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規定2025懶人包!(震驚真相)

A: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基上,僱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僱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工作合約上會載明年終獎金發放的條件,如發放年終獎金時必須在職。

  • 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僱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
  • 但是不用擔心,這筆預先扣繳的 5,000 元,會直接納入隔年 5 月所得稅的已繳稅額,不用再繳這筆獎金的稅。
  •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 但反過來說,如果公司年終結算有獲利,卻無故不發年終獎金或分紅給員工,就可能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與《公司法第 235 條》規定。
  •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僱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年終獎金規定2025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年終獎金規定: 勞資Q&A

不過依《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只要公司有賺錢,應該給予沒有過失的勞工一定獎金。 不過,年終獎金的實際發放日期還是要依各公司規定,也建議有疑慮的朋友,可以直接詢問公司財務或是人資最清楚唷! 大部份的公司行號都是以「全薪」來計算;而若是到職未滿3個月的員工,也多是按比例計算,像是用實際到職天數乘以日薪或是到職月數乘以月薪。 按年終奬金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扣除一切費用仍有盈餘時,對全年在職並無過失之勞工,所應給予之奬金,此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有些公司習慣在農曆過年前最後一天,用紅包發給員工;有些則會跟著 1 月薪資一起入帳。 如果對於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有疑問,建議可以直接詢問公司人資部門。 根據《勞動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公司在徵才廣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若 明確表示會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規定 在此情況下未發年終獎金,就會觸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員工也有資格向業主要求年終獎金。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最常見的3個問題,一次幫你解答所有疑問!

如果你當初和僱主談的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予」,那麼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在不違約的前提下,不論之後勞工離職與否,都應該保有合約所列的權益,像是你之前簽署的契約中,有明定某個特定日期在職即可請求,而這也是為什麼有的人即使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相對地,「恩惠性給予」就是根據這名員工的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年終獎金,無論金額高低都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此僱主也並沒有一定要發年終的義務,甚至怎麼發、會發多少、哪時候發放也只能以公司公佈為主。 大致上來說,「經常性給予」指的是勞資雙方已經事先在契約中明確訂出固定金額,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保障年終3個月等約定,因此這時候的年終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僱主「必須」確實履行該條約上的義務。 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就代表僱主沒有發年終獎金的義務。 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僱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 根據《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 當公司年度結算有盈餘時,你今年工作也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就可以向公司要求獎金或紅利分配 。
  • 依公司有無盈餘搭配員工績效發放,這種發放機制只有領到錢時才會知道到底有多少,這其中當然也有可能是零。
  •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 新進人員到職未滿一年,年終獎金通常會按比例(天數或月份)計算,例如(年終獎金/應工作天數)X 到職天數,或是(到職月份/12)X 年終獎金。
  •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舉例來說,如果麻編在今年拿到 10 萬元年終獎金,公司會先扣掉 5%,共 5,000 元,所以實際拿到的年終是 9 年終獎金規定2025 萬 年終獎金規定 5,000 元。 但是不用擔心,這筆預先扣繳的 5,000 元,會直接納入隔年 5 月所得稅的已繳稅額,不用再繳這筆獎金的稅。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僱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但麻編提醒,拿年終獎金去消費,要注意之後會不會每個月都多要繳的錢。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與計算方式常見問題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僱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年終獎金規定: 公司年終送百萬名車 員工驚喜落淚

未滿一年的年終獎金則按比例計算,依公司規定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分別是以到職日、到職月計算。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僱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年終獎金規定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僱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何時發?過年前離職能領嗎? 計算方式/繳稅金額統整

」,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遵照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80號判決發回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相同意旨可參。 當勞工與僱主並未在契約中約定年終獎金,徵才廣告上也沒寫獎金紅利,你還是有機會拿到年終獎金。 根據《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 當公司年度結算有盈餘時,你今年工作也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就可以向公司要求獎金或紅利分配 。 倘年終結算有盈餘(要件一),僱主就有義務依勞基法29條規定,給付「全年工作」(要件二)以及「無過失」(要件三)的勞工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不得再以其他條件(例如「發放時點不在職」)未成就為由拒絕給付之,至於給付數額為何,僱主可自行參照考績表現決定,法令並無限定給付下限。 年終獎金規定 根據《勞動基本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要扣稅嗎?

例如有些人會用年終獎金繳保險,如果今年年終拿到 10 萬,而提高保險金額,但明年只拿到 6 萬年終,保費就可能反過來造成財務壓力。 建議掌握「532原則」,無債在身者,可以把 50% 年終獎金拿去投資;但如果有卡債、信用貸款、房貸、車貸要還,就應該先用部分年終獎金償還債務,再安排投資理財計畫。 這裡推薦使用麻布記帳 APP 全資產管理功能,只要一鍵同步,就能一個介面整合中信、國泰、臺新、玉山、臺北富邦 34 家銀行帳戶餘額,還能同步基金、加密貨幣、海外證券,管理所有資產。 勞工與僱主簽訂合約中明載年薪可達 13 或 14 個月,就能領到固定 1-2 個月不等的全薪或底薪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規定: 法令專區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僱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何時發?領多少會被扣稅?2022年終懶人包一次解答!

年終獎金大多是用「全薪」計算,還會依照「職等」、「個人績效」、「職等和績效」、「全公司相同」來發放。 年終獎金規定2025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年底尾牙後,上班族的心情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拿高年終的民眾歡喜迎新年,但沒領到年終的也大有人在,因為其實年終並不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也就是說公司不給年終「不違法」,但沒領到年終的民眾也不用太失望,因為勞基法有另一條規定,若公司有賺錢 ,就必須得分紅給「獎金」。

年終獎金規定: 「勞基法又沒規定要發年終,幹嘛給」──錯!關於「年終獎金」你該知道的幾個規定

舉例來說,買了一支全新手機,結果後續每個月手機資費都變多,這樣可能因小失大,存不到錢。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大小月(31 、 30 天)該如何計算,依照勞工委員會的計算方式,除了 未滿月的月份以天計算外,一個月都算是 30 天。 席開820桌,臺新金歡喜辦尾牙,董事長吳東亮、彭雪芬伉儷和員工大玩自拍笑得很開心,因為今年金融業年終依舊蟬聯第一,不只臺新金平均獎金4個月以上,一銀、華銀、兆豐也都傳出有5個月年終,但不是每個行業都那麼理想。 就學貸款:剛出社會的新鮮人可能會有就學貸款,雖然學貸利率低,但也可以考慮優先償還,減少負債,未來才能安心投資。 不管領多、領少,站在上班族的立場,辛苦一整年當然都希望能領到年終,但其實年終並不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 舉例來說,小雯今年的年終領了10萬元,就會先被預扣 5%,也就是5千元,不過也別太過擔心,因為這5千元會列入小雯下個年度報稅時已經繳納的所得稅中。

只不過要留意的是,根據國稅局釋出的資訊也提到,如果年終獎金的金額超過 86,001元,公司要預先按全數金額扣繳5%稅款;而若給付金額未達86,001元,公司不必預先扣繳,而是在5月報稅季時,直接將獎金列入年度所得總額裡。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而言,公司得自訂章程敘明員工酬勞分配規則,並經董事會決議及報告股東會後發給,相較於勞基法規範,公司法賦予僱主自主設定個別勞工發放條件的權利。 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但為僱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根據財政部薪資所得扣繳辦法,2018 年起,年終領超過 84,501 年終獎金規定2025 元,會由公司直接扣繳 5% 所得稅。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領超過「這金額」,除了要被扣稅還要繳補充保費!

年終獎金的認定要看各家公司的規定,雖然大多數都是以全薪計算,但業務單位員工的計算方式可能更複雜,相關計算方式與細節要依照合約與公司規範而定。 年終獎金可以分為「經常性給予」與「恩惠性給予」,如果合約中有寫到像是「保障年薪 13 個月」或「保障年終 2 個月」等項目,那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予」,是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的一部分,資方有履行契約的必要。 但反過來說,如果公司年終結算有獲利,卻無故不發年終獎金或分紅給員工,就可能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與《公司法第 235 條》規定。 同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僱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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