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檢察官就轄區內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亡者,應該進行相驗,調查判斷有無任何人涉有犯罪嫌疑,如果有人涉嫌有犯罪嫌疑,則應繼續偵查程序調查;如果認為無人涉嫌犯罪,則應將該相驗案件報結,送二審檢察官審核。 二審檢察官審核卷證資料認為確無他殺嫌疑者,應准予備查;認為相驗過程有疏漏或有應該繼續追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則將案件發交原地方法院檢察署繼續調查。 三、辦理相驗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司法警察機關之報驗,檢察官應迅速決定自行或命檢察事務官或 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
- 檢察總長、檢察長為確保受其行政監督之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得視人力
資源及預算經費情況,採取合理之必要措施。 - 本署自110年1月1日起,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至為民服務中心具狀提出聲請。
- 臺東地區於光復初期並無法院設置,民、刑事案件均由花蓮港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前身)管轄。
- 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
交活動。 - 不僅如此法官享有終身職,退休福利比起一般公務人員除退休金外,還多出專屬的退養金,這是國家給予其終身職的職務保障。
-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而「為民服務中心」也特備有放大鏡、老花眼鏡等供視力不良民眾取用。 當事人休息室除有飲水機、冷氣機、電視機外,另置有供書寫的桌椅等。 A:初次施用毒品,會經法院裁定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長期限為二個月,這段期間經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就會再被送往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最長期限為一年。 倘若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以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會被起訴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不能於前項時限內解送人犯時,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檢察官指定之時限內解交。
檢察官表: 平臺政策規範 │ 網路交易安全 │ 服務中心 │ 購物幫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司法院因應高等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檢察官表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指揮警察相關單位偵查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程序包括訊問被告、調查證據、作成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臺中高分檢也表示,公開檢察機關內部的股別分配資訊,雖有助於公眾瞭解其內部組織運作情形,但檢察官主要職責,是在個案中行使司法權,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程序,都有詳盡規範,因此,對於檢察官行使法定職權的監督及救濟,仍應回歸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洪檢察長致詞表示,近半年來高雄地檢署與毒防局共同構思推動多項計畫,透過與毒防局之聯繫與合作,強化對個案即時追蹤輔導,並於復健治療課程中新增「愛與陪伴」課程,以支持施用毒品者戒癮之決心與動力。
檢察官表: Q:考取「司法官」的好處?
本署向即重視為民服務的工作,在這篇「為民服務白皮書」中,將就本署現行的作法,及日後將努力的方向,提出說明。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調查或補足,應予登記查考,並將辦理情形列入績效考覈。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得不予解送之規定者,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
本次課程包括「更保創新輔導服務措施」、「輔導會談理論與技巧」及「心理衛生資源介紹與運用」,讓與會更生輔導員獲益良多。 檢察官表 研習會中也做了反賄選宣導,更生輔導員除了在自己生活圈做反賄種子之外,輔導更生人時也要提醒不買票、不賣票,纔不會又再次觸法。 曾理事長勇夫致詞時表示,矯正教育是教育的一環,教育的目標在人格品德與知識技能,藝術文化走入矯正機關,能使收容人脫胎換骨,透過書法之接觸與學習,除可使收容人達深明事理、知恥知病外,更能使之明瞭與人和諧相處的道理,進而達到改過遷善宏揚矯正教育之效。
檢察官表: 司法狀紙規則及表單下載
假設目前案件需要用到財經專才時,才會特別指定具有財經專長的檢察事務官協辦案件。 檢察事務官向來屬法科生專長,然而隨著經濟發展,財經犯罪層出不窮,然而由於財經事務專業性高,因此需要富有財經知識的人加入檢察體系,因此遂成立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期望能招攬更多優秀的商科生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讓檢察體系更能發揮摘奸發伏的功能。 由於檢事官財經實務組的考試科目與商科生 所學相近,加上檢事官社會地位崇高,亦成為商科生最佳報考類科。 七、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審核認無他殺嫌疑之相驗案件,如發
現錯誤,應適時糾正。
檢察官表: 法規內容
2.加給:訓練期間經輔導員輔導下,確有實際執行業務之事實,得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檢察官表2025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 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而海巡官階可是與警察不同,海巡署因融合警察、關務人員、軍人及文職公務人員等三類人員屬性,詳情可參閱《海巡署階級/官階介紹 》。 同樣一堆案子,反觀司法官只能慢慢爬,刑庭也會有人犯在押的壓力,每天電腦都是一直跳警示,人犯剩餘幾天、案件遲延等等,「案子就是一直分進來,你不處理完,就是一直累積,準備被管考,不過也不是你想結案就可以結案,刑事案件大部分需要 3 個法官,所以還要其他法官配合你」。
檢察官表: 晨星法律營 法律人分享求學歷程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檢察官表 檢察官表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 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檢察官表: 公職考試導覽職等職階 ─ 警察職等職階
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 機關沿革 § 本署原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桃園檢察官辦公室,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人口日漸增多,訴訟案件逐年成長,原設檢察官辦公室無法負荷,遂於民國62年6月16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分離,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處,民國78年12月機關改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3月15日新廈落成,搬遷至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 107年5月25日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14條之2,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轄區生態與本署業務成長之關係 § 桃園市由大臺北周邊的衛星城市發展成為全國五大都會之一,100年1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已於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 東西向快速道路、西濱快速道路省道縱貫線,中山高速公路及北部第二高速公路貫穿南北與東西,交通便捷。
檢察官表: 第 二 章 執行職務行為之規範
二審檢察官既然只就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國交罪案有第一審管轄權,所以也只可能針對這類案件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 八、相驗案件之審核結果,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專案登記,每
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格式如附件二、三)
,作為該地檢署工作考覈之參考。 檢察官表 考選部訊息:11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自 111 年 9 月 6 日起至 9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受理網路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
檢察官表: 警察機關「反賄選,愛臺灣系列」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牀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檢察官表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檢察事務官,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最高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偵查之案件,經於移送書上以戳記註明被移送人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檢察官應於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時,儘速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現役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為司法警察機關一併捕獲時,除軍人及屬於軍法機關審判之案件,應移送該管軍法機關外,非軍人移送該管檢察官。 但得視案情,先將全案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將軍人部分轉解軍法機關辦理。 前項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檢警聯席會議之決議事項,努力執行,成效卓著者,得經全國高層檢警聯席會議決議,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對有功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