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48條12大分析2025!內含民法148條絕密資料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 四、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
  • 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附屬物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滅失者,由出租人負補充之責任。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民法148條: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148條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148條 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48條: 關於我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民法148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勞動部與法院實務見解鹹認勞工離職時之交接手續為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或「報告結算義務」,不論有無特別於勞動契約內約定,均有之。

民法148條: 民法138條是什麼罪?債務執行嗎?

佔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佔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佔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民法148條: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2條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民法148條: 民法§148 「誠信原則」之判斷與運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148條2025 行政函釋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148條: 第 三 節 效力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
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
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著作交付出版人後,因不可抗力致滅失者,出版人仍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滅失之著作,如出版權授與人另存有稿本者,有將該稿本交付於出版人之
義務。 無稿本時,如出版權授與人係著作人,且不多費勞力,即可重作者
,應重作之。

民法148條: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
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 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
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民法148條: 第 三 章 遺囑

前項期間屆滿後,除經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者外,不適用第一項及
第二項規定。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
用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
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
契約。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民法148條: 民法名詞解釋 – 權利失效法理&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按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然其目的,要以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必要,若專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者,其權利之行使,實為不法行為,自為法所不許。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148條: 第 四 款 契約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
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
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 民法148條2025
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
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民法148條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剩餘財
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民法148條2025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
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
求。 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 出質人未於取
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
之債權同時消滅。 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
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民法148條: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
,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
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民法148條: 第 三 款 約定財產制

此時即為例外容許自己動手的情況,稱作「自力救濟」。 詳言之:民法上之債權契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其法律上之效力。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民法148條2025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
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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