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請貴公司先行確認該技術有無接受政府補助,而該研發成果不得於境外使用之情事,暨該技術是否未涉及「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如無前揭所列情事,依法須填具赴大陸投資申請書並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符合申報者,得以事後申報方式為之。 (二)個別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累計金額逾100萬美元(含本案),應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 但個別投資人每年受配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盈餘轉增資該事業(即股票股利,不包括以盈餘分配之股利再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之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者,得於盈餘轉增資完成後6個月內,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
-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覈准。
- 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0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本會)申請許可或備查;又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投資如下:(1)持有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2)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獨資(3)合夥事業或分公司、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
-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投審會得廢止許可,並限期命其將資金匯回。
貴公司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甲經營小家電製造業務擬轉投資其他大陸地區事業乙,大陸地區事業乙如涉及從事禁止赴大陸投資業別或項目,則甲不得轉投資乙;另其轉投資事業乙係從事有條件開放業別或項目,如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液晶顯示器面板廠、不動產開發業及乙烯、丙烯、丁二烯苯與二甲苯等業別或產品,則貴公司應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其他轉投資本會不予受理。 5.考量臺灣地區母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時,投資審查程序已針對投資所涵蓋的技術層面進行審查,爰無要求其再提出技術合作申請之必要性。 惟如臺灣地區母公司於經覈准投資後,另案再轉讓或授權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大陸地區子公司者,應向本會提出申請。 1.技術合作案之技術如用於生產禁止赴大陸投資之產品(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不予許可;開放項目之技術合作,不論授權或轉讓金額大小,均應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至對外投資港澳地區者,係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辦理,該辦法雖未有國內外轉投資之規範,但貴公司仍應依公司法第13條規定辦理。 僑外投資人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需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檢附該會許可函及審定函辦理登記。
投資審議委員會: 工程技術
臺北市長柯文哲月初才帶著觀傳局、悠遊卡公司,以「宣傳悠遊卡之名」到日本沖繩進行3天2夜的市政交流,還被爆回臺下機就要求VIP服務。 自我國跟上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躋身為民主國家後,政府一向致力於建立完善的法治、自由社會,更也是政黨政治中,身為舊有威權政黨(中國國民黨)… 投資審議委員會2025 中國再次宣佈暫停臺灣產的多項水產品、食品以及包括金門高粱酒在內的酒精與軟性飲料進口,這次的理由和時機點顯示中國意欲對臺「以商逼政… 全球華人服務CSG 勤業眾信串聯Deloitte全球90+會員所華人服務網絡,成立一站式據點,為全世界每個角落以華語提供客戶優質服務。
- (二)原證券投資之國內小股東(如小股東丁)則自終止上市(櫃)之日起一年內比照證券投資處理,可自由轉讓;下市(櫃)滿一年後,國內小股東如仍持有股份,其對下市櫃F股公司之投資認定對外投資,尚無涉及對大陸投資申報(請),但嗣後下市櫃KY股公司如對大陸地區投(增)資,該KY股公司之國內小股東及內部人,對此次投(增)資金額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申報(請)此次對大陸投(增)資額。
- 1.技術合作案之技術如用於生產禁止赴大陸投資之產品(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不予許可;開放項目之技術合作,不論授權或轉讓金額大小,均應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 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 北部地區以電子科技產業為主,中部地區則是精密機械產業,南部地區主要是石化及重工業,發展類型相當多元。
-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
- 針對蔡英文總統答應明年中央政府,將增資虧損臺電1500億元,但卻在執行上拿去興建輸配電網,又強烈質問到今年底,臺電可能因此大虧2000億到2500億之事,政府將要如何收拾,說穿了就是國內長期以來,政治扭曲市場機制和使用者付費原則,一但換黨執政,又以誰任內電價調漲幅度,去當成體恤人民面對民生痛苦,而不知到頭來這根本就是在上演,國庫財政上恐怖平衡遊戲。
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其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13條規定者,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投資審議委員會 國外企業: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 司。 1.公司合併存續變更登記申請書2.章程影本3.股東同意書影本 (含存續及各消滅公司資料) 投資審議委員會 影本4.合併契約影本。 5.會計師資本額查覈報告書6.變更登記表 2 份7.有限公司合併存續變更登記書表填寫範例8.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9.其他應注意事項: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投審會得廢止許可,並限期命其將資金匯回。
投資審議委員會: 登記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15億元者,應於投資前,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覈准。 另該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15億元以下者,得於投資前依第5條規定申請覈准,或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 至於臺灣地區母公司申請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時,投資審查程序已針對投資所涵蓋的技術層面進行審查,則無要求再提出技術合作申請之必要性,惟如臺灣地區母公司於經覈准投資後,另案再轉讓或授權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予中國大陸地區子公司者,應向投審會提出申請。 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未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一般類項目之投資或技術合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者,處分書應記載受處分人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8.本會的審查程序係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明確審查標準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準駁。 另涉及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廠、積體電路測試廠、顯示器面板廠之技術合作,請注意及遵守「在大陸地區從事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廠積體電路測試廠與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規定。 至若改由貴公司所投資之境外子(B)公司轉投資美國A公司,如B公司為實質營業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其再轉投資非屬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則無需再向本會申請(報);否則請依貴公司說明二視投資金額提出申請或申報,經由B公司對外投資美國A公司。 本會提供多樣化的便民服務管道,您可以透過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及臨櫃等方式, 取得有關法令之解釋、投資申請流程、來臺申請方法及相關手續等說明及釋疑,歡迎您多加利用。 二、為簡化申請書件,於辦理公司登記時可免附覈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件填列預查編號。
投資審議委員會: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前述投資行為,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從事該等行為,應事先向本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貴公司原經本會覈准經由汶萊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事業,如僅單純第三地公司變更,投資人間接對大陸事業持股比例及投資金額均未變動,則得以投資架構變更方式向本會申請。 投資審議委員會2025 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者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若國內單一投資人累計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投資金額在100萬美元(含)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100萬美元以下)申報書,並備齊該申報書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辦理申報事宜;至前述累計投資金額逾100萬美元以上者,則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或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專案審查)申請書,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投資審議委員會: 聯絡資訊
但國內公司於清算完成前將前項股權轉讓於國內自然人或法人,建請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具名備函,並檢附受讓人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轉受讓協議書、(透過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投資應另備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股東名冊、財務報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及財務報表等基本資料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 有關貴公司申請經由第三地對大陸地區投資,如經本會覈准機器設備對大陸地區投資,而變更計畫,改以向國外購買機器設備直接運往大陸地區,則請變更原投資計畫為由國內匯出外匯至第三地,再經由第三地購買機器設備運往大陸地區之投資方式辦理。 (四) 外國人A以100萬美元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作為第三地區公司營運資金,無明確之轉投資計畫,此資金視為第三地公司自有資金,第三地公司持股比例變更為外國人A50%與本國人甲25%、本國人乙25%。 嗣後第三地區公司以該自有資金10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應依持股比例認列本次第三地區公司以自有資金對大陸事業增資額,本國人甲、乙應事先向本會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分別為25萬美元、25萬美元。
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貴公司經由第三地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如大陸事業辦理減資,可於減資完成後,檢具大陸官方同意減資之批復文、減資前後之營業執照、減資後實收資本證明文件、原經本會覈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等),向本會提出申報減資事宜(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如有退回之減資股本匯回臺灣,始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至減資款匯回金流,應依其投資架構逐層匯回。 若國內公司曾向本會申報對外投資在案,該對外投資事業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時,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減資後6個月內,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 包括:1.減資申請書(無制式格式,請用A4紙張說明申請事宜)、2.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檢附委任書、3.對外投資事業董事會議事錄 (決議減資彌補虧損)、4.對外投資事業減資後之變更登記(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5.對外投資事業減資後之股東名冊。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投資審議委員會: 公司辦理那些登記,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函?答案
(二) 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國內自然人慾投資境外公司,該境外公司如設於國外地區(不含港澳、大陸地區),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僅規範國內法人對國外投資行為,國內自然人(即個人)之對外投資行為,不受前述辦法規範,故無需向本會申報;如該境外公司設於港澳地區,應依「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向本會提出申請(報)。 中國大陸子公司為臺灣母公司提供維修等售後服務予中國大陸客戶,母公司為此授權中國大陸子公司使用若干技術等,以上行為則不在審查範圍內。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曾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者,其轉讓出資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視為前項所定之技術合作。 (一)原經本會覈准投資下市櫃KY股公司之內部人(如大股東甲、董事乙、經理人丙)對大陸投資金額及後續申請(報)由本會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繼續控管。 臺灣報社計畫在大陸設立分銷處,主要係負責接受客戶訂報、派報發行、收取費用等業務,已涉及該報社從事營利相關事項,為擴展該報社業務之運營行為,性質上與分公司相似,應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稱投資行為之規範範疇。
投資審議委員會: 臺灣地區公司經由第三地區赴大陸地區投資,為籌措大陸投資事業所需日常營運資金,擬由第三地區公司發行海外浮動利率債券,再借予大陸投資事業,並由臺灣公司提供擔保,是否符合赴大陸投資相關規定。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四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因此,國內公司辦理清算解散,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原股東如直接或間接受配大陸事業股權應依前項許可辦法規定事先申請許可。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0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向經濟部或有關機關(本會)申請許可或備查;又依「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投資如下:(1)持有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2)在香港或澳門設立獨資(3)合夥事業或分公司、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之貸款。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大陸地區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者,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投資審議委員會: 國內投資人甲持有第三地事業A公司0.5%股權,且非A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先前A公司轉投資大陸事業B公司時,甲業經投審會核備在案,今A公司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大陸C公司,甲可否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因對A公司無支配影響力,無須申請對大陸C公司投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所稱金融服務業所管理或運用之特定資產或特定資金,其投資大陸地區發行之有價證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單一投資人對大陸地區個案累積投資金額小於美金100萬元之實行日期認定,實務上依大陸投資事業驗資報告內容所載日期作為實行起算日,惟如該次注資未出具驗資報告,將依匯出投資款之FDI入帳登記表(大陸地區銀行提供)所載日期起算。 狀況2: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金額專款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國內投資人甲、乙分別認列對大陸投資額:20、30萬美元。 狀況2: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並不進入大陸地區投資,丙、丁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請(報),丙、丁如未取得對外投資許可,將因間接持有大陸地區事業股權,致有違反大陸投資法令規定之虞;又一段時間後,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決定以自有資金Y對大陸地區事業投資,甲、乙、丙、丁應向本會申請(報)許可,依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後所持股權(20%),各認列投資額Y×20%。
北部地區以電子科技產業為主,中部地區則是精密機械產業,南部地區主要是石化及重工業,發展類型相當多元。 貴單位若需以附卡使用未導入附卡授權機制之應用系統,則需配合該應用系統之控管措施,如欲瞭解可再與該應用系統洽詢。 「新藥研發」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人類用藥新藥產業;「高階醫療器材」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二、三等級,且為創新研發、高附加價值之醫療器材產業。
(二)外國人A(或新外國人B或大陸人C)以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 另前述說明,該境外公司如涉及轉投資大陸地區,國內自然人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內公司依前述辦法申請(報)國外投資時,請依規定填具國外投資申請書或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報)事宜,至其應附文件請參酌本會國外投資申請(報)書應檢附文件查覈清單所列文件;其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會網站自行下載使用。 一、按公司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同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準此,公司倘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審查方式則針對申請人技術授權或移轉之影響進行審查,包括對臺灣業者核心競爭力之影響、研發創新佈局、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並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相關機關意見後,逕予準駁,且有特殊必要時,得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
投資審議委員會: 登記前文件
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投資審議委員會 該跨國企業以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營業收入達1億美元以上,並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者為限。 依本國公司甲或大陸投資事業A、B所在地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如無須檢附則請敘明理由。 前述實行投資若係由貴公司代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除應檢附貴公司匯款予供應商之匯款水單外,並應加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出具委請貴公司代購機器設備,並將投資款逕付供應商之付款代購機器設備委託書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進口報關單或驗資報告。
投資審議委員會: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第1195次委員會議新聞稿
臺灣業者依據與大陸業者簽訂的產品開發合約,進行產品設計及附隨之輔助行為(例如背景知識產權之授權),倘中國大陸業者無實質參與至產品的設計及相關研發流程者。 在今年7月電價調漲8.4%,政府也列出一些不受影響到用戶,去安撫民心上不安,可是在那時電價審議委員會,把近些年來引起發電能源價格高漲不下因素去經算,認為臺電要永續經營下的財務穩健,電價應該調漲50%。 很明顯這個數字一如勞保精算下的費率,當家的開不了口,要在野高舉雙手支持,可能也會考量的選票而手軟下來,也就是如此,搞出一個不能高過於前朝的漲幅,去粉飾臺電帳面上巨大黑洞,但是說穿了這就是鋸箭療法,政府和人民大家混,都去當起差不多先生,沒有成年人的擔當,心中盤算就是轉嫁給別人,但人肉鹹鹹下的別人就是自己啊。 針對蔡英文總統答應明年中央政府,將增資虧損臺電1500億元,但卻在執行上拿去興建輸配電網,又強烈質問到今年底,臺電可能因此大虧2000億到2500億之事,政府將要如何收拾,說穿了就是國內長期以來,政治扭曲市場機制和使用者付費原則,一但換黨執政,又以誰任內電價調漲幅度,去當成體恤人民面對民生痛苦,而不知到頭來這根本就是在上演,國庫財政上恐怖平衡遊戲。 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如為敘述性文字,在有新增營業項目時,就要申請預查將營業項目全部改為代碼化,公司章程也要一併依預查表項目修正。
投資審議委員會: 政府採購
依據「在大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6條規定,出資之種類包括:現金、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本、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智慧財產權在內。 (三)前述盈餘轉增資或再轉投資金額,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可以扣除,不計入投資累計金額。 除上述情形外,貴公司得於變更後填具申請書,檢附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驗資報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及營業執照影本,事後向本會申請核備。 第2次為增加投資,每一個人對大陸地區事業A投資金額亦均為40萬美元,甲乙丙丁4人每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均為80萬美元,可於投資實行後6個月內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書-100萬美元以下」及檢附相關附件,向本會申報。
大陸子公司受臺灣母公司委託研發服務,臺灣母公司為此授權若干技術予大陸子公司,大陸子公司開發成果歸臺灣母公司原始取得。 3.技術合作契約書或協議書(草約即可,但如雙方已簽訂則應明確載明須經我國行政機關覈准後始得生效實施),內容包括技術所有者(權利主體)、技術合作項目名稱、技術內容、移轉或授權的合作方式與實施計畫、授權金或轉讓價金及衍生利益金之給付方式與條件等。 依據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第三條第1項略以:「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爰所詢國內公司擬購買日本上市公司之庫藏股,購買後將持有該公司2%股權,且無擔任該公司之董事,毋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外投資。 惟配合公司法第13條修正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二、概括條款(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非屬上開公司法第17條所稱許可業務,不以登記為必要。 Tohmatsu 投資審議委員會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Deloitte 投資審議委員會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臺北和東京。
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國內公司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申請(報)國外投資,其國外投資事業係指實質營業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而言,如其再轉投資非屬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者,則無需再向本會申請(報)。 為避免臺灣地區人民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至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至中國大陸地區公司之方式規避審查程序,經參考預告期間之意見,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投審會報備。
考量在上述股份買回註銷或減資註銷之過程,僅須經第三地區事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即得執行,且第三地區事業並無對大陸地區事業投入資本之情形,投資人得於下次同一大陸地區投資案件有其他須申請事由時,再併同申請。 (二)若A公司已有大陸投資行為(B公司),嗣後再投資大陸另一事業(C公司)或增資B公司,則應依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向本會申請(報)許可。 如國內投資人未直(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股權者,即不屬許可辦法所稱之大陸投資。 狀況1:本次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增資款為專款進入大陸地區投資必贏公司,新本國公司丙、丁各增加投資X,丙、丁應向本會申請(報)許可,各認列本次對大陸地區增資額X;甲、乙無須申請及認列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