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2025全攻略!(持續更新)

僱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鋼索,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
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
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僱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
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
點二五公尺以上。

  • 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 僱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 僱主對於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或主柱、吊桿長度未滿十二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其結構部分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僱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四、起吊作業前,先行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安全率等之符合性;並檢點吊掛用具,汰換不良品,將堪用品與廢棄品隔離放置,避免混用。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僱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知多少

作為生產生活中起升重物的需要,古代各個文明中均發展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起重機械雛形,如中國古代的桔槔、轆轤等,但現代起重機械起源於歐洲。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供電線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直流電或超過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時,應設於專用之坑穴或套管內。 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

  • 僱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
    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
    內使用。
  •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 依據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定義,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僱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僱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覈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
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僱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
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三、估測荷物重心位置,以決定吊具懸掛荷物之適當位置。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申請竣工檢查檢附資料一覽表

僱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僱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三、查覈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
重吊掛作業。 固定式起重機2025 僱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
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二、對於前款之現場危害因素等調查結果,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 三、相關檢點表、派車文件及其他相關紀錄表單,於施工結束前,留存備
查。

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設備,電動鍊條吊車,鋼索吊車,天車專業生產廠商,專業吊車生產請找源廣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僱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
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
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
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
任之。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塔式起重機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
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固定式起重機2025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
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鬥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
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僱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臺,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簡介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鬥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臺下降之裝置。 但駕駛室或駕駛臺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固定式起重機: 機械原理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 兩站檢定總分必須達60分以上,且第一站得分不得低於24分,第二站得分不得低於16分,且「吊掛要領」不得低於10分,術科才認定及格。 應檢人必依照標準化的評分項目進行術科實際操作,有一定的難度,好在術科成績得保留3年,而學、術科成績都及格,才能取得技術士證。 吊升荷重係指依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而伸臂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以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 上課時數18小時 上課資格須年滿18歲~ 固定式起重機 回訓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勞工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固定式起重機: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操作迴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2025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
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
等措施。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
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
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
臂起重桿。 四、中型升降機:指積載荷重在零點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懸臂起重機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臺)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臺)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

垂直靜荷重為構成起重機之荷重,扣除垂直動荷重部分之重量。 固定式起重機2025 固定式起重機 可移動之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重。 固定式起重機指的是固定在基礎上或支承在基座上只能原地工作的起重機,分為固定塔式起重機、甲板起重機、懸臂起重機三類。 為縮減現場檢查時間,事業單位於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先自行對該機具實施相關檢查並作成紀錄(項次十)。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因故於開訓前三日辦理退訓者,可辦理全額退費;惟當期因故無法完 成受訓者,可轉至下期完成訓練不另收費。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
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六、當荷物起吊離地後,不得以手碰觸荷物,並於荷物剛離地面時,引導起重機具暫停動作,以確認荷物之懸掛有無傾斜、鬆脫等異狀。 五、國家標準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固定式起重機可以進行岸與船之間的裝卸作業,其工作效率高,作業穩定性好,運轉靈活,是內河湖泊理想的裝卸設備。 特別適用於碼頭的大量裝卸作業,用戶可選擇配置吊鈎或抓鬥。 採用吊鈎或抓鬥進行工作,可全工作幅度帶載裝卸,如鋼材,袋貨,木材等。 僱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

但設有檢點臺及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起重機設有緩衝裝置時,於無吊掛物之狀態下,以額定速度之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吸收運動能所造成之力。 但於緩衝裝置前方設置有自動減速之裝置者,得以其減速後之速度計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
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 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僱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固定式起重機: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
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
固定式起重機 關檢查及管理。 僱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
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
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

固定式起重機: 固定式起重機固定塔式起重機

七、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八、與起重機具操作者確認指揮手勢,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及水平運行
。 九、確認荷物之放置場所,決定其排列、放置及堆疊方法。

固定式起重機: 起重機設備,電動鍊條吊車,鋼索吊車,天車專業生產廠商,專業吊車生產請找源廣

僱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僱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