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如果法律沒特別規定,一項權利如果經過15年而不行使,法律就會認定該請求權的時效已經過了。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民法125條2025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民法125條2025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125條: 消滅時效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1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 然而過去臺灣學界通說皆認為,物權請求權應該為其他種物權類推適用纔是。
- 針對利息的部分每年5萬元(100萬 x 5% = 5萬元),B必須在5年內就向A討回來,否則A就可以拒絕給付。
-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125條: 法律論壇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125條2025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民法125條: 法律知識庫
物上請求權(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消滅時效說來複雜,太過籠統無益於閱讀者,盡數分析又恐篇幅過長,不同情形,有不同的適用,若還有不解之處,歡迎來電詢問,針對個案探討,才會有更準確的判斷。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通常每5年就會更換一次債權憑證,更換後,追溯期的計算又可以重新開始了。 舉前言的案例而言,不論該借款請求權是否已經罹於時效,小榮自願還給小華的5萬元,小華都可以合法擁有,小榮不可以再要回來;但如果請求權真的已經罹於時效了,剩下沒還的部分,小榮確實可以拒絕返還。
民法125條: 一般私法上法律行為的 消滅時效 ,是「15年」: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民法125條: 繼承權被侵害 怎麼辦?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民法125條: 民法總則編之消滅時效-概說與期間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76 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125條: 民法§125&93|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
倘侵害繼承權之人得以民法第1146條第2項為時效抗辯,不適用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無異於使其原依民法第767條所得主張之物上請求權時效亦因而縮短至2年或10年,將發生更嚴重之當然失權效果。 即使其侵害行為係於繼承開始之10年後始發生者,亦同。 縱令債權人受確定判決後無中斷時效或使時效不克完成之事。 亦得由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提起異議之訴(司法院院字第2415號解釋文)。 而民法上權利「請求權」的這個有效期限,就是民法上所稱的「消滅時效」。 共有人成立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後,其分得部分所有權移轉請求權,乃係請求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自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7年臺上字第2647號)。
民法125條: 什麼是 消滅時效 制度?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及子女,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應由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隔代繼承」是利用《民法》中拋棄繼承的規定,子女們全數選擇拋棄繼承,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輩取得繼承權。 民法125條2025 有些人會採取更積極的作法,將應稅財產(如現金)直接轉為免稅財產(如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 但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保險等財產之所以免遺產稅,均有其立法理由。 例如農地免徵遺產稅,是為了獎勵繼承人能繼續作農業使用。
民法125條: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民法125條2025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31 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民法125條: 繼承回復請求權 法條: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土地因蓄水、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阻塞,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之修繕、疏通或預防。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少繳一次遺贈稅:祖父母輩一次就把財產傳承給孫子女輩,省去未來子女再傳給孫子女那一段的遺贈稅及其他財產移轉稅負(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保險給付雖然免遺產稅,但保險其實涉及遺產稅、贈與稅及最低稅負制等複雜的稅務議題,且利用保險不當避稅,可能誤觸「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樣態」,不可不慎。 如先前章節介紹,以保險作為財產傳承的工具,具有多重優點,務必善用保險作為家族財富傳承及節稅規劃。 常聽到的保險免稅,指的是保險給付滿足以下條件時,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民法125條: 法院判決書檢索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125條: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民法125條2025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民法125條: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以附有負擔贈與方式節稅,要特別注意受贈人(子女)必須有能力負擔這筆貸款,並且日後確實由受贈人(子女)還款。 若子女沒有工作能力或經濟能力,國稅局可能不認可貸款當作贈與稅扣除額,將視同於不動產贈與給子女,要繳 125.6 萬贈與稅〔(1,500 萬-免稅額 244 萬)× 稅率 10%〕。 附有負擔贈與最常見的形式是不動產連同貸款一併贈與,此時的附有負擔可以是贈與時由受贈人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契稅或尚未償還的貸款。 有計畫地善用分年贈與及婚嫁時贈與,搭配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對於多數家庭來說,已足夠移轉大部分資產,幾乎課不到遺產及贈與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匯、本票之權利)、民法第717條(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 民法125條2025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125條: 民法第767條的相關判決、實務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