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體位或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與常備兵役同;常備役體位 或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六個月以內。 前項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或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役期,由主 替代役實施條例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者,由主管機關製發證明書。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三、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1﹞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服常備兵役役期長四至六個月;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期與服常備兵役役期相同。 ﹝3﹞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覈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六章 保險
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 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用人單位違反其依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訂定之服勤管理規定,致役 男權益受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 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 ,經主管機關覈定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2022年,國防部表示民國95年(2006年)以後出生的役男可能恢復一年軍事訓練,但實際調整方式仍未正式定案。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 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2﹞替代役審議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其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 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 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於用人單位準用之。
- 民國83年(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需接受四個月的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並依據體位及家庭因素分為一般替代役六個月、補充兵役十二天以及免役體位不需服役。
-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1﹞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造成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批准土地徵收,並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依法補償安置後,被徵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將被徵收的土地交給市、縣人民政府,配合建設單位入場。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不交地,或者阻撓建設單位進場施工的,就構成本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1983年4日2日,奉行政院《臺(七十二)防字第六二四五號令》覈定,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兵役處升格為「臺灣省政府兵役處」。 這個政策保持不變,中華民國將有一個純粹志願役的專業化國軍部隊,但仍然將徵召每一位達到役齡的男性並接受三至四個月的軍事訓練。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六 章 保險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人員,均不發撫卹令。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 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 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 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107年立法108年公佈)
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 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 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第9條應徵服替代役之役男,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得予延期徵集。 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一階段受訓
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 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 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 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二 章 服役規定
﹝2﹞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2﹞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三、社會役: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傷病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協助推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國民保健、殯葬管理及其他社會福利等相關輔助勤務。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種類如下: 一、因公死亡。 前項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 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 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 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 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二章 服役規定
﹝5﹞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置一般替代役役男集中住宿場所,所需基本生活設施及文康設施經費,由各該替代役役男之服勤單位編列預算分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徵集計畫轉配賦鄉(鎮、市、區)公所,並製發一般替代役徵集令。 前項所定一般替代役實施計畫及四年人力需求,應包括替代役需求人數、服勤處所、服勤內容、管理方式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六、教育服務役: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師資缺乏區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協助校園安全、中輟生輔導等教育相關輔助性勤務。
替代役實施條例: 研發替代役
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 身後 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 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 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第三項所定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 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90年)
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於用人單位準用之。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第5-1條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佈)
﹝1﹞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1﹞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92年6月)
﹝1﹞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1﹞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2﹞前項死亡給付、身心障礙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2﹞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但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4﹞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 ﹝4﹞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期,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 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覈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 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 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 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 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二章 服役規定
符合前項甄選資格之役男報名後,必須自行向用人公司應徵,收到錄取通知後纔可與公司同步上行政院網站填選志願媒合成功。 ﹝2﹞前項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或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之。 ﹝1﹞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替代役實施條例: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107年11月)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停役,得經主管機關審查實際情形,覈定免予回役;免予回役之要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於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三年內未能分發任用或分發後未能履行規定之服務年限者,補服應服之一般替代役役期。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本條是關於非法侵佔徵地補償費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一些地方存在的侵佔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專門增加有關條款,對此類違法行為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規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三章 訓練服勤管理
中華民國政府自1949年開始對所有達到服役年齡的男子實行義務役徵兵政策,2018年開始已改採招募並行。 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 (構) 依本條例所定, 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 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又,由於「補滿」遊走法令模糊空間,經常無正式書面約定,對役男並無保障。 如發生上述狀況,由於無正式書面約定,因此向用人單位(研究單位、公司)反應也難以補償,建議役男面試時錄音存證,以確保自身權利。 此外部分企業會因不景氣等各種理由減少或不發放先前約定的獎金。
替代役實施條例: 服役規定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 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 生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 待辦法之規定。 一般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 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前項膳食於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2﹞申請服研發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6﹞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3﹞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2﹞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二、第二階段:自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但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之回役 ,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類(役)別及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停役,得經主管機關審查實際 情形,覈定免予回役;免予回役之要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 替代役實施條例2025 第一項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及第二項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期,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者,其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三年以內;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改服一般替代役;其所服期間除第一階段按實際日數計算外,其餘期間以四分之一計算,折抵應服之役期。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採計為服役年資;其餘期間,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 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 獎勵。
需用機關及用人單位應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造具退役名冊,函送主管機關覈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製作之替代役退役證明,於服役期滿時,由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轉發。 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 替代役實施條例 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於用人單位準用之。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之二分之一;審 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