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臺)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臺)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架空式起2025 架空式起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 二、取得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技術士證照者,得操作各式架空式、橋型式、斯達卡式、纜索式、捲揚式等起重機及卸載機(架空型)。
- 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
- 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取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架空型-地面操作)之訓練期滿證明,得以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操作資格,並降低職業災害、保護勞工安全。
- 但於地面上操作之起重機,得免設駕
駛室及駕駛臺。 - 四、通電部分與外殼間之絕緣部分,其絕緣效力、絕緣電阻試驗及耐電壓
試驗應符合 CNS2930 規定。
僱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僱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僱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架空式起: 固定式架空及門型起重機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駕駛臺下降之裝置。
-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
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
,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 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 僱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五、直接遮斷動力迴路之構造者,其通電部分應施以溫升試驗,並符合
CNS 規定。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
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架空式起: 架空式
但設有防止感電之圍柵或絕緣覆蓋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
,應依 CNS 6426 第 架空式起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
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
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 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架空式起: 電動吊車(天車)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臺,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臺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架空式起: 起重機回訓(固定式、移動式、吊掛)
三、吊掛物或引導部分,有撞擊地面障礙物之虞時,應列計吊運車可能被
舉上之一側車輪之水平動荷重。 架空式起2025 架空式起 欲參加本課程之學員,應先確認所操作機具之種類,再行報名。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 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架空式起: 架空
僱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移動式起重機上部旋轉體之旋轉動作引起碰撞危害,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 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架空式起 架空式起2025 僱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架空式起: 起重機回訓(固定式、移動式、吊掛)
僱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僱主應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覈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並應妥存備查。 僱主對於前項起重機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架空式起: 電動吊車(天車)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僱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固定其吊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