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2條6大分析2025!(持續更新)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 、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 、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
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 民法72條
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主要的原因在於,民法認為婚姻制度乃兩人共同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倘若事先約定他方違反一定條件,需無條件同意離婚,就已經悖離了婚姻尋求共同生活的本質了。 標的合法並非法律行為需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依現代法治精神,不違法就是合法。 觀其言,氏似乎認為民法第七一條有劃定法律行為外在界限的功能,惟並未表述民法第七一條與其他同為法律行為一般效力規定於功能上之差異。

民法72條: 第四章 法律行爲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民法72條2025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民法72條: 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註釋-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但能證明縱不使用寄託物,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72條2025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 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
  • 判斷上,仍因以法律規定為主,若法律未規定,則應探求法規之目的系在於確認其無效,或加以其他法律效果(如對關係人之處罰)。
  • 三、為行使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於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之財產,有無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 另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
    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故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
    聲明異議者,自非法之所許。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 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 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 上述這類千奇百怪的契約,都有其不良的動機和目的,訂約人本身應該也瞭解這種契約有問題,結果「無效」也不致意外。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保險業依前項除外規定未辦理公開發行股票者,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 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前項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相關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第六項規定之保 險業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適用該規定。 但 其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屆滿者,得自改選之董事或 民法72條 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民法72條: 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鄰地使用權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民法72條: 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註釋-違反強行法之效力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民法72條: 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暴利行為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民法72條: 民法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事實行為&脫法行為

換言之,民法上之暴利行為並非當然無效,但得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其行為或減輕給付。 次按民法第74條所稱輕率,係指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之結果,因不注意或未熟慮,不知其對於自己之意義而言。 民法72條 且該行政機關是否法定
之獨立機關,應視其有無組織法規、獨立之預算及印信而定。 民法72條2025 而所謂組織
法規,並不以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為限,且不限於以法律規定之組織為限
,即以授權命令訂定之組織法規亦屬之。

民法72條: 違反法律的契約是否有效?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佔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民法72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民法72條: 法規內容

(至被迴避之強行規定,有為禁止規定或租稅法規等)。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
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

民法72條: 利益與影響

至土
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謂「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信賴
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並非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外,尚可使無效
之法律行為變為有效。 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 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拒絕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之詢問,或對其詢問為虛偽之答復 ,致影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者。

民法72條: 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的要件

七、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安定基金提撥之相關事宜。 八、受主管機關指定處理保險業依本法規定彙報之財務、業務及經營風險 相關資訊。 九、其他為安定保險市場或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經主管機關覈定之事項 。 安定基金辦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九款事項,其資金動用時點、範圍 、單項金額及總額之限制由安定基金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覈定。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申請安定基金墊支之金額,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覈准。 主管機關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得視其需要,提 供必要之保險業經營資訊。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72條2025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民法72條: 法規名稱: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72條2025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民法72條2025 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上訴人先祖黃某與被上訴人先祖李某訂立合同,載明「其屋左側小門有礙 李墳,永不許開,以息爭端」,此項契約不得認為有背善良風俗,即難依 民法第七十二條謂為無效。 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 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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