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學(第4版)》講述精細到位,語言簡練有力,充分闡釋了現代商法的基本原理和發展趨勢。 內容簡介: 民事訴訟是典型的規範性糾紛解決方式。 訴訟制度的出現使糾紛的解決能夠在和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由於有了公權力機關的主導,訴訟程序更加專業化,糾紛解決的結果也更加確定,執行更有保障。 在我國實行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制度必須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民衆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有效地解決爭議,保障人民的權益。 自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行以來,國家制定了許多與民事訴訟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鑑定部門應當派鑑定人參加開庭。 第四十四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
商事法(第七版):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版)/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系列
第五十六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第三十八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商事法(第七版)2025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財產權利結構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不同。
- 二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爲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它的宗旨是規範票據行爲,保障票據活動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 傳統商事法所包括之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近年來或因迭有重大變遷,或因學說理論及司法判解已有長足發展,實有全面進行系統性整理分析之必要。
- 商法學科部門法衆多,且因商事特性,各部門法的立法、實踐發展變化都相對較快。
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勢下的表現;後者,等於自己提名自己爲董事候選人。 商事法(第七版)2025 公司法應明確規定董事、監事的候選人的提名權屬於股東。 商法和經濟法都是規範有關企業經濟活動的法律部門。
商事法(第七版): 國際商法課件(詳細課件)ppt
首先,充分利用和開發監事會的監督資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 監事會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是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監督方式,目前還沒有被充分利用起來。 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監事的構成不合理,在選擇監事候選人時,沒有注意到監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導致監事會無能力監督;二是監事會缺乏監督手段。 因此,公司法雖有監事會職權的規定,卻被流於形式。 爲了有效地發揮公司治理機制的作用,必須從注意外部監督轉到注意內部監督,充分挖掘、利用和開發監事會的監督資源。 一是要強調選配具有專業技能的懂經營、財務會計、法律的人,經過法定程序進入監事會。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經依法覈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商事法(第七版)2025 個人獨資企業法,是前不久才頒佈的一部商事法律。 它的宗旨是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爲,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個人獨資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古老的一種企業形態,它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爲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
商事法(第七版): 公司法原理與實務
爲了改變這種既無對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又無必要的約束機制的現狀,應將現在大部分公司實行的經營者工資制改爲公司法上規定的報酬制,並按照董事的貢獻大小,分別由股東大會確定他們的報酬,包括獎勵他們一定的公司股價。 同時,要落實董事因自己的過錯對公司的賠償責任。 鑑於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賠償責任制度執行困難,有必要建立相關的輔助制度,譬如設立董事責任保險,即董事向保險公司交保險費,待董事賠償責任發生時,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 或者,設立董事股權期權,將作爲董事報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凍結起來,在董事任職期間不行使相應的權利,任職期間發生對公司的賠償責任時,由其股份充抵;如任職期間沒有此類責任,則任期屆滿時如數解凍。 這樣,既有對公司經營者的激勵,也有對公司經營者的約束,則可鞭策他們爲公司利益盡職盡責的努力工作。 同時,應和合同法規定的精神相銜接,規定董事長的責任,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商事法(第七版):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效力研究
《商法學(第六版)》主要針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和《外商投資法》的廢舊立新以及《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對書中相關章節作相應的修改與補充。 所謂董事、監事的產生程序,包括董事、監事的提名程序和選舉程序。 現在,董事、監事的提名不規範,有政府部門提名的,也有在換屆時由董事會提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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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緊密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規範商事主體和其行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商事法(第七版)2025 尤其是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爲國有企業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瞭國有企業成爲市場經營主體的健康發展之路。 不同的企業法律規定了不同的企業法律形態,爲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各種投資者自由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提供了方便。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商事法(第七版): 企業常見法律問題及風險防範:管…
在北方交通大學出版社、吉林大學出版社和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出版相關教材6本。 (4)如果必要,仲裁庭可以將根據本條第(1)或第(2)款作出的改正、解釋或追加裁決的期限,予以延長。 (2)根據和解的條件作出的裁決應按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並應說明它是一項裁決。 這種裁決應與根據案情作出的任何其他裁決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效力。 (5)本法不得影響規定某些爭議不可以交付仲裁或只有根據非本法規定的規定纔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國其他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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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決應說明它所根據的理由,除非當事各方協議不要說明理由或該裁決是根據第30條的規定按和解條件作出的裁決。 (B)可以要求當事人一方向專家提供任何有關的資料,或出示或讓他接觸任何有關的文件、貨物或其他財產,供他檢驗。 (1)當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點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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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鄧峯、許德峯、李建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釋(四)理解適用專題講座》,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 23.李建偉:《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鍾凱:《公司法實施中的關聯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商事法(第七版): 中國的商事法律制度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爲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保險法通過對保險關係和保險業管理關係的調整,充分發揮保險作爲經濟補償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確保經濟和社會的安定。 商事法(第七版)2025 我國保險法主要實行下列原則:第一,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原則,即同一個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在於,限制損害填補的適用,避免賭博行爲和防範道德危險。
公司控制的市場運作應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進行。 在完善公司收購制度的基礎上,應及時披露證券市場上爭奪公司控制權的程序、以及公司購併、重要資產出售等特殊交易,從而使投資者瞭解其權利。 交易應該在透明的價格和公平的環境下進行,以保護所有股東的利益。
商事法(第七版): 國際商法(第七版)
《商法學(第4版)》在體系結構上超越法典式教材模式,在借鑑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商法模式基礎上重新整合,形成《商法學(第4版)》特有的結構。 在內容上,重視並反映中國商事立法和司法的現有成果並提煉出商法一般性規則。 專論部分則詳盡闡述商事公司、證券交易、商事信託、商業銀行、商業票據、商業保險、商業破產等具體制度。
商事法(第七版): 商事法(第七版)
主要是調整兩個模塊:(1)刪除教材中的“知識鏈接”。 這部分內容針對性不強,信息量也有限,刪除後,必要的知識點可以由授課老師補充或者學生課後查閱資料。 (2)在保留“案例研討”的基礎上,增加“課後訓練”模塊,以強化知識的應用,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國務院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正,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就《公司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法律頒佈了一系列司法解釋。 爲了體現這些最新的立法動態,修訂過程中對相應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調整和補充,同時對部分章節的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1995年 6月 30日頒佈的保險法是規範商業保險的基本法,對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保險經營規則、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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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合夥企業可以吸收新的入夥人,但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夥企業法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體現爲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它是規範現代企業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商事法(第七版): 國際商法(第七版)
二是應強化監督手段,包括賦予監事會聘用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以使對董事、經理的財務監督成爲可能。 當董事特別是董事長的利益和公司發生衝突,並因此而釀成訴訟時,董事長無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監事會代表公司。 四是建立外部監事的制度,即經過法定程序,由股東代表、公司職工代表以外的監事進入國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監事會,特別是大中型公司的監事會。 首先,應明確一個指導思想,即借鑑制定統一合同法的經驗,徹底修改公司法,實現公司法律規範的統一。
在反公司收購中,不能讓經營管理者逃避它對股東的誠信責任。 應完善股東向董事質詢的規則,建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以充分保護公司的利益,並進而保護股東的利益。 商事法(第七版) 1998年12月 29日製定的證券法全面規定了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等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 期貨交易是商事活動中具有高度風險的快速交易,它較其他形式的交易對法律規則的需求更迫切。 毋庸諱言,我國期貨交易曾經在幾乎沒有法律規則的環境中運作了一個時期,其期貨市場出現混亂是難以避免的。
因此,將兩者分別把握的主張已成爲人們的一種共識。 當然,我國商法也和其他國家的商法發展趨勢一樣,滲透着公法的因素。 如我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登記、對公司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都表現了公法性質。 首先,作爲商法對象的企業,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它們都是私法的主體,因而是私法對象的一部分;第二,商法調整的上述商事關係是個人之間的關係。 締結這種關係的個人不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們都是平等的主體。 並且,這一關係是圍繞企業(或自然人)經營發生的。
如前所述,我國在實際上實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 因此,民事主體法律制度是商事主體法律制度的基礎,完善民事主體法律制度也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也表明,民事主體不能夠都成爲商事主體。 之所以多次糾正司法機關經商、軍隊經商、公安機關經商,而仍出現反覆,除了認識問題、管理問題以外,缺乏商事主體規則不能不說是一個原因。 同時,我們在經濟法律中給市場經營者更多的義務(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就是因爲他們不是一般的民事主體,而是在民事主體的基礎上具備一定條件後成爲商事主體了。 所以,應該制定一部關於商事主體一般規則的法律,使人們明確什麼是商事主體?
法律出版社 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共38冊), 這套叢書還有 《知識產權法》《民法學》《證據法學》《外國法制史》《海商法》 等 。 (1)裁決應以書面作出,並應由一名或數名仲裁員簽字,在有一名以上仲裁員程序中,仲裁庭全體成員的多數簽字即可,但須對任何省去的簽字說明原因。 (2)如果按照本條或第13條第(2)款的規定,一名仲裁員辭職或當事一方同意終止對一名仲裁員的任命,這並不暗示接受本條或第十二條第(2)款所指的任何理由的有效性。 商事法(第七版) 陳光中,著名法學家,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訴訟法學帶頭人,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主任。 依照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特別法的適用應先於一般法。 商事法(第七版)2025 如商法未予規定者,則依照前述的民法補充適用的原則,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
進一步充實股東大會召集、舉行和作出決議的規則,包括股東出席會議法定多數的規則和多種表決方式的規則。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將是引人注意的。 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經濟法的關係,更加引人注意。 第七十九條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 第五十三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