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2025必看介紹!(震驚真相)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以提供出口融資或保證為專業之外國政府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對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所提供或保證之優惠利率出口貸款,其所得之利息。 十一、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所得稅法第17條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 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第一項所定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覈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依前項規定辦理。
  •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 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1.

(一)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覈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利率之 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 政部覈定。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 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 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所得稅法第17條: 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如何?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覈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違反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應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該機關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之負責人。 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但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三條之四第五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
  • 本人慾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僅攜帶自己的身分證正本,因未提供配偶之委託書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明文件,則無法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
  • 因應近年來人口結構改變,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日趨嚴重,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長照特別扣除項目,函請立法院審議。
  • 利率之 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 政部覈定。
  •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 ,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 如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時,應將上述股票中原來依規定註記的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
  • 3.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臺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臺灣基進、綠黨、新黨及一邊一國行動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因此,就高股利所得之個人大股東而言,過去股利所得最高需課徵45%之綜合所得稅,自107年1月1日後,大股東可選擇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以減輕股利所得之稅負負擔。 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前項除外之有關人員及機構,係指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合夥人、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以及經財政部覈定之機關與人員。 三、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 所得稅法第17條 二、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第六十六條之三或第六十六條之四規定,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或短計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致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綜合所得稅

載明係為莫拉克颱風賑災之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申報扣除。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 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 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 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覈算之 。 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小張於109年出售B屋,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元,共須繳納150萬元。 1、相較舊制,新制之重購退稅除增加大屋換小屋可比例退稅之規定外,另訂有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

所得稅法第17條: 所得稅法修正案三讀!增長照扣除額12萬並有排富條款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營利事業於報經該管稽徵機關覈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就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分配予股東、社員或出資者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併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覈;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股利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 薪資課稅

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 ,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 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業借款,於取 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所得稅法第17條2025 但傳 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1. 所得稅法第17條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所得稅法第17條: 個人經常買進、賣出房屋

若選擇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時,仍將核實課稅,如涉及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將處以罰鍰,所以所得人仍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憑證,以免因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9.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 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要選擇何種扣除額申報較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看看申報時同一申報戶成員中,在110年度內所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或房屋租金支出、捐贈及災害損失等列舉扣除項目的金額總合,有無超過標準扣除額的額度,答案如果是肯定的,應該要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才能節稅。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 二者主要的不同是標準扣除額不須出具證明,而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故平常即應注意支出憑證之收集保存。

所得稅法第17條: 機關介紹

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相較於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之計算,不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僅得以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抵減,未考量不同薪資所得者間之必要費用差異,致有違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進而宣告違憲。 並要求有關機關一併通盤檢討現行法令所得歸類及各類所得之計算方式是否合理、得減除之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含項目及額度)是否過於寬泛、各職業別適用之不同費用標準是否應有最高總額限制,尤其各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過於浮濫。 Ⅱ.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所得稅法第17條2025 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對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需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註),但土地出租之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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