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詳盡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 所述繼承土地的稅負,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稅,以後就可只繳自己權利範圍內的稅負。
  • 11 義務人對於移送機關(例如:北區國稅局)開立稅單之原因或課稅金額不服,或認為不應繳納該筆稅款,卻遭受行政執行而深感不滿,不能理解為何向本署聲明異議會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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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 異議人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 4條規定,必須先取得確定終局 之判決纔可執行雲雲,並無理由。
  • 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 如收到以本分署名義之文書,並要求匯款至個人帳戶者,切勿上當,本分署就有關各種款項,均以移送機關之名義為匯款對象,請民眾特別小心,以防受騙。

按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 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 者,自非法之所許。 次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 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行政執行法第26條、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強制執行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租賃契約,係以當事人約 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而成立,並不以出租人有所有權為要件( 最高法院64年臺上字第 424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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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扣押並準移送機關收取義務人在異議人處薪 資債權之執行命令,異議人於前揭執行命令合法送達後之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內並未聲明異議 ,亦未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則行政執行處經移送機關聲請,以系爭執行命令為執行名義, 另分他執案件後,執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於法並無不合。 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法有規定者,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政執行法 未規定者,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觀行政執行法第1 條、第26條規定自明。 行政執行法 就義務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之執行並未規定,則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之規定。

異議人略以其投保前開保險契約均係附停 止條件之契約,於其死亡或投保年限滿期前,並無任何金錢請求權發生且其非該等保險契約 之受益人,自不能任意扣押云云,並無理由。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水,經法院核發扣押令後核發移轉命令,經第三人公司於合法收受收取命令後10日內未異議,日後第三人拒將執行金額交付債權人時,債權人如能證明第三人陳報不實,得以訴訟方式請求第三人給付,不能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如債務人確已離職,則該移轉命令失效,債權人可再查明有無其他財產後,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執行,勿庸再繳納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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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所謂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該金錢 債權不限於執行時業已存在,將來可發生之債權,亦得為執行之標的,故附有條件尚未成就 ,或附有期限尚未屆至,亦可供執行(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94年 9月修訂版,第 561 頁參照)。 查本件行政執行處以系爭命令分別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異議人,就異議人得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 向該院領取93年度執字第00號至第00號執行事件應受分配款及其他可領取款時,禁止異 議人領取或為其他處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亦不得對異議人給付,尚無不合。 異議人略以上 開債權仍在訴訟中,尚未確定為由,認系爭命令違法而應予撤銷云云,並無可採。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故異議人 對於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向執行機關聲 明異議者,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本件依據行政執行處執行卷 附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記載,義務人為異議人,移送機關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移送行 政執行處執行,該處形式審查執行名義已成立,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規定,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分行之存款債權,並 無違誤。 雖異議人主張前開扣押之存款是○○○國際美容公司○○總公司將○○分公司員工 薪資 9萬 7,561元匯至異議人帳戶中之部分,非異議人所有云雲,惟該帳戶既為異議人所有 ,依形式外觀,即得認定該帳戶內之存款債權為異議人之財產而得據以執行。 至於異議人該 帳戶內之存款實際是否為○○○國際美容公司○○分公司之員工所有,核屬實體法上問題, 行政執行處及本署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行政執行處自不得逕行撤銷 系爭命令,祇得指示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第三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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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公親變事主的感覺,明明欠債的不是你,但被強制執行的卻是你的財產。 本分署為符合車主需求,特商請地方稅務局、交通監理及裁決機關架設查詢系統並指派同仁,於本分署設立聯合服務窗口,車主可以於本分署為民服務窗口一次查詢同一車牌車輛所有欠繳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交通罰單(含尚未移送行政執行事件),並至服務窗口進行繳納,繳納方式除以現金繳納外,並可以信用卡繳納方式繳款,另就已移送執行案件亦可由本分署同仁製作繳款通知書至超商進行繳納,查詢簡便,繳款方式多元。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主旨:有關債權人持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核發之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 命令,得否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查調該第三人之財產等 資料乙案。 請先提供本案之執行案號或義務人之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供承辦人員查詢,待查詢後會告知義務人案件內容,確認無誤後請至相關機關繳納費用完畢後並將收據傳真至本分署,電洽確認承辦人員收受收據後,分署會儘速將原先所發之執行命令撤銷。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行政處分,通知人民限期履行,此時收受該行政處分之人民,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 例如:稽徵機關每年依法作成課稅處分,通知汽車所有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汽車駕駛人超速遭主管機關依法舉發裁處罰鍰;政府機關通知民眾繳納勞保費、健保費等等,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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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就義務人 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扣押執行時,該金錢債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如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 二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禁止執行者外,其得強制執行 之標的並不以民法上發生之債權為限,亦包括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參照最高法院五十五 年臺上字第二八一號判例);且附有條件或期限之債權亦可為執行之標的。 經查,本件義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 人對異議人之大眾運輸補助款債權,即令具有公法關係性質,屬義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請 求權,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仍得為執行之標的。 查本件 移送機關之處分書、催繳函先後經移送機關囑託郵政機關人員分別於94年 5月 5日、94年11 月15日送達異議人,且為執行名義之系爭處分業經訴願決定確定在案。 故移送機關於異議人 經合法送達,且逾期不履行後,遂檢附系爭處分書、系爭催繳函等文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行政執行處依法形式審查執行名義已成立生效後,據以執行其銀行存款、股票等執行程序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 是異議人主張其就違反水利法乙案已於95年 1月間提起再審, 移送機關違反強制執行法第 4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移送執行,應屬無效云云,並無足採。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行政院「「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方案」政策說明

按行政執行法第 9條第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 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 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 又行政執行處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 行,應依該財產之形式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財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 至於該財產所有權確實誰屬,係 屬實體法上問題,非行政執行處所得審認。 復按,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7條規定,撤銷其執行處分,必係發現債權人指封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始得 為之。 如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並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 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不得逕行撤銷執行處分,祇得指示得提起異議之訴之第三人,另行 起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粉絲專頁

桃園一民眾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命令,原因是積欠一年多健保費造成所有帳戶全數被凍結,致使當事人現面臨無錢可應日常所需窘境。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汽(機)車多年前已失竊、或有老舊毀損等情形,多年未使用為何常需繳納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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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還沒付完的錢就全部還完付完的金額扣押,於收到執行命令10日內向法院異議,陳報現有金錢債數額僅有○○元,已依命令扣押。 最後提醒通知書收受人,若對通知書發送機關有所疑慮,可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頁查對所屬機關總機電話記載是否正確,再行電洽該機關查閱是否確有案件在辦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 如果真的收到民間討債業者冒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通知,請記得利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的檢舉專線或傳真通知,趕快告訴我們來處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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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第 1項、第 2項之規定,惟並未禁 止扣押命令與收取命令同時核發而合併記載於一命令書內(最高法院56年度臺抗字第 337號 判例裁定理由參照),故同時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合併記載於系爭執行命令內,於法並 無不合。 又系爭執行命令亦送達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8條第 2項規定執行命令於送達 於第三人時即發生效力。 次按,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規定是強制執行法第 2章對於動產執行 之範圍,本件為該法第 4章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並不準用該第52條之規定,依第 4章第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查詢2025 122條規定,只須該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非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者,即得 為強制執行(臺灣高等法院79年度抗字第1590號裁定參照)。 所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 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其最低生活,在客觀上不可缺少者而言( 最高法院76年度臺抗字第 392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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