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的規定,原則上是由共有人間的協議來決定,無法達成協議,可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一般說來,法院除了有特殊的情形以外,通常使用的分割方法有二種,第一種,是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最新法規條文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中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 但申請人提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已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民法824: 關於會研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民法8242025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 民法規定的成年下修至18歲,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家中如有滿18歲子女,只要完成設籍,就有機會多1棟以上的房子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
民法824: 協議合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
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民法第824條第7項,法院變賣共有物時,無論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均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出賣共有不動產,僅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同意出售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民法824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
民法824: 表示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824: 法律情報基盤
王一、王二、王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應有部分,屬於「遺產」。 三、裁判分割: 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時,得聲請法院為裁判分割,應由欲分割之共有人對其餘全體共有人提起之,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不待登記或交付,即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且關於分割共有物之效力。 惟既曰協議而非議決,則其分割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而無土地法 34 條之 1 適用之餘地。 茲依據前開修正條文及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本文案例所涉之法律問題簡要說明。 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有原物分配、金錢補償、原物一部或全部分配、合併分割等,就應如何使用各種分配方法? 本判決詳細解釋「合併分割」及「原物分配與金錢補償之關係」。
民法824: 民法名詞解釋 – 移轉主義&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之處理
兩造間就係爭房屋與基地及其他共有物,既經協議以抽籤方法實 行分割,揆諸上開條項之規定,即生分割之效力,不因上訴人未在鬮分證 書加蓋名章而受影響。 共有耕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並不發生農地細分情形,應不在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限制之列。 是以共有耕地之共有人請求採變賣共 有物分配價金之分割方法,並非不得準許。
民法824: 不動產買賣流程-私契及公契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民法824: 土地徵收使用-應每年公告
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 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 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 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如為道路) 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 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準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 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五條規定觀之,係各共有人就存在 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 所有權。 故原物分割而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 低之共有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金額 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部分之比例,定其 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 如逾1 年未辦理登記,依土地法第73 條之1 規定,地政機關應公告3 個月,逾期仍未辦理,地政機關將造冊列管,列管15 年均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將公開標售;標售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標售所得之價款存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可在10 年內申請提領,逾期未領該價款歸屬國庫。
民法824: 民法(~2019年)
故甲乙丙丁得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共有物全部或特定部分之處分。 民法824 然本件甲乙二人未得丙丁同意,而未達多數決之門檻,故不得變賣整筆土地。 須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819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並不包含分割行為在內。 分割雖然亦為共有物處分之一種,然而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已經規定共有物分割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方式,因此實務認為(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地2561號判例)亦認為,共有物分割不得以多數決為之。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民法824: 共有物變價分割時, 誰有優先購買權?
內部效力:受協議分割契約拘束之共有人間,分別取得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請求權,因其性質為債權之請求權,自仍受消滅時效制度所規範。 又訴請履行分割協議,他共有人負有協同辦理分割之義務,其為「給付之訴」。 Ⅵ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8242025 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應由法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 拘束,即不得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法之不當,遽為駁回分割共有物之訴之 判決。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並分配其價金,其拍賣程序,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一、按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法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民法824: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分別共有的共有人應有部分權利,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部分。 因此,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若共有人無法達成分管約定或管理約定,勢必無法對於共有物加以管理,此時只有祭出解決共有關係的最後一招,請求分割共有物,消滅共有關係,成為單獨的所有權。 行政函釋第826-1條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 。 本件兩造共有之土地,上訴人請求按其在第一審所提出之圖樣分割,被 上訴人亦非絕對不願分割。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824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民法824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民法824: 行政函釋
協議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須有行為能力者始得為之 。 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代理,與夫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 定代理人之允許而參與協議者,前者之意思表示無效,後者之意思表示非 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不生效力。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須先就原物分配,於原物分配有困難時,則予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而就原物分配時,如發見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亦得以金錢補償之,並非定出於變賣之一途。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民法824: 共有土地分割後的善意取得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民法8242025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前項決議,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之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 但關於合夥契約或其事業種類之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