險vs旅行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額為200萬元)vs個人旅行平安險、健保、人壽保險、意外險。
- (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 同一被保險產品已由甲類承保對象購買產品責任保險時,如有需求,可以加批附加條款方式將乙類承保對象列為附加被保險人,共享本保險權益。
- 二、對民眾之好處: 提供民眾多一層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而不因業者無力償付而無法獲得賠償。
(五)戊類:特種營業場所如舞廳、酒廊、酒吧、咖啡室、理容院、視聽歌唱業(KTV、MTV)、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等。 (六)己類:使用、製造或供應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其危險程度較高之廠商者。 公共意外險2025 二、對民眾之好處: 提供民眾多一層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而不因業者無力償付而無法獲得賠償。 而公共意外責任險所承保處所為「供公共使用之營利場所」或辦公場所處所。 故前述道路施工瀝青灼傷路人的事件,不在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公共意外險: 公共意外責任險類
產險公會意外險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也是兆豐產物保險公司協理林松基表示,意外責任險主要承保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者財物損失時,若是業者或者投保人依法應該負責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責。 一、目前有少數業者會在營業場所顯示或說明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然大部分業者則無明顯標誌或說明。 二、一般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遭受損害,即有權利直接向業者請求賠償,而業者受到民眾請求損害賠償時,將會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二)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特別不保事項: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公共意外險 公共意外險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 (十二)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 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二)「被保險人」: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鐵路之機構(即列名被保險人)。
- 以及求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希望藉著加強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認知,讓國人外出旅遊時能既盡興又平安。
因意外事故一旦發生,可能造成多大之損害賠償責任,事先無法正確預估,只要在保險金額範圍之內,保險人均應完全賠付,若是被保險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僅以保險金額為限賠付,超過保險金額之部份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一般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予分為以下四項: 1.每一個人體傷、死亡。 被保險人可以評估意外事故可能賠償第三人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範圍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
公共意外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在我國目前產壽險業均能經營,各有其市場,並以多元化商品供銷費者選擇,對消費者而言,可多方考量,可選擇保費能夠負擔,且保障適宜之傷害險,對消費者更有利。 目前各縣市政府對特定的「營業場所」,皆有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以《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為例,共制定13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場所,例如美食街、餐廳,或是醫療照護場所等。 同時,該辦法中也規定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最低保額,像是每1人體傷為300萬元、每1人意外死亡為1,500萬元,每1意外財損則為200萬元。 一、對受害人或消費者遭受傷害及財損時,應保留使用之商品,並向可購買之經銷商申訴或製造商求償,有關醫療單據應保在以便求償。 二、對保險人 (一)於接獲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時,應立即通報並辨識產品的編號或代碼或標緻,以便確認是為其生產之商品造成損失。
鐵路管理局需依鐵路法第六十三條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一、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經營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發生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賠償責任。 二、除外事項: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野i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公共意外險: 保險相關連結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二、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第一條之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得經被保險人同意協助抗辯或進行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另予以給付。 但 (一)未經保險公司參與之抗辯或和解,其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事前經保險公司同意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予以給付。 (二)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起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司將不負償還之責。
公共意外險: 意外旅平險
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就基本保額及自負額投保,依投保對象分類之危險性質不同,其基本保費從甲類9,134元至戊類65,745元不等。 二、基本保額: 1.每人體傷:100萬元 2.每次意外傷亡:400萬元 3.每事故財損:100萬元 4.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1,000萬元。 四、當保額增加時,保費即調整相對倍數,當自負額提高時,保費即可減收。 五、保費應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負擔,即投保之業者。
公共意外險: 企業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一)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 (十二)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一、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2.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公共意外險: 公共 / 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一般保險公司的理賠順序必須由被保險人(業主)先賠付給受害人後,再向保險公司申領;但法律上受害人也可以經被保險人同意,要求保險公司先賠付給受害人,以救事實之窮。 公共意外險2025 除了上述的公共場所外,據報導曾經發生民眾在包廂內唱歌,隔壁包廂發生槍戰而遭波及身亡的社會案件,像這樣的傷亡公共意外責任險賠不賠? 林榮宗說,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要件之一是必須在一個營業場所或公共場所,至於像火車站、捷運站這種地方,雖可投保,但因屬於公有的公用設施,通常並未被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而是由其他相關的法規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以臺北火車站為例,鐵路法第63條就規定:「鐵路旅客、物品之運送,由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覈定。」,因此鐵路局有義務為旅客投保旅客運送責任險,大眾捷運法亦有類似法規規範。
公共意外險: 公共/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如有水域活動(例如:獨木舟、浮潛、香蕉船…等)保險需求者,事業單位機關或活動主辦單位,可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保險費考量因素: 依投保對象之危險性質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決定基本保費,承保公司並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 此外,保險金額提高時,保費則以倍數提高,當自負額增加時,保費可以減收。 二、保險費考量因素:依營業處所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承保公司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30%。
公共意外險: 意外險
日前「理財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即針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問題進行探討,讓觀眾瞭解國內哪些公共場所有提供保險保障? 以及求償金額如何計算等,希望藉著加強社會大眾對公共安全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認知,讓國人外出旅遊時能既盡興又平安。 此案件依據消保法之規定,企業應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書,倘說明不清楚,致消費者遭受身體傷害,屬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對每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是依據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為賠償上限。 因此,當傷亡人數過多,合計之賠償金額超過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將影響對每一傷亡者之賠償金額。 一旦在各種公共場所發生傷亡事故時,受害人該如何求償呢?
六、如果業者不投保,當意外事故不幸發生造成多數人命死亡,例如臺中之衛爾康西餐廳、臺北之論情西餐廳火災事故,造成一、二十條人命甚至六十四條人命,業者辛苦經營成果一夕間全毀,而無財務能力償付所有賠償時,受害之民眾將得不到任何補償。 所謂產品責任保險係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每4年舉辦一次的世界盃足球賽,讓全球足球迷都陷入瘋狂,球迷間鬥毆事件更是時有所聞;臺灣也有類似事件發生,當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時,過分投入導致鬥毆傷害發生,這種情形保險賠不賠? 林榮宗表示,一般如棒球賽開打,是由職棒聯盟負責安排保險事宜,小巨蛋也有投保意外責任險,承保民眾買票進場看球賽發生意外的風險,如看球時被球打傷;但若發生民眾鬥毆的情況,保險恐怕無法賠付。 林松基解釋,因為這是屬於羣眾運動,在保單中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是被排除在外的,必須額外加保才能獲得保障。 狀況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的建築物、通道、機械或者其它工作物有缺失或意外發生,造成消費者身體受傷、死亡或者財物受損。
公共意外險: 意外旅平險
原則上保險公司會就民眾實際損害情形及求償金額作初步瞭解,會參與雙方之和解,最後依據和解金額賠償,但以保險金額為限。 實務作業上,有些是業者(被保險人)先行支付予受害民眾,保險公司再將賠款賠付給被保險人。 有些案情,則經業主簽同意書,保險公司逕行將賠款賠付給受害之民眾。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在本保險契約所載活動處所舉辦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公共意外險: 意外險
(三)配合提供必要之文件及資料,例如: 生產流程、品質擯管流程作業及標準、產品樣本、相關機構之檢驗測試報告、使用說明書、商品成份說明。 一、勞保:主要給付項目為死亡、殘廢、生育、職業傷害、失業及退休,而其保費由僱主及受僱員工共同分攤。 二、全民健康保險:主要為醫療給付,保費由僱主及受僱員工共同分攤。 三、團體傷害險:主要提供死亡及殘廢給付,保費一般可由僱主負擔,或由僱主及員工共同分擔,或由員工自行負擔,若由僱主全部或部份負擔,屬員工福利之一。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對於因職業災害致員工死亡、殘廢、傷害等,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因此,僱主補償責任可以勞保、健保之給付抵充之。
二、保險費計算 (一)保險費以受僱人全年受領薪資總額乘費率而得。 公共意外險 (二)費率考慮因素: 1.保險金額 2.自負額 3.營業性質—依工作之危險程度分為三類,分別定有基本費率,並依甲、乙、丙類次第提高。 (1)甲類:政府基關、學校、金融業、公私企業、事務所、教堂、寺院。 (2)乙類:店鋪、診所、醫院、旅社、擬]、俱樂部、招待所。 (3)丙類:工廠、營造商、農場、礦場、遊藝及娛樂場所。
(二)無求償權人 對於下列受害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如為團體,其負責人。 3.大眾捷運設施從事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之人員。 前項各款所列人員,如以旅客身分進入搭乘車處所者,不在此限。 四、實例說明: 淡水線曾發生二個死亡賠償案例,一是在民國88年2月17日圓山站有位老婦人搭乘電扶梯摔倒死亡,賠償120萬元。 公共意外險 另一案例是在民國88年5月14日有位小弟弟誤闖軌道死亡,亦賠償120萬元。 此外,旅客於搭乘手扶梯摔傷案例頗多,另車門夾傷案例者亦不少,總計89年理賠案件計有28件。
二、相關文件例如醫院診斷證明及醫療門診費用單據等。 (一)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對於前陣子大眾非常關心的雪山隧道內部安全的問題,是否也可以透過公共意外責任險來提供保障? 林松基則補充,火車或捷運的乘客責任保險,保障的不只限於坐在車上的乘客,原則上只要是進了閘門,不管是在月臺候車的等待期間、上下車或在車子行進中發生意外都能夠獲得保障。 目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明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險: 公共 / 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實例說明: 在民國89年4月23日於臺南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一名年約三歲孩童搭乘手扶梯時,手掌被捲入而夾傷手指關節導致殘廢,本案因考量其未來可能發展,受害人家長要求賠償金額頗高,最後保險公司(泰安)以199萬金額賠償予受害人。 由此案例可知,民眾求償意識漸重視,要求賠償金額有增高趨勢,因此建議業主應重視保險,透過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轉移風險,減輕營業上之責任風險所造成的財務負擔。 林松基說,公共場所投保意外責任險是必要的,目前縣市政府對於八大公共場所皆有要求投保,像臺北市、高雄市、臺中市都已強制投保,如果一次事故有多人傷亡,該如何分配保險金呢? 對此,林松基表示實務做法是賠給業主,讓業主去和解或均分,但超出保險金額的部份還是要由業主來負責補足。
公共意外險: 公共/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上包括經列名被保險人野i,或僱用而對鐵路系統從事操作、管理或維修之人。 公共意外險2025 (三)「營業處所」:係指保險契約所載鐵路路線沿途各車站驗票閘門以內之候車處與月臺及行駛於鐵路路線之車輛車廂內部。 (四)「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鐵路路線,致旅客發生死亡或身體受傷之事故。
(4)此外,特殊危險工作如高空、地下、潛水、消防、爆破、危險品製造、現金押送等,其費率由保險公司逐案核訂。 (一)政府為照顧勞工基本生活保障及全民健康,立法推行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社會保險機制及政策。 (二)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予以補償。 公共意外險 因此,僱主責任意外保險係針對職業災害所設計的保險,提供僱主因職業災害所產生的補償責任,給予保險保障,減輕僱主之財務負擔。
公共意外險: 公共 / 一般意外責任保險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經營危險行業或者是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捷運旅客運送責任險V.S全民健保、人壽險 一般民眾除參加全民健保以外,亦為本身安全保障規劃,多投保人壽保險及意外險。 因此本身人壽保險及健保與捷運公司投保之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之賠償有所重疊。 在死亡殘廢部分,旅客雖另有人壽保險,捷運責任險仍會予以賠償。 至於體傷時,受傷旅客於健保給付以外之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可憑醫療收據正本向保險人申請。 一、凡各種機關、企業、工廠、營造商、百貨公司、懦撥~、服務業等所有行業之事業僱主,均需投保僱主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