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 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
III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但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誤認為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就代表「夫妻婚後財產是共有的」,實際上並非如此。 通常大家不會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取法定財產制,那就會依照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第1018條則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 對於償還的,如果夫妻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償還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不需要分割了。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二、什麼是「約定財產制」?
剛才做了一個中樂透的夢,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其實雷丘就算中了樂透,也是得上繳給老婆的。 不過利用這個機會,雷丘律師要來和大家說明一下夫妻財產制,因為夫妻財產制和離婚,以及遺產分配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息息相關。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為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離婚時一個很重要的權利,用最簡單的方式來形容,就是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增加比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雙方差額的一半(想瞭解更多,可以點文末的連結)。 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並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繼承人事後反悔拒絕履行該協議,希望重新分配,依照法律規定,此時繼承人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履行分割協議訴訟」,請求其餘繼承人依照遺產分割協議進行遺產分配。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六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 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五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 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 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五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陳俊翰 律師
✅ 將婚姻居所出售,出售後所得之款項將會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 法庭會考慮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等等因素來決定雙方應得的金額。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 尚未達成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不知從何談起離婚財產怎麼分,也可以尋求專業離婚訴訟律師介入調解,促進雙方達成共識的同時,更保障自己的權益,擬定詳盡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可以確保分配方案的執行,降低未來發生糾紛的機率。
- 首先,夫妻要適用何種財產制可以在 婚前或婚後約定,即便夫妻雙方已經約定好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仍然可以在婚姻關係中隨時變更。
- 因此,離婚後不動產仍歸屬於登記名義人,當初登記在誰名下,離婚後就是誰的房子。
- 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列入財產計算,這是因為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養家分工合作無關。
夫妻雙方離婚時,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經常發生爭議的會落在雙方財產價值如何認定這件事情, 如果是無法協議而進入訴訟,夫妻財產價格的認定往往也是訴訟攻防的重點。 若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可一併請求法院依法分配剩餘財產。 報章雜誌上看到一些名人與藝人從佳人變怨偶而離婚時,多會出現聳動的新聞標題如:某甲與某乙離婚不想人財兩失,要分對方一半的財產。 而我們尋常百姓離婚時亦然,只是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卻傻呼呼地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並表明拋棄權利。 這對於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面臨離婚後自食其力的困境,可就喫大虧了。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應當彼此相愛,決定離婚前宜考慮再三
而在「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更明確的定義,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的條文。 依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種,其中約定財產制需訂定書面契約,並且要向法院聲請登記後才得以對抗第三人,而夫妻若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制,即為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只有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才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約定財產制是無法請求的。 」,也就是離婚時,夫或妻結婚之前的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稱為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後努力工作賺錢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因為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離婚還沒花掉的,再扣除各自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是可以平均分配的。 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起算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的時間點,以「知有剩餘財產差額」開始起算
於夫妻離婚或死亡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白話來說,就是夫妻離婚以後,雙方將婚後財產拿出來必較,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給平均分給對方,以達到公平概念。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 若夫妻沒有約定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就統計資料來看,臺灣僅有少數夫妻會到法院登記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大多數的夫妻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註1】。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婚後把財產都放在一方名下 他方的解救之道
指夫妻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且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約定財產制」是指配偶彼此在婚前或婚後,以書面契約方式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的「約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所要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但是,上面這個保護機制,法律上又另外規定了配偶知悉後可以撤銷或加計回來請求的時效期間,而且,移轉給第3人還分為是不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親人等,不見得一定是可以撤銷或加計為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基礎。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一) 財產價值計算要以什麼時點為準?
根據民法夫妻財產制第1005條:夫妻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 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後購屋的房屋登記人可以不經另一半同意賣房,自行抵押借貸、增貸。 所以為避免爭議產生,最好的選擇是「聯名登記」,這樣不論其中一方想要對房屋行使什麼樣的權利,都必須要得到另一半的事前允許。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並不是登記後才生效力,而是隻要白紙黑字寫好契約即生效力,聲請登記所生的是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對外宣稱我跟我老婆是什麼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不論是訂立、變更或廢止,為了避免日後有任何爭議,依法規定都必須要以書面(婚後或是婚前財產協議書)撰寫。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有問題有隨時來免費法律諮詢,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修正通過! 夫妻離婚財產依「貢獻」分配
民法也規定,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邊要注意的是,雖然《民法》把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但不管是哪一種,平時都是夫妻各自擁有的財產,夫妻各自要怎麼花用,對方是管不著的②。 然而話又說回來,法定財產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法律認為,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所賺的錢,另外一半其實都有貢獻,為了平衡「我賺的錢就是我的」這種觀唸的漏洞,所以纔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而《民法》為了保障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便設計了一些規定,好防範有心人鑽漏洞。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現存婚後財產之「不列入」及「追加」
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另外若夫妻在結婚一段時間後才決定改採約定財產制,原本的法定財產制就會在雙方以書面訂定約定財產制契約時隨之消滅,這時夫妻的一方也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3、一方父母出首,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2人已經無法繼續維持伴侶關係,因此判離婚,15歲兒子監護權歸媽媽。 現代人離婚已不是稀奇的事,但離婚隨之而來的卻是夫妻財產的相關問題,經常在臉書分享婚姻故事的「律師娘」,日前在粉絲頁分享「18招離婚夫妻財產問題」,為困擾已久的網友解答,造成許多迴響。 婚前財產原則上不用分配,但如果是婚前買股票,股票的票面價以結婚時價格為準。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二、離婚分財產 保險金也能分嗎?
1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也就是說,一般夫妻適用的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分為婚前的財產及婚後的財產。 VI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像是如果對方有汽、機車、黃金珠寶或古董名畫之類有價值的財物,關於這些可能就必須另外請求法院委請專業的鑑定公司來進行鑑價,否則一般人應該很難去確定像這類財產的客觀價值。 」是否應於計算財產價值時作為減項予以扣除,法院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有採取於計算價值時應該扣除的看法,也有採取不應該扣除的看法。
(三)前開夫妻剩餘分配請求權之請求權自生存配偶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二)基此,夫妻一方死亡,如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較高,生存配偶可依法請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之一半,故被繼承人遺留下來之財產須先扣除該部分剩餘財產分配予生存配偶後,剩餘部分則屬於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 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檢視雙方對話紀錄,認為楊男有說明匯給妻子的款項是「投資用」,非贈與,無法採對妻子有利之認定。 妻子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達成楊男給付妻子130萬元之協議,且約定各自保有名下財產、負債,同意互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及離婚所生之財產、非財產等權利請求,因此楊男並無不當得利,駁回妻子上訴,全案確定。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公公住院愛上護士結婚 12億遺產沒有留下遺囑…我們能繼承多少?
在財產方面,經濟弱勢的一方常會問到:自己可以從對方那裡分一半的財產過來嗎? 例如:夫妻離婚,雙方唯一婚後財產為妻名下之房屋一幢,夫不得請求妻移轉該房屋所有權之1/2與已,僅得請求該房屋經鑑定後之金額之一半。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駛,則請求權消滅。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買的房子僅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就屬於個人專有財產;但婚後財產房子縱使只登記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雖然仍屬於登記人的財產,但可以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設計的目的就是認為夫妻結婚後有人主外,有人主內,彼此分工合作,對婚姻期間創造出來的成果理應雙方共享,對沒有經濟能力的家庭主婦(夫)的保障尤其重要。 畢竟主婦(夫)對家庭奉獻了無數心力,就算沒有出去賺錢,家中財富的累積她(他)也有一半功勞。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約定財產制之「分別財產制
規定,婚後財產的價值,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如果小明跟阿花是協議離婚,就是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日為準,如果是法院判決離婚,就是以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一天為準。 因此,訴訟離婚而有外遇、家暴或其他不能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須提出對方有「無婚姻貢獻或分配不公」情形,法院才會在請求剩餘外遇離婚財產分配的訴訟中依職權做調整或免除金額,當無法舉證時,則僅能依侵害配偶權、家暴或傷害罪等另外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而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繕養費要件嚴格(須判決離婚、請求一方無過失、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並不容易請求,而實際上分財產的權利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030條之1。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夫妻離婚時,大家應該都知道夫妻財產需要處理,不過大部分人都把財產分配概念誤認為繕養費,錢少的一方,可以向錢多的一方要求財產的一半,不過這樣的觀念並不正確。 「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因為男女決定結婚時,絕對不會分「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以免一方不爽,婚不結了。 《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為何會讓離婚的人,財產先少掉一半? 其實,這應該從立法院在去(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法的「前、後」兩時間來看。 過去離婚,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較有錢的一方要被分走差額的一半,不過,立法院去年底修法,給了法官行政裁量權,不再是對半切的2分之1。 Step1.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則以零計算)。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有多長?
「約定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共同財產制」,另一是「分別財產制」。 在「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各自取回結婚時的財產及特有財產,至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應該歸雙方公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一人一半,此時,夫妻雙方可協議分割共有物,協議不成時也可請求法院予以裁判分割。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法定財產制關係在離婚時消滅,在協議離婚,財產計算的時間基準點,是以離婚登記之時間點。 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配偶死亡),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低的那方可以要求進行夫妻財產分配,除了雙方當事人可以拿回屬於原本自己的財產外,財產低的那方有權利分到「扣除這段婚姻中所負的債務之後,平均分配的財產差額」。 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共有三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以及法定財產制,可以在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 若是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或登記時,就會自動認定為法定財產制,必須遵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
依民法規定,夫妻能自行決定婚後對於財產的管理與使用方式,並且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夫妻財產分開制)。 ,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也保障了婚後取得較少財產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人請求差額的一半,因此是給許多準備要離婚或是正要離婚的網友,更多法律知識的靠山,令網友紛紛轉貼分享。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為婚前、婚後,其中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為婚後,成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很大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 前面提及法院衡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審酌的事項,然而婚姻關係存續當中,很多金錢或是家務付出都難以量化和舉證,法院也不可能在無其他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僅依一方口頭陳述,就認定有「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況。
例如最後算出夫之剩餘財產總金錢數額為1500萬元,妻為600萬元,則差額為900萬元,平均分配,妻得向夫請求450萬元,故民法第1030條之1一般稱之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如果B女沒有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B女及3名子女就A男的遺產繼承分配則為正資產各550萬元,負資產各為12萬5千元。 若夫或妻一方為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不同於法定財產制,無論是婚前婚後,雙方想要改成約定財產制,都需要填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註一),有意願的民眾可以先在司法院官網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法定財產制的優點在於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的一半(對財產較多的一方來說就是缺點),因此與它相對的夫妻財產分開制好處也很明顯,就是夫妻財產各自獨立不受離婚影響,財產較多的一方無須跟另一方做婚後財產分配。 在裁判離婚的情況,就要看你們之間是採取共同、分別或法定財產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部分雖免申報契稅,但土地移轉仍應先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對此,楊男則反駁,婚後,妻子曾拿他的手機轉帳,陸續積欠他共400萬元,才會以網路轉帳方式,自妻子的銀行帳戶內轉帳200萬元,剩餘200萬元欠款,則以備註註明。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NOWnews今日新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日公佈國內新增31,514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31,078例本土個案及436例境外移入;另確診個案中新增45例死亡。 女星小甜甜(張可昀)繼自己與宋逸民所屬教會「藝起發光」,傳出負面風波後,5日更在個人臉書上,寫下5千字長文控訴自己遭老公「宋先生」家暴。 而老公宋先生在6日凌晨2點左右,於個人臉書上發文,寫下1783字反駁自己遭控訴「家暴」的始末,而當事人小甜甜也在第一時間於下方留言,更爆料「警方已出發」。 馬來西亞一名20歲的醫學系學生,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每個月只有臺幣700元的生活費,為了籌昂貴的學費,他每晚都只能到速食店啃食別人餐點的剩骨,讓人十分…
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分配資產的協議,法庭便會以公平原則作出決定。 總括而言,法庭會以50/50 作起步點去分配雙方的資產,但法庭仍會作彈性考慮,以配合個別案件的情況。 例如其細節、雙方的經濟及生活狀況、婚姻關係、婚姻持續期有多久、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否相等、雙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等。 於離婚案件中,在計算夫妻雙方的資產時,除了香港資產之外,海外資產亦需計算在內。 而財產分配的爭拗通常都能夠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十宗案件有七至八宗如是。 但如任何一方擁有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儲蓄壽險保單、基金等等,而夫妻雙方不能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便可要求家事法庭裁決如何作出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離婚後,父母應給付未成年子女多少扶養費?
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情求權,所謂差額,是指就雙方賸餘婚後財產之價值計算金錢數額而言。 上開權利之性質,乃金錢數額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存在於具體財產標地上之權利,自不得就特定標地物為主張及行使。 是以,除經夫妻雙方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民法第319條參照),約定由一方受領他方名下特定財產以代該金錢差額之外,夫妻一方無從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逕為請求移轉其名下之特定財產。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2025 法定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後將進行「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約定共同財產制:
銀行存款不論是定存或活存均在計算的範圍之內,至於價值的認定就是視離婚當時雙方於銀行帳戶內究竟有多少金額,如果對於對方存款金額不清楚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函詢相關銀行查詢。 人與人之間因瞭解而在一起,也可能因為更瞭解而想要分開。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離掉的,也要注意法律賦予的經濟保障,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應得的權利而不是被施捨的恩惠。 不列入是指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追加是指法定財產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之財產應追加計算。 5.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其為特有財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