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3條全攻略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勞基法第13條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第七條規定之人員,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僱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
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勞基法第13條: 第 六 章 退休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勞基法第13條: 法令專區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
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僱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九條規定辦理。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基法第13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基法第13條2025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因「優退」而離職,可否申請失業給付?要辦理資遣通報嗎?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勞基法第13條2025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勞基法第13條
排定特別休假。

勞基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前所稱「僱主不得終止契約」之範圍為何?|簡文成專欄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僱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勞基法第13條2025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勞基法第13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
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僱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僱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僱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勞基法第13條: 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 函 – 相關法條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基法第13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僱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佈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
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
同。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
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
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僱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準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
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
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
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僱主。

勞基法第13條: 如果公司與員工就「契約終止事由」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辦理通報?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
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適用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勞基法第13條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第13條: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僱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勞基法第13條2025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勞基法第13條: 資遣通報與資遣預告有什麼差別?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簡介與適用原則、各行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勞工身分認定與工作年資疑義,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 僱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勞基法第13條: 資遣通報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勞基法第13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但書規定給付之補償,僱主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
給與。 在未給與前僱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僱主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勞基法第13條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勞基法第13條: 法令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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