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
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
金申請書。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
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
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 前二項請領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另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5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其他事業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 不能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
立(變更)登記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者,負責人非本國籍時,以居
留證或護照影本為之。 僱主應自本條例公佈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相關附件 函轉銓敘部有關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107年7月1日在職且選擇繼續提存離職儲金之聘僱人員,得否於變更僱用契約或續約時,選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退休金一案。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提停繳申報作業
於同一僱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 勞工退休金條例 調整時,僱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僱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僱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僱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勞工退休基金用於非指定之投資運用項目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中央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附加利息歸還。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四 章 年金保險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僱主或委任單位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勞工依前項規定全額移入退休金者,其所採計工作年資,始得併計為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勞工得將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本條例投保之年金保險;於未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僱主應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並至遲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 -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
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 僱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僱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申請書;依該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領者,並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背面影本。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僱主或委任單位,由僱主或委任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僱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委託協助處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僱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事務後續相關作業案
勞工
復職時,僱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僱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僱主應
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
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5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規定限期繳納及改善之期限,不得逾
三十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 服務園地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公佈業務處理上之祕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5 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勞工發現僱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僱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年金保險準用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僱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同。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 僱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法規查詢
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另勞工如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
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
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得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僱主所送勞工退休金申報資料,有疏漏者,除提繳率應依第十六條規定辦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5
理外,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僱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勞工退休金條例: 相關連結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僱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佈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
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
同。 僱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
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處罰,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罰鍰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二 章 制度之適用與銜接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
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僱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僱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
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
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