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11大優點2025!專家建議咁做…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僱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規定,如僱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僱主如認勞工有提前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尚不得逕自工資中扣除或強制員工簽署契約。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正式升格為新北市,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改編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改編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

  •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準居留在臺工作者。
  • 【新北市訊】為落實新北市長侯友宜「三核心」空間發展政策、擴大產業羣聚效益,新北市政府跨局處整合經濟、地政、交通及城鄉單位,主動盤點市有閒置土地,將捷運新莊產業園區站旁共計3公頃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機關用地,變更為特定產業專用區及交通用地。
  • 本次變更引進產業活動及交通運輸,結合軌道建設營造新北新型態立體化產業發展特區。
  • 針對求職服務櫃檯後送之服務個案,提供深度諮詢、職業心理測驗評量、職涯規劃與探索、個人諮商及小團體支持活動、轉介個案至社政、衛政及其他機關(構)等服務,待服務個案後送原因結束後回送求職服務櫃檯由原服務專人續予提供推介就業服務。
  •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原相關人事管理辦法須配合修正。
  •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僱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又,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如已提供勞務,僱主即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工資,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答: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因此以管理委員會本身為行政處罰之對象。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個人資料使用期間、使用區域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僱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爰僱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答: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祕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僱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 為了提供您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共用您的資料時,我們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 根據新北市勞檢處統計資料,事業單位因「未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
  •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 但此一說法,勞檢處並不買單,因為出勤紀錄是僱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僱主承擔。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僱主責任。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又鑒於是類人員異動頻繁,為避免郵寄時差產生錯誤且為利單位節省郵資、人力成本,勞工保險局已建構網路申報系統,建議可多利用網路申報加、退保,俾利及時查詢人員異動狀況,又該局每月所寄送之保險費繳款單均附有計費當月異動明細資料供投保單位核對,如有發現不符事項,可立即向該局反映,以保障權益。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準居留在臺工作者。 故符合上開規定者,即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其「是否具雙重國籍」無涉,僱主依法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資訊公開

工讀期間自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每天8小時,工讀地點為新北市政府各局處及所屬機關,月薪2萬4000元;符合資格者於5月3日至5月14日向就業服務處報名,公開抽籤時間另行公告於新北勞動雲及新北市人力網。 簡章可至「新北勞動雲 」或「新北市人力網 」下載110年版本。 [記者何玉華/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為提供大專青年公部門職場體驗機會,將於暑假期間提供270個工讀名額,工讀期間自2021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每天8小時,月薪2萬4000元,5月3日至5月14日由就業服務處受理報名。 由於實務上僱主多與勞工約定,由勞工自行登載每日上下班時間,一旦發生工時爭議,僱主往往主張「是勞工個人未盡記載責任」,把過錯推給勞工承擔。 但此一說法,勞檢處並不買單,因為出勤紀錄是僱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僱主承擔。 勞檢處提醒,僱主平時即應善盡工時管理義務、關心勞工出退勤情形,而非遭勞檢單位查覈時,纔想方設法卸責。

本個人資料保護聲明從2014年2月22日起開始生效,惟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法令的變遷與科技的進步,為保護個人資料安全及隱私,我們將隨時修改這份公告聲明,並將儘速更新與公告予您。 為了提供您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共用您的資料時,我們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正當經營之企業、廠商,所提供之求才機會(不可違背相關法令、公共秩序及社會善良風俗)。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政府資訊公開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市長侯友宜為均衡大漢溪南、溪北地區發展,除於三重捷運先嗇宮站旁規劃第二行政中心,更指示跨局處應合作檢討活化溪北地區公有土地。 本案基地位於機場捷運及環狀線捷運交會之新北產業園區站旁,除有雙捷運場站優勢,另因鄰近新北產業園區、五股、頂崁及頭前工業區,深具產業羣聚發展潛力。 考量區位屬性及落實TOD大眾運輸導向政策,故劃設1.56公頃特定產業專用區及1.5公頃之交通用地。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辦理單位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僱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A:私立各級學校除編制內之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工作者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工讀生如具僱傭關係,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28項新措施 明年上路

針對求職服務櫃檯後送之服務個案,提供深度諮詢、職業心理測驗評量、職涯規劃與探索、個人諮商及小團體支持活動、轉介個案至社政、衛政及其他機關(構)等服務,待服務個案後送原因結束後回送求職服務櫃檯由原服務專人續予提供推介就業服務。 為提供民眾更深更廣的服務,105年9月2日起組織調整,「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轄下所含就業服務據點共計7站17臺5駐點1中心,將持續辦理既有的福利服務及各項就業促進措施。 本次變更引進產業活動及交通運輸,結合軌道建設營造新北新型態立體化產業發展特區。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2025 全案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已分別於111年5月27日及28日公告實施,相關資訊置放於城鄉發展局網站「最新消息」之「都市計畫公告」,歡迎市民朋友查閱。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活動行事曆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的JavaScript支援。 企業廠商(永和愛買)蒞臨現場,不僅由人資課王課長分享獨門求職技巧,並與求職者進行現場徵才面試,若有適合者可立刻上工,幫助求職者迅速就業。 新北地檢署112年臨時人員(觀護佐理員)公開甄選,報名至112年1月3日17時止,詳情依官網公告為準。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福利說明: 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年滿18歲至29歲,未就學而具就業意願之本國籍青年,且自畢(肄)業後連續6個月以上仍未就業者(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初次尋職青年(下稱個案)須備齊國民身分證、畢(肄)業證書、役畢證明等文件,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之就業服務站(臺)提出申請及辦理求職登記。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勞動萬歲 – 2021五一勞動節形象影片 陳淑芳 完整版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請妥善保存您的履歷代碼及個人資料,若您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切記要關閉瀏覽器視窗,如此才能確保他人無法讀取您的個人資料和信件。

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僱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條分別定有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就業服務據點

【新北市訊】為落實新北市長侯友宜「三核心」空間發展政策、擴大產業羣聚效益,新北市政府跨局處整合經濟、地政、交通及城鄉單位,主動盤點市有閒置土地,將捷運新莊產業園區站旁共計3公頃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機關用地,變更為特定產業專用區及交通用地。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2025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2025 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於111年5月27日及28日公告實施,將由市府地政局及交通局分別招商,可望匯聚商機及人潮、創造國門新意象。 條分別定有例假及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中壯年勞工 可獲穩定就業獎勵金

同時,任何人均需在本計畫訂定之資料授權管理規範下,進行資料之取得與使用,而不在授權範圍內之任何人,均不得亦無法通過授權控管系統而取得資料。 依所提供之服務需要,可能需請您提供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履歷資料、電話、應徵職務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為行銷、履歷健診服務、統計調查與分析、其他合於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目的,蒐集並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勞檢處表示,出勤紀錄在勞僱關係中佔有極為重要的位置,無論是計算勞工經濟生活所仰賴的工資與加班費,或是預防勞工過勞的加班時數認定,均需憑藉出勤紀錄加以佐證,可說是查覈勞動條件的根本。

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約賠償之責任。 項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因應求職畢業季的到來,為幫助社會新鮮人順利找到工作,永和分館推出「求職特訓班」及「一對一履歷健檢」活動,並邀請企業廠商(永和愛買)親自蒞臨「媒合徵才」,並由館員精心準備「求職攻略閱讀包」供讀者借閱。

本活動邀請求職服務最專業的中和就業服務站現場分享,針對求職者就業需求協助您找工作,並針對新北市民依待業現況,分享就業津貼補助。 持續使用您提供的個人資料直至您提出停止使用或履歷健診計畫停止提供服務之日為止。 您的個人資料使用區域僅限於臺灣地區內使用,並提供您更完善、更多元的服務以及更好之服務品質,我們將會在法令許可或您同意下,將您的資料提供給關係企業或委外專家,進行內部資料統計運用和分析或任何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或提供您所需的個別服務、行銷活動及相關優惠訊息給您。 本網站基於服務將會請您填寫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EX.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等其他行銷活動或基於服務需要),而取得您的基本資料。

由專責人員提供初步就業諮詢服務及資格確認,於就業輔導計畫擬定後即可申領第1次尋職津貼,並自擬定就業輔導計畫之翌日起算,每30日應接受至少3次之就業輔導服務,始得申請第2至3次津貼。 申領津貼期間個案需密集接受專責人員安排之「就業輔導」分流服務。 為擴大提供新北市民就業服務資訊與諮詢,於97年5月15日及7月1日分別成立新莊就業服務臺及蘆洲就業服務臺,並配合新莊福營行政中心正式啟用,於98年9月21日成立新莊福營就業服務臺,並於98年11月2日增加市府臺。 101年5月1日將原新莊福營就業服務臺,擴充其就業服務功能,提升為新莊就業服務站,原新莊就業服務臺更名為新莊公所就業服務臺(新莊公所就業服務臺於108年1月1日整併至新莊就業服務站提供服務),101年6月29日於林口及三峽區公所設立就業服務臺。 104年7月1日接受勞動部委辦三重就業中心業務改設置三重就業服務站,並轄八里及泰山就業服務臺。 105年7月繼續接受勞動部委辦新店及板橋就業中心業務,使新北市境內就業服務權責一致。

答:提繳人員名冊將列在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每月25日前寄發)之計算名冊,請務必仔細核對,提繳資料如有不符,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前來函勞保局辦理更正。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僱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僱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僱主之損害,僱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就業服務處指出,這項工讀計畫是針對在學青年提供在公部門職場體驗的機會,培養就業技能、訓練面對就業時應有的態度、提升溝通表達能力,以建立正確的職業觀念,強化就業準備。 只要設籍新北市且就讀國內大專院校的在學學生都可參加;如另符合特定對象條件,將列入優先抽籤名單。 答:管委會雖非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但仍得自願參加勞保,如不願參加勞保,但只要有僱用勞工即係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依法向勞保局申請成立就(職)保投保單位併同辦理勞退新制開戶,為所僱勞工申報就保、職保加保及勞退新制提繳。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新北市政府所屬就業服務據點

3.第3次請領資格:於符合第2次請領資格後30天內,經檢視及修正其就業輔導計畫後,並接受3次以上之就業輔導服務者,始得申請第3次5,000元尋職津貼。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2025 根據新北市勞檢處統計資料,事業單位因「未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 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強調,當勞僱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這是最重要的核算依據,因此勞基法課予僱主記錄勞工出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亦是各地勞政機關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本分署配合執行「勞動部委辦就業中心業務實施計畫」, 經勞動部覈定三重就業中心於104年7月1日起委辦新北市政府持續辦理相關業務。

2005年1月1日,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成立身障就業輔導課,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課擴編成立二級機關「臺北縣就業服務中心」。 (二)資料齊備並合於本處用人需求者通知面談,其餘人員恕不另行通知。 錄取者,由本處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進用手續,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本次徵才得擇優候用數名,候用期間為3個月,自公告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於候用有效期間正取人員通知不到,或另有同工作內容、薪資結構相近人員職務出缺時,得依候用名冊依序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本處亦得從缺。

為保障勞僱雙方權利義務,奉勸僱主切勿貪圖一時方便,還是及早建立出勤管理制度。 因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相對不易,某些公司就索性把出勤紀錄取消了;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習慣任務分配和工作時間講好就好,僱主壓根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做為企業特色。 三、 各單位請於指定日前將用人需求表(詳如附檔)等相關文件(附電子檔)送達就業服務處,未於指定日前將用人需求表等相關文件送達就業服務處者,將列入下場次辦理甄試簡章公告。 新北市政府研考會公佈明(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陸續實施二十八項新措施,其中,新北市推行新措施二十四項,配合中央實施新措施四項,其中自一月一日起取消公共及準公共化托育費用補助及未滿五歲育兒津貼排富限制,減輕家長育兒經濟負擔。 備工資清冊: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 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2025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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