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就業保險10大分析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或被保險人依第十條規定自行投保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所負擔之保險費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代為加收滯納金彙繳保險人。 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保險人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加徵之滯納金額,以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之被保險人,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者,認為其失能程度減輕,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改按減輕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其失能程度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失能年金,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 不符合本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委辦或補助其他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 但勞工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發布。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投保單位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者,原代表人或負責人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時,新代表人或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投保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就業保險注重勞工朋友「短暫離開工作」時的基本生活保障,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奬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的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 三、本法施行前,適用失業給付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包含失業給付之保險費。 但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業給付已改納入就業保險之給付範圍,所以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配合調降1%。 各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適用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必須同時負擔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無重大違約,於契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徵求機關同意後,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1年。 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參加全日制的職訓課程時,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圖/勞工保險局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為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應於該保險給付之範圍內,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繳納。 前項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按其月薪資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定。 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應之等級為限。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 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 投保單位已依前項規定繳納者,其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給付得抵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擔之職業災害補償。
  •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應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違反情節、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二、經保險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前三項職業病鑑定之案件受理範圍、職業病鑑定會之組成、專家之資格、推薦、遴聘、選定、職業病鑑定程序、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勞工團體代表、僱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前項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其後自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後公告。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98年5月1日新修正施行的《就業保險法》,又增加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延長離職時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失業勞工的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到9個月(一般勞工最長只能到6個月哦!),還有增加失業勞工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政府在 92 年度實施《就業保險法》,目的是為了提昇勞工的就業技能、促進就業、還有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包括 4 項保險給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二、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或第二十條受理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團體之補助申請,其處理程序未終結。 僱主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僱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適用對象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第二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請領遺屬津貼,不受第二項各款所定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或再遭遇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失能年金。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給失能給付。 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被保險人發生同一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符合請領本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請點選「就業保險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覈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無正當理由不補具應繳之證明文件,或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接受保險人指定之醫院或醫師複檢者,保險人不發給保險給付。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給付及申請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給付保障,只要勞工依規定由所屬僱主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可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 此外,在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本人及隨同勞工辦理參加健保之眷屬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90年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為建構完善之就業安全體制,研擬就業保險法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91年5月15日總統公佈,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

宏泰人壽公平待客促進委員會副召集人蔡麗絲副總表示,自去年啟動公平待客持續發展計畫以來,確保高齡保戶權益及提供其差異化的服務一直是重點發展項目。 今年第三季由總經理召開相關會議,檢視商討適合高齡及身心障礙族羣的保險商品方向及項目,並將之列入商品開發計畫,進而完成公司官網「樂齡商品組合專區」的建置。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2025 上一則 9/3(五)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2025 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4時30分,本局新竹縣辦事處服務櫃檯暫停「電腦查詢、列印」作業。 下一則 9/9(四)至9/14(二)每日18時起,臺北市辦事處服務櫃檯暫停「電腦查詢、列印」作業。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幸被公司資遣時,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圖/勞工保險局

一、勞工於其僱主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前到職者,自僱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起算。 前項爭議之審議,適用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其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委員,應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勞工團體代表,且比例合計不得低於五分之一。 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以當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總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之。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2025 僱主、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得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於接獲通報後,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整合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提供該勞工必要之服務及協助措施。 第一項及第二項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按行業別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一、被保險人之出勤工作紀錄、病歷、處方箋、檢查化驗紀錄、放射線診斷攝影片報告及醫療利用情形之相關資料。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覈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勞工於其僱主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前到職者,僱主應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當日,辦理前項投保手續。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目前「樂齡商品組合專區」所列示的保險商品以60歲以上高齡長輩所需的終身壽險、長年期意外傷害及失能險、失智險及長期照顧保險等保障型保險為主,共區分為樂齡商品ABCD等4種組合,包含基本型、全面型、經典型及圓滿型4種不同的保險配置。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2025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前項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一次金,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

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其僱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者,各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所屬勞工申報參加本保險;於所屬勞工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 但投保單位非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申報參加本保險者,除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或通知之翌日起算。 一、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均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投保單位應按照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月投保薪資。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為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 為監督並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產管理、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及管理辦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核付遺屬一次金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不得再請領遺屬年金,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按行業別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請領對象、請領條件、實施期間、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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