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查財產10大分析2025!(持續更新)

比較一勞永逸的方式是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以完全脫鉤。 國稅局查財產 請逕向個人、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查詢申報日(即「申報基準日」)當日之餘額。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4.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繼承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如股東名冊)及繼承日當期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 9.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附註: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逾期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拋棄棄其繼承權。 國稅局查財產 國稅局查財產2025 繼承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該條例施行之日(81年9月18日) 起算。 國稅局將相關事證,移請高雄分署聲請管收甲先生,最終甲先生同意簽訂分期繳納協議繳清欠稅,並提供個人名下不動產作為擔保。 國稅局官員解釋,A公司原負責人和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稅款,卻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給自己新設立的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竈,留下鉅額欠稅。 顯示A公司原負責人和股東,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的管收事由。

國稅局查財產: 機關介紹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準函、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印章及營利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想知道父母名下有哪些財產、生前投保什麼保險該怎麼查詢呢? 自2020年7月1日起,民眾至國稅局申請清冊時,若想查詢親人金融產,如存款、上市櫃票、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等,民眾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並視其需求勾選相關查詢機構,不用來回奔波不同的機構。

  • 為利於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如何分割進行協議,實有必要搜尋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與債務,才能合理協商如何分割遺產,以完成財產過戶與債務清償。
  • 印花稅、娛樂稅長年被認為「不合時宜」,相關存廢議題已討論多年,立院財委會今(8)日舉行公聽會,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認為,兩稅…
  • 1.親自申請:應提示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死亡者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者關係證明等文件。
  • 二、申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大陸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及向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度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稽徵機關提供前揭資料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倘發現有其他應併計之遺產,務必自行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 誠然,凡人終須一死,而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甚至死後也還會有遺產稅。

二、申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大陸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及向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我們都知道公司有資產負債表,其實個人也有,只是大多數人不會自行製作,通常都是等到死亡之後,才由後代上窮碧落下黃泉辛勤製作。 上開方式可說相當麻煩,且可能還是有所遺漏,特別是金融遺產如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實在很繁雜而不容易搜尋。 富蘭克林曾說:「除了死亡與稅之外,這世界上沒有什麼事是確定的」。 誠然,凡人終須一死,而繳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甚至死後也還會有遺產稅。

國稅局查財產: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專區

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可能為:土地、房屋、存款、投資、債權、信託利益、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也可能有未清償的債務。 1.親自申請:應提示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死亡者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與死亡者關係證明等文件。 國稅局查財產 8.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附受贈單位同意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影本、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證明(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受贈機關團體之組織章程影本等。 國稅局查財產2025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和印章,就近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最近年度所得清單。
  • 12.生存配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生存配偶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 4.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 需要攜帶身份證正本(若委託代理人申請,請檢附委任書、委託人身份證正本、申請人身份證影本、申請人印章),至國稅局找全功能櫃臺,向承辦人員確定申請的類別後,等候作業時間即可取件。
  •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人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若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 該局特別指出,A公司原負責人及股東明知將遭補徵高額稅款,遂聯手移轉鉅額資金至境外,並出售A公司資產予自己新設之B公司,企圖掏空公司另起爐竈,徒留鉅額欠稅,顯係計劃性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已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之管收事由。

另外也請不要忘記,更根本的問題,是借錢一定要寫書面契約,並且把借款、利息、期限都寫清楚,索取對方的聯絡資料與基本資料,對話資料都要留存;另外像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也是一種保險措施,最好的方式當然是不動產抵押,其次可能是票據(本票優於支票),再來是其他動產。 12.生存配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生存配偶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7.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補申報部分之相關資料,並檢附原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覈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覈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覈准延期申報函影本。 國稅局查財產 4.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溫槿(化名)申報溫爸爸遺產稅,遺產總額2,200多萬元,繼承人有四位,遺產稅額零,南區國稅局審核通過,發出覈定通知書。 不料,溫槿看到覈定通知書上出現老三的名字,要求國稅局更改,改為老三的女兒書婷,遭國稅局拒絕。

國稅局查財產: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值得一提的是,小蔡可藉由一站式查詢從聯徵中心獲得老蔡的信用報告,其中包括銀行債務資訊如貸款、卡債等。 為利於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如何分割進行協議,實有必要搜尋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與債務,才能合理協商如何分割遺產,以完成財產過戶與債務清償。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三、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如經本局受理後,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尚有應補件者,則另行通 知補正。

國稅局查財產: 確定對方確實有財產之後……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稽徵機關提供前揭資料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倘發現有其他應併計之遺產,務必自行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此外,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出版商A公司漏報所得遭補徵鉅額稅款,A公司負責人甲先生雖然承諾補繳稅捐,不過立即變更A公司負責人,並申請停業,對後續補徵稅款置之不理,之後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時,甲先生名下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 個人財產清單是一份可以顯示名下財產統計的明細,也稱為「財產清冊」,通常在申辦貸款時,大部分的機構會為了確認你的還款能力而要求提供,因此個人財產清單也被視為是否覈准貸款以及覈定利率方案的重要參考。 例如就老蔡有哪些銀行存款與貸款來說,小蔡原本憑老蔡留下的3本存摺只知道相關的3家銀行,而透過一站式查詢服務,銀行公會自臺北國稅局轉知而受理後,將轉請所有的銀行及郵局全面清查是否有老蔡的帳戶與貸款,如查有,則由各該金融機構回覆小蔡,不需要逐一去登門索取。

國稅局查財產: 遺產稅繳納困難 國稅局:提供擔保可先移轉部分遺產

(全國連線作業,任一戶政事務所或地政事務所均可)。 國稅局查財產 管轄法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標的物所在地、執行行為地不明時,則轉為依照債務人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

國稅局查財產: 王令麟任擔保人 執行署追回東森旗下公司2億欠稅

由該等清單可查知被繼承人有哪些土地、房屋(主要在財產清單出現),以及有哪些所得,如銀行利息存款利息所得、股票營利所得(主要在所得資料清單出現),進而可再向地政事務所、銀行等機構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資訊。 以老蔡遺產案為例,小蔡應先1.申請取得被繼承人老蔡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以及2.繼承人小蔡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再3.向臺北國稅局申請查詢老蔡的金融遺產資料。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而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自須搜尋被繼承人名下之各種財產與債務。 房地產權狀、存摺、銀行戶頭、保單、股票、債務、動產甚至海外投資等,項目繁瑣,幸好自2020年7月起,各地區國稅局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可一站式查找。

國稅局查財產: 財產清單和所得清單差別

註: 1.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收費新臺幣250元整。 2.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度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財產清單內容包括土地、房屋、投資、車輛等;所得清單內容包括各類所得,可依據利息所得之所得來源研判存款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並依上述資料分別向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情形或向其他財產主管機關查詢財產內容明細,據以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併同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提供民眾多元繳費方式,本局提供以信用卡、一卡通繳納「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服務費,免去攜帶大筆現鈔及掏零錢、找零錢的問題,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過往搜尋遺產資訊的方式是先於被繼承人住所搜尋存摺、權狀等財產資料,再就近向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最近年度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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