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22025必看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民法242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身分關係在法律上發生何種權利義務,均依法律規定而定。 又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有關重婚撤銷事項,民法既有明文規定,在裁判上有無將此涉及公益之強製法規捨棄不用,另依法理作相反之解釋,藉以阻止前婚配偶行使重婚撤銷權之餘地,殊有疑問(註五)。 一夫一妻之婚姻政策,為維持男女平等、家庭和睦之理想制度,不容吾人置疑,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採之,也為不爭之事實。 惟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前,關於重婚,其第九百九十二條僅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而未如該編修正後之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為無效。

民法242: 民法名詞解釋 – 保全&代位權

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以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不存在為異議權之理由,其本質上即含有消極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性質,須於確認該有爭議之債權不存在後,始得為剔除該債權於分配表外之形成判決,故應先由主張該債權存在者負舉證之責。 我國民訴法增訂第67條之1職權通知訴訟(事前程序保障)及第507條之1以下第三人撤銷訴訟(事後程序保障)等相關規定之後,代位訴訟既判力主觀範圍應如何解釋為考題之重點所在。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所供給材料之瑕疵或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材料之瑕疵或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其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242: 債務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關於民法第244條之解釋,相關實務見解如: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民法2422025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 按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定,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須以法律限制,及必要原則等三項要件。

至於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與債務人怠 於行使之權利,孰先孰後,則與代位權之行使,不生影響。 若債務人未參與訴訟,則其他債權人仍有提起代為訴訟之利益,惟為使程序同一,法院宜闡明其參與前訴訟,或依據第205條之規定,合併辯論;惟若未通知,以致於未享有程序保障之機會,應承認有提起507-1之機會。 謹按債權人非於保全債權所必要時,不得行使前條之權利,故必債務人負有遲延責任之場合,方許債權人行使屬於債務人之權利。 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例如中斷債權之消滅時效)仍得為之,蓋以有益於債務人也。 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在民事訴訟法第14次研討會亦有熱烈的討論。 有見解認為,在債權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代位訴訟時,債務人仍得自己對第三債務人起訴,而債權人所提起之前訴,將因債務人自己提起後訴而成為無理由,此時僅能準許債務人之訴訟。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民法242: 債權人可否代為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要 旨: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民法242: 債務人脫產了怎麼辦?

蓋適用法令違憲為附帶違憲審查制下之解釋方法,為具體審查而具有個別效力。 例如美國憲法判例中,主文所稱「適用於上訴人則違憲」即是(註七)。 我國大法官會議之違憲法規審查權則限於既成法令(包括判例)之抽象審查,解釋之效力為一般拘束力,而法律架構又未設具體審查等所需言詞辯論證據調查等程序之規定以為個案救濟之基礎,則如何判斷個案適用法律是否違憲? 二、近代一夫一妻制淵源於歐洲中世教會倫理與康德等之哲學思想,為各文明國家維護婚姻及家庭秩序之基礎而成為各國民法典所採行之親屬基本關係(註一)。 各國憲法雖未明定一夫一妻制,但與憲法上所揭櫫之民主自由、男女平等原則以及人道主義,兩性尊嚴之維護等理念相符合。

民法242: 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締約上過失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故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之可言(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9年臺上字第1274號)。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行使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之代位權者,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即得為之。 至於債權人所欲保全之債權與債務人怠於行使之權利,孰先孰後,則與代位權之行使,不生影響(最高法院民事判例72年臺上字第3534號)。

民法242: 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代位權行使時期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民法2422025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242: 憲法法庭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民法242: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註釋-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代位權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嗣後小呆缺錢繳學費,便把該房子賣了,善意不知情的美環買去,並辦理移轉登記。 原審未遑詳求,遽以上述理由就此部分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自嫌速斷。 最高法院指出原審未釐清醫院對健保署有何私法上債權,以及健保署有無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情形?

民法242: 行使範圍: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如僅將訂立契約之情事通知委託人,而不以他方當事人之姓名告知者,視為自己負擔該方當事人之義務。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民法2422025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民法242: 行政函釋

次按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即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乃權利之一種,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怠於行使此項抗辯權時,非不得由他債權人代位行使。 在此所謂「怠於行使權利」,係指有此權利可行使而不行使。 按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即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乃權利之一種,如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怠於行使此項抗辯權時,非不得由他債權人代位行使。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242: 法律論壇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242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 至解釋文所稱「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發生之重婚事件」,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中巳就此特殊情形之重婚擬妥解決方案。

民法242: 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佔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民法242: 債務人沒有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民法2422025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民法242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民法242: 解釋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民法242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民法242: 憲法法庭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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