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法庭2025 首先,大法官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而代之,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 既然要捨棄會議,就會增加一些有點像現在各級法院審判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例如書狀交換、閱卷等,制度上稱為審判化、法庭化。
- 依《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 朱政坤強調,憲法法庭應開創新身分法里程碑,宣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能重新檢視離婚法制。
-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
- 新法剝奪不法利得並非真正溯及且具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溯及既往、比例原則,且符合公平正義,具有優越於信賴保護的公共利益,不違憲。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之後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憲法法庭: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I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暫時處分,就是在裁判前做一個暫時的處置,例如過去法律曾要求人民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有些立委覺得這條法律違憲而聲請釋憲。 但法律已經公佈生效了,在大法官認定它合憲或違憲前,可能已經有很多需要換發身分證的人民被要求按指紋,這時候大法官就先做出凍結法條、讓它先不要生效的暫時處分,人民在釋字做成前換發身分證不用提供指紋。
- 高男表示,該規定使破綻婚姻中的人民無法自由離婚,限制人民「組成、不組成家庭的權利」,更使兩造為證明婚姻的破綻責任起因在他造,竭盡所能攻擊彼此,忽略對於其他家庭成員帶來的負面影響,破壞家庭和諧,侵害人民的「家庭權」。
- 雖然修法前召開過數次言詞辯論庭(例如著名的同婚案、通姦罪存廢案等),但這次修法後也修訂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規定更完整、詳細。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並作成裁判後,判決書上必須記載負責主筆該判決的大法官是誰、也必須分別註明參與案件審理的大法官之中,同意與不同意該判決的大法官分別有哪些人。
- 而現在通過的《憲法訴訟法》,最主要的工程就是在解釋案件中納入詳盡的程序規範,並且讓大法官也以法庭的形式處理憲法解釋案件。
-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以通姦罪除罪化釋憲案當例子,如果依照新制,聲請的人民、法官主張刑法通姦罪違憲,相對人就會是主管刑法的法務部。 憲法法庭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中選會主任祕書莊國祥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若在千分之三以內,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他說,驗票為法院權責,中選會會配合。 例如「AI因由夫來」團隊,由9位淡江大學研究生組成,替產業的各種不同情境解題,例如設計問答機器人來協助紡織廠員工的產線作業。
憲法法庭: 味全、汪傳浦家人爭沒收新制溯及既往違憲 憲法法庭打臉
透過本次修法,也將這個程序上重要的制度,明文規定在憲法訴訟法中。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佈,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味全食品因油品訴訟遭沒收3292萬元,公司主張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時適用沒收新制,牴觸憲法禁止溯及既往、比例、罪刑法定原則,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意旨,聲請釋憲。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祕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或播送。 但聲請案件於憲法上具原則之重要性,憲法法庭得不準許其撤回。 4.農田水利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原屬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管理機關由主管機關指定所屬機關為之。」不生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問題。 I 應於憲法法庭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憲法法庭間,有影音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者,憲法法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既然憲法法庭的判決這麼重要,當然也希望透過公開審理的方式,鼓勵民眾前往旁聽,或是到官網、臉書收看網路直播,關心這些其實離我們一點也不遠的憲法訴訟。 雖然修法前召開過數次言詞辯論庭(例如著名的同婚案、通姦罪存廢案等),但這次修法後也修訂了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規定更完整、詳細。
憲法法庭: 意見書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憲法法庭定於2023年2月7日上午10點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 想成為法庭之友者應於2022年12月30日前提出聲請,逾期不受理。
憲法法庭: 前國安特勤吳宗憲討708萬元私菸損失 憲法法庭不受理
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中華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法庭之友制度源自於英美法,指的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如果認為自己和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定許可,針對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見供大法官參考。
憲法法庭: 「確診不能投票」男聲請釋憲 大法官火速裁定不受理
其餘大多數情況,當事人在提出釋憲聲請書之後,就只能搓著雙手、在家等公文,連大法官一面都見不到。 於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既有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範審查制度下,大法官只進行抽象法規範審查,不具體裁判憲法爭議,僅能抽象闡述法律的內涵為何、是不是符合憲法的意旨,而不能將這些闡述直接應用在個案中的具體事實。 自此,於舊法時代若是認為法官於判決中所載之法律見解違憲者等,並不是認為法規範本身違憲的一類情況原本無法據以聲請釋憲,依現行法規已可請求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訴訟法》第62條規定,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新法規定憲法法庭可直接將違憲判決廢棄並發回下級法院更為審理,相較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人無須再於獲有利解釋後仍必須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而能直接回到原法院獲得依憲法法庭之意旨而為之新裁判。 2022年5月27日,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8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判決第一次行使此條款,將原因最高法院裁定直接廢棄,並發回最高法院。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釋憲案審理流程
汪妻葉秀貞及汪家子女汪家勇、汪家明、汪君玲不滿拿不到錢,跨海主張《刑法》沒收規定違反憲法的民主國、法治國原則、刑法定不溯既往原則、保障人民財產權及比例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關於大法官審查案件的出席、表決門檻,可以參考:黃蓮瑛、陳婉榕(2021),《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關於新增的「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制度,可以進一步參考:黃蓮瑛、陳婉榕(2021),《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憲法法庭: 味全、汪傳浦家族犯罪所得沒收 憲法法庭判合憲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除味全、汪傳浦家族聲請釋憲外,跟藝人徐乃麟租屋聚賭的楊強蓉、收購臺灣護照轉賣中國大陸人士的吳英裕、花蓮地院刑庭樂股、臺北地院刑庭寧股法官也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本案共合併7件聲請案。 例如言詞辯論庭的參與者人在遙遠的外縣市,而技術上可行的話,經過憲法法庭許可,就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視訊開庭。 憲法法庭 此外,為了配合審判化的運作模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都可以聲請閱卷,也就是閱讀、影印或拍攝卷宗內容。 當所有資料、文件都完整地呈現在當事人面前,才能確保雙方武器平等。
憲法法庭: 大法官重新定義原住民! 符合三要件就可申請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檢方聲請單獨沒收拉法葉購艦案主嫌、已故軍火商汪傳浦藏於海外的犯罪所得案,光目前裁準部分就達4億8千多萬美元,家屬認為刑法… 已故軍火商汪傳浦於1989年到1991年間,仲介國防部向法國湯姆笙公司採購拉法葉艦卻從中收取巨額佣金,已解散的特偵組查出,1991年9月至1998年9月,汪傳浦共計收受美金5.2億元回扣,遭檢方聲請單獨沒收。 針對汪家藏在海外的犯罪所得,最高法院總計裁準追討犯罪所得本金4億8719萬2808.72美元(約新臺幣135億餘元)確定。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憲法法庭: 裁判
方男主張,法律無法強迫或強制老公須一直愛著老婆,以條文強行綑綁不相愛的2個人不能離婚,並無必要性,有違比例原則。 婚姻不應是牢籠或禁錮,婚應破綻可責性較高一方,應有權請求判決離婚,另一方則得請求給付精神賠償。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憲法法庭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本章案件程序之進行,不因被彈劾人卸任、立法院之解散或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受影響。 但被彈劾人於判決宣示前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2025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特殊制度設計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本集團有權隨時新增或修改此規範,如有增修將公告於本網站。 方男指出,現代婚姻已逐漸被視為一種契約關係,婚後若未能遵守當初承諾,僅是違約,另一方若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實無強迫維繫必要,更不是由無責方去擁有是否要解消婚姻的權利,結婚、離婚都是個人自主權,實現離婚自由才能真正實現結婚自由。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憲法法庭: Q03 : 「憲法法庭」成立之依據?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便是修正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因為2002年時行政院撤銷臺北市政府延選裏長的決定,臺北市政府不服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譬如《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便是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兩個法院之法官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違憲,依舊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除此之外,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不只可以審理法規命令是否違憲,還可以針對提請釋憲的裁判本身進行審理,也可以處理具體的個案問題,對國民基本權的保障更為全面。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憲法法庭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總統於2018年01月04日公佈《憲法訴訟法》、大法庭制度(包含《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三個法案。 其中大法庭制度將於公佈後6個月,即2019年07月04日開始施行;而《憲法訴訟法》則將於公佈後3年即2022年01月04日開始施行。
此外,也有專屬於憲法法庭的程序,例如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網站上等。 依據1993年2月3日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依《憲法訴訟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判決和大法官解釋有何差異?審理流程與制度比較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佈,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前段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案件,其審理程序分別準用修正施行後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八章之規定。 憲法法庭2025 憲法法庭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除此之外,《憲法訴訟法》也針對憲法訴訟的特性,設計了一些在一般訴訟中沒有的制度,本文以下列出幾個比較值得注意者。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聲請之撤回,相對人於言詞辯論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或係以書面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繕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共同聲請人逾十人者,未依前項規定選定當事人者,審查庭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審查庭得依職權指定之。 1919年頃即有雛型,1920年10月10日奧地利制憲法制化;捷克斯洛伐克雖早於1920年2月2日通過的憲法中規定設憲法法院,但遲至1921年11月才召開。
針對這個疑慮,《憲法訴訟法》的條文並沒有特別處理,而是在立法意旨強調「憲法裁判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救濟制度」。 然而,這個特殊性並沒有體現在《憲法訴訟法》的法規當中,只有空泛的「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要件,和大法官成立審查庭決定是否受理的程序(第61條)。 具體的操作和判斷標準,法律條文可說付之闕如,未來實踐起來究竟會不會導致大法官受理標準不一、或大法官案量爆滿的情形,可謂憲法訴訟新制的一大挑戰。 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是在裁決某部法律(甚至是憲法修正案,如中華民國釋字第499號解釋)或行政命令是否有違憲之虞。 亦即該法規命令的內容是否與憲法定之人民基本權或政府職能相衝突。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公開說明會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III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並應附具理由。 一、當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味全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竟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明顯牴觸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且此起沒收判決不能上訴第三審,連一次救濟的機會也沒有,也沒保障人民訴訟權。 律師認為,罪刑法定是憲法肯認的原則,行為時必須有明文規定,沒收剝奪人民財產,是刑罰,但沒收新制卻能溯及既往。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如果人民或法院想要聲請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則大法官會以大法官會議的形式來審理這些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2),並以大法官解釋——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釋字第xxx號來作成最後的決議。 」從今年1月4日起施行,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法庭只處理憲法爭議,以及「憲法訴訟法」明文列舉的爭議事情,比如地方制度、地方自治等問題。 司法院12月18日發布新聞稿,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將為我國憲法解釋制度帶來新紀元。 《憲法訴訟法》的前身,就是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針對前述法規的諸多條文大舉更動,同時設定三年後施行,綜觀其條文,確實對現行釋憲制度有不少變動。 究竟《憲法訴訟法》具體做了哪些變革,本文以下將稍作解析。
人民要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等等。 2020年2月4日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及第2款是否違憲案召開說明會;並作成釋字第789號解釋。 憲法法庭2025 審查庭就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憲法訴訟法》修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使得我國《憲法》的審查制度更趨向法庭化。 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是採取「會議」模式進行憲法審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大法官會議。 憲法法庭 然而,憲法審查作為國家司法權最高階層的行使,居然是用閉門會議方式進行,而不是用司法權最基本的法庭形式進行。 舉例來說,根據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後段規定,只有在大法官覺得必要的時候,才會召開言詞辯論,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