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勞工因傷停役後,僱主予以解僱時應發資遣費,即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臺內勞字第四四六三七○號函所示:勞工留職停薪應徵服役,因傷經複檢改判丙等體位停役,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解僱勞工,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
-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2025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2月5日和2月6日是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初五)上班,由於初六的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日期與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計算方法分別為何?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僱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勞動基準法第13條2025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撥繳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剩餘者,撥交該事業,其有不足者,由該事業發還基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因「優退」而離職,可否申請失業給付?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勞動基準法第13條2025 前項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前所稱「僱主不得終止契約」之範圍為何?|簡文成專欄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
Copyright © 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彰化縣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賴奇旻理事長 All Rights Reserved. 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桃園市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如不服本訴願決定,得以新竹市政府為被告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 春節前後及連假期間,部分公司行號仍需要有人力留守或請人支援,尤其年貨大街、百貨賣場、餐廳、電影院,這段時間更是忙碌,店家若面臨春節期間正職人手不足,就需要請打工族、工讀生來幫忙。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服務資訊
據此,訴願人未經陳君同意即調整其工資,且未於約定日期給付陳君111年4月份工資,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勞基法規定,除夕到初三上班,應發雙倍薪資,提醒資方注意。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資遣通報
僱主「資遣通報」的對象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主要是讓政府機關能在最快的時間內瞭解有哪些勞工將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以便及時提供就業服務。 爰僱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進行通報。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勞工如因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第13條但書、第20條規定等情事之一而致「優退」者,可申請失業給付,事業單位並應辦理資遣通報。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勞動部)90年11月5日臺90勞保1字第 勞動基準法第13條2025 勞動基準法第13條2025 號函示,優惠退休是否為非自願離職,其認定之依據在於「有無選擇留用之權利」或「不離職將使勞動條件遭受損失」者。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僱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依林君等6人111年1月至3月份出勤紀錄,其等於該期間確有單日工作超過8小時,而有延長工作時間之情事,且訴願人自始並不否認。 另訴願人於陳述意見時,亦稱O山工會無代表性等語,是訴願人未經工會同意,即使林君等6人於111年1月至3月間有延長工作時間之事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各項限制,其立法意旨係為禁止僱主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繼續延長時間工作,以保護勞工身心之健康。 倘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先予說明。 舉例而言,今(102)年的農曆正月初二為星期一,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勞工,農曆正月初二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該等勞工若應僱主要求於當日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額給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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