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12大分析2025!(小編推薦)

換言之,只有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繼承人出售時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解決了上述不合理的現象。 如果是以「共同共有」的方式,每個繼承者是應有部分的,而每個人可以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倘若某繼承人想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則無法出售),此時別的繼承人可以根據土地法 34-1,優先購買此不動產。 但在房地合一稅、實價登陸後,贈與節稅的優勢不再,使得不動產贈與的數量降低許多。 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於重購新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佔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且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皆適用。

  • 本報告中之各項預測,均係基於對目前所得資訊作合理假設下所完成,所以並不必然實現。
  • 繼承案件之適用,以被繼承人之「取得」為決定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是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且國稅局的課徵,以繼承案件之前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一體為課稅範圍。
  •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如該不動產係由債權人承受者,亦係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物權。
  • 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 但是若用協議方式取得,一則沒有贈與問題;二來沒有所得問題;三是未來出售時成本認列以前次取得時間點(宏宏買的時間)為基準。

1.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這一事件也可驗證,蠻多人應該都知道臺灣人很喜歡開公司,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人」身份,多一個法人身份可以享有法律上賦予的權利、操作的空間多很多,相對於公司要負擔的義務而言,非常吸引人,從這個事件就可以明顯感受到法人的威力! 平時有在看新聞、關注不動產消息的朋友就會發現,豪宅多數都是公司持有。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問題4:繼承來的房子,日後出售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每年的年底,就是善用父母親的贈與稅免稅額,將不動產登記給子女的好時機,也為地政士業者帶來不小的商機。 小美媽媽購買的房屋已自住超過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小美媽媽過世後由小美繼承該房屋,此時小美若賣出該房屋可以適用400萬元收益內免稅。 全臺灣第一家、35年歷史最久、最詳細的預售屋及新成屋建案資料庫,客觀、公正、不仲介買賣,最新房市新聞及市場分析,購屋族找房非看不可;建築業必讀研究分析,最多人討論、最多人瀏覽、最多人引用。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第四、必須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所有人在房子賣掉的前六年內,都沒有利用該款規定享有低稅優惠利益。

  • 但若乙的取得日又可適用財政部104年8月19日令,則丙出售又可免課房地合一稅。
  •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 但國稅局指出,按照房地合一制,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可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來說,如果是A持有不動產4年後、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未來配偶轉賣時,其持有年度可加計4年;而繼承也是一樣情況,如果被繼承人(過世親屬)持有不動產4年後過世,繼承人獲得不動產後轉賣,其持有年度同樣可加計4年。
  •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22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將於同月30日(星期三)截止,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早繳納,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在所得稅制上,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採行近4年以來,因應各種實務態樣之所需,財政部陸續發布解釋函令釐清課稅規範,其中以「繼承、贈與或受遺贈」議題為最,迄今共計發布四則函令。
  •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即使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2.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本案若依財政部106年3月3日令,丙出售應以配偶取得日為取得日,而丙的配偶乙係繼承取得,若以的乙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因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那丙出售就要課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2025 但若乙的取得日又可適用財政部104年8月19日令,則丙出售又可免課房地合一稅。 為了避免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財政部在104年8月19日發布解釋令1,指出只要是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所取得的房地,未來繼承人出售都不課徵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問題7:受贈或繼承來的房子,計算房屋交易所得時,成本該如何計價?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復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該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而當次交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超過前述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二、「未」支付價款,且經國稅局核認屬「贈與」行為:雖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但經國稅局認定為贈與房地,贈與人可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 受贈人將來出售該房地,其取得成本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自配偶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應確實參照相關規定認定取得日、取得原因、取得成本,並據以計算持有期間,以憑正確辦理申報納稅。

繼承案件之適用,以被繼承人之「取得」為決定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是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且國稅局的課徵,以繼承案件之前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一體為課稅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財產移轉給子女,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基準,當年度累計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貸款,嗣後依借貸契約給付之利息,屬於債權人之利息所得,因債務人為個人,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無法於國稅局查詢或下載。 而且父母留下來的資產,子女並不一定都有能力負擔或管理,所以因繼承所取得的不動產和投資客一樣用重稅伺候並不合理,所以應趁此次財政部擬修改所得稅法時,將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排除在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或至少降低稅率會比較合理。 以本案為例,小陳在繼承媽媽房子時,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為600萬,但是後來小陳用1800萬出售,所以就讓會產生1200萬的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新聞人物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2022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將於同月30日(星期三)截止,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早繳納,如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坐落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但國稅局官員提醒,所有的合計計算持有期間,僅限前一人,換言之如果是A贈與給配偶B,但是B又死亡,不動產由子女繼承,這時子女持有不動產期間只有加計B的持有年度。 根據熟悉繼承與遺贈稅法的劉韋德律師表示,如果父母是在105年1月1號後所取得的不動產,日後不論是由子女繼承或贈與給子女,將來子女在出售時,都可能要面臨巨大的稅賦負擔。 小陳的媽媽前幾個月過世了,他媽媽留下一間房子在106年時買的房子,房子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約為600萬,由於這間房子在外縣市,所以他媽媽都是出租並未居住,在小陳繼承之後,因為他沒有時間去管理,所以小陳就委託房仲用1,800萬出售。 本集團各公司對於本報告所涵蓋之標的可能有投資或其他業務往來關係,各公司從事交易之方向亦可能與本報告不一致,讀者應審慎評估自身投資風險,自行決定投資方針,不應以前述不一致或相抵觸為由,主張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有侵害讀者權益之情事。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機關介紹

且不動產物權非因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逕生效力乃原則,法律規定仍須登記者,則屬例外,例如因取得時效完成,仍須登記始能取得不動產物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的財產買賣,視為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有支付價款的事實,且該已支付的價款並不是向出賣人借貸或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便不在贈與稅的課徵範圍內。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取得之房地,若日後出售,如何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新制)之課稅範圍。 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房屋登記予受託人,如該房屋無出租使用,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內,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房東注意!土地租賃收入「注意43%這個數字」

這次王力宏、李靚蕾事件關注度如此之高,一來是完美人設的崩壞衝擊;二來則又是一起豪門理財的經典故事,牽涉到「自然人」、「法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分配及稅務問題,稍微複雜一點。 本文僅就理財上的財務安排做探討,其餘人設、感情等方面不在本次討論。 專辦企業信用融資貸款 ,協助企業資金活絡,乎你週轉免煩惱,手續簡便、核貸快速,協助各位企業老闆、老闆娘在日常營業過程中,快速取得一筆營運資金。 留言者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個人網站網址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根據《財訊》報導,創校近百年的屏東科技大學培育無數精英,也為當年海外農耕隊提供重要後盾。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個人出售因受贈取得之房地,取得成本應以受贈時之房地現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如果王先生在2019年購買取得房地產後,並於2022年贈與給王兒子,而王兒子在2022年以1,372萬元出售,則房地合一稅相關規定,認定所得為944萬元,計算公式如下。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2025 依照房地合一稅的相關規定,王先生出售價格1,372萬元,可以扣除當年購買成本485萬元,並主張以售價5%為費用(69萬元),再扣除土地公告現值漲價總數額50萬元,獲利(課稅所得)769萬元。 在新制下,個人交易的自住房地如果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而取得,於認定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持有期間滿六年的條件時,該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還可以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而且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也必須符合自住房地條件。 王先生的兒子之後出售房地時,取得成本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400萬元)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認定,不可以用合約價1,000萬元申報成本。 房地合一稅對夫妻贈與房地、再行買賣,也不以贈與時之公告(評定)現值作為成本認定,而是以原贈與配偶之取得成本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土地設有地上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按公告土地現值減除估定之地上權價值後辦理估價。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適用優惠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為達到租稅公平,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係按實價課稅。 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即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新制的規定。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即使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理財週刊影音

中區國稅局指出,遺產中有農業使用的農地須留意,繼承人若要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免遺產稅規定。 希望以上的說明能讓各位對於出售房地產的所得稅課徵規定,有更清楚的瞭解。 也建議大家做任何安排之前務必尋求專業的諮詢,畢竟房地產屬於高價值產品,加上房地產交易除了涉及所得稅以外,尚有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且各稅目的規定不盡相同,最好能事前做好完整妥善的分析與規畫,以免掛一漏萬,造成權益受損。 繼承的土地已經依法繳納遺產稅,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 如果子女是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後,取得之房產的話,就須適用新版的房地合一稅。

(一)被繼承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一律適用新制,繼承人出售後,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在舊制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亦有上限規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前揭交易(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現行最高稅率45%)。

但是吾疆是法人持有,法人本身沒有贈與稅,變成是公司名義送給蕾,反過來蕾要繳最高40%的所得稅! 但是若用協議方式取得,一則沒有贈與問題;二來沒有所得問題;三是未來出售時成本認列以前次取得時間點(宏宏買的時間)為基準。 特別注意,個人持有期間及所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的持有期間,該個人、被繼承人、遺贈人或持有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土地交易所得申報納稅,維護自身權益。 自房地合一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之後,當我們出售房地時,就必須搞清楚這筆房地的「取得日」是哪一天,並以該「取得日」來判斷報稅時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房地合一新制(土地、房屋皆要課稅)(請見圖1)。 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因無土地的課徵,故在計算取得及交易都需折算房屋部份,而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是以併入綜所稅申報,故要依個人綜所稅稅率去核定。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財政部推動智能客服「地稅小幫手」

(二)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上適用舊制,惟繼承人出售時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條件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經計算按新制課稅有利,亦得選擇按新制申報。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2025 房地合一稅是指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際總價格(總價),扣除實際取得成本(當初購買的總價),如果還有獲利的部分,就要課徵這類的所得稅(簡單來說就是你賣掉房子或是土地時,如果有獲利,該獲利部分要課所得稅)。 此外,房地合一稅的性質屬交易稅,有出售房地才須進行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只要於2016年後取得之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本稅制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前因多次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僅得將該次納稅義務人繼承案件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注意!房屋租賃契約有註明收取租金要繳納印花稅

若採繼承或贈與方式將不動產移轉於子女,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核算,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為準,故具有節稅效果。 然子女日後出售該房地時,房地合一所得稅之前次成本不以繼承或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而以繼承或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致房地合一所得稅增加。 總之,就節稅觀點,採繼承或贈與方式將不動產移轉於子女,如單看遺產稅或贈與稅是有利的;但如加入房地合一所得稅綜合考量,就不見得有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而應依房地合一稅制申報納稅者,如該房地是來自配偶贈與,應以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日為取得日,並依配偶原始取得原因,計算持有期間及決定適用稅率,再依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申報納稅。 基於此,若受贈自配偶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其出售時持有期間之認定方式,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則屬相同。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公告

按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亦即不以登記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生效要件。 另須說明者,為明確持有期間之計算,作業要點亦增加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所取得房地取得日(持有期間之起算)或合併計算持有期間之認定,蓋此等情形均係屬於國家社會政策所鼓勵之情形,因此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多係盡量提前起算持有期間,如覈定都更、覈准重建或甚至原取得之日。 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臺灣好新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時,該土地租賃收入及房屋租賃收入,均得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取得之房地,若日後出售,如何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新制)之課稅範圍。 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本報告為國泰世華銀行(下稱“本公司”)提供理財客戶之參考資料,並非針對特定客戶所作的投資建議,且在本報告撰寫過程中,並未考量讀者個別的財務狀況與需求,故本報告所提供的資訊無法適用於所有讀者。 房市潮水退,可從相關稅收看出,財政部今(9)日公佈11月全國賦稅狀況指出,土增稅、契稅及印花稅不動產部分等,三項房市相關稅收均持續呈現衰退狀況,不過個人房地合一稅11月入帳31.2億元,年增9.8%,是房市稅收唯一正成長的稅目。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繼承房地先贈與配偶再賣出 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政府在去年7月1日正式實施所謂的房地合一稅2.0版,原則上1.0跟2.0只是在計算稅率的地方不同而已,課稅原則都一樣。 此外,房地合一2.0將「預售屋」納入規範,預售屋興建期間多為五年內,因此主要適用35%或45%的高稅率。 本報告係根據本公司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彙集及研究分析,本公司並不保證各項資訊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不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先生父親死亡時,土地已變更為工業區用地,因此國稅局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再次確認,甲先生申報的土地已不符合農發條例中農業使用,因此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甲先生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主張父親死亡時遺產土地確實作為農業使用,依遺贈稅法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 從「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繼承人才能各自處分遺產,繼承人如果已有共識,繼承人便可向登記繼關辦理分割。 倘若無法負擔每月的貸款,此時繼承人可以考慮利用「限定繼承」來處理,此時相關機構會將不動產進行出售,出售之金額會優先抵償債務,如果有剩下的金額,子女也可以進行繼承;如果不夠支付,子女亦不用清償。

甲公司於2021年12月1日將A公司的股權以2000萬元出售予乙公司,此類股權交易則視為不動產交易,其所得1000萬元則適用房地合一稅2.0,因股權持有期間未滿2年,因此按45%課徵所得稅。 因甲是在2018年8月1日繼承取得A房地,並於2019年10月1日贈與配偶乙,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必須將甲之父親(即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入持有期間。 雖然小陳還可以扣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相關費用(例如仲介費、裝潢費、代書費),但這些費用畢竟有限,因此財產交易所得仍是相當驚人,加上小陳是繼承後不久就賣掉,稅率更來到驚人的45%。 財政部統計處副處長陳玉豐表示,房地相關主要稅收包括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及印花稅中的不動產稅,這三項稅收11月單月呈現衰退,且「連八黑」。 陳玉豐說明,主因是央行升息影響房地市場交易,再加上去年基期較高,因此土增稅、契稅及印花稅不動產部分稅收都持續衰退。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農地因繼承或贈與可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包含一、贈與或繼承對象必須是《民法》第1138條所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二、農地必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三、農地自贈與後五年內仍作為農業使用,另外繼承人須向國稅局申報該筆農地繼承或贈與,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國稅局將追回遺贈稅。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地價稅單仔細瞧 納稅權益不睡著

此時子女繼承不動產後,如果要將不動產出售的話,就須注意「房地合一稅」的影響。 又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因此在繼承事實發生時,有相當之機會同時賦予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權利,生存配偶可自行選擇是否行使,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回房地,其取回之房地雖不屬繼承財團之一部分,惟仍應同樣自死亡配偶原取得房地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以「買賣」方式移轉房地,涉及贈與稅與個人房地合一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短報、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是指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前次被繼承人之財產已申報繳納遺產稅者為限。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最新考情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於101年8月1日購入A房地,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房地由女兒小玲繼承,而小玲於107年8月1日出售A房地,此時小玲繼承之A房地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玲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原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倘小玲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共6年)符合前開自住房地條件且採房地合一新制較有利時,亦可選擇新制並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房地合一稅繼承或贈與持有計算: 出租房屋收回自用 屋主早做這件事 房屋稅省更多

但國稅局指出,按照房地合一制,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可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舉例來說,如果是A持有不動產4年後、將不動產贈與給配偶,未來配偶轉賣時,其持有年度可加計4年;而繼承也是一樣情況,如果被繼承人(過世親屬)持有不動產4年後過世,繼承人獲得不動產後轉賣,其持有年度同樣可加計4年。 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制是依照持有年度課徵合理稅負,像是一年內轉賣者就得課徵45%所得稅負,但考慮到繼承房地情況,若為繼承人轉售房屋,持有年度可加計過世親屬的持有期間,但官員也提醒,如果是多次繼承的話,則僅限合併計算前一任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20年1月1日以1000萬元購入國內未上市櫃A公司100%之股權,其公司資產僅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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