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高強度鋼而在爐內實施退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含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後,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第106-1條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2025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 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
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 - 第36條僱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 僱主於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 三、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動荷重及作業時之風荷重等組合荷重時。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檢查機構對僱主申請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僱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檢查機構對僱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僱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129條僱主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檢查機構實施前項竣工檢查時,僱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第119條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僱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僱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2)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2025 特殊作業類: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需接受18小時(專業學科12小時加術科操作實習6小時)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通過訓練單位自行辦理學、術科測驗合格,取得操作結業證書。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
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但
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
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
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第162-1條高壓氣體容器經修改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所有人或僱主應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第18條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第37條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第25條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6條僱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第27條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法規異動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操作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 四、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應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
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
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六、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七、設置於室外之伸臂起重機,因強風來襲而有起重機伸臂受損之虞者,
應採取必要防範措施。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固定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知多少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二、搭乘設備需設置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第3條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前項第一款安全係數之計算,應含鋼索自重及鋼索通過槽輪之效率。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但設置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僱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法規資訊
第25條檢查機構對僱主申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僱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15條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僱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僱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第10條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所稱危險性機械,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同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僱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
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
等措施。 第164條僱主停用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時,停用期間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者,應向檢查機構報備。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 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法規查詢
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第69條僱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第7條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臺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第6條本規則所稱額定荷重,在未具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具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指自吊升荷重扣除吊鉤、抓鬥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四、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僱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
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二、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僱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僱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吊籠,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吊籠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僱主於營建用提升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僱主於營建用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屆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僱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
室。 三、組配、拆卸時,應選用適當人員擔任,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四、因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致作業有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
。
僱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僱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僱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僱主於人字臂起重桿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三、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僱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
檢點:
一、潛水作業。 僱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
點:
一、有機溶劑作業。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材質及吊桿之傾斜角
,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鬥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
重。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僱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
門扉。 僱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掛標示牌,以文字載明警語,告知開啟者有墜落
之危險。 僱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僱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
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機械相關技師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機械相關技師,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積,超過零點二之第一種壓力容器。 固定式起重機法規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
或權責辦理:
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