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房屋移轉者,房屋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原房屋所有人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當期稅額,除因繼承移轉者外,稽徵機關應即向原房屋所有人開徵。 ﹝2﹞承受人不依前項規定扣繳者,應負補繳責任,逾期不補繳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稅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答:房屋稅 1 年徵收 1 次,目前是訂在每年 5 月 1 日開徵至 5 月 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 1 個月。
- 這是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的短期措施,因政策具急迫性,希望趕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7月1日起生效,2022年5月申報2021年7月~2022年6月房屋稅時適用。
-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打炒房再出招,行政院昨(22)日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讓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稅適用範圍,排除法人、自然人全國持有三戶以上者,以防堵將不動產分割小坪數來規避稅負,預計今年7月上路、明年5月申報時適用。
- 至於營業用房屋部分,考量普遍提高稅率,透過轉嫁效果可能會反映在物價調漲,將增加一般民眾負擔,故此次暫不調整。
至於「房屋稅條例」方面,依照現行規定,住家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但近年發現,有部分法人會透過此規定,將出租不動產分割「化整為零」為小坪數以避稅,讓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門檻,藉此避稅。 根據「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在短期措施方面,預計將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杜絕有民眾刻意將房產分割為小坪數,以適用「住家房屋現值新臺幣10萬以下免稅」優惠、規避稅負;修正方向為增訂個人免稅戶數限制,並排除法人適用。 答:財政部已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授權於103年6月29日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使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有一致的遵循依據。 包租公、包租婆、多屋族注意了,行政院再度出手,22日院會將拍板《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限縮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免稅適用範圍,排除法人適用,個人全國僅限三戶免稅,防堵分割房產避稅,預定7月1日上路,2022年5月申報房屋稅適用。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皆免課房屋稅,但財政部發現部分企業趁勢利用,將企業出租不動產分割為小坪數、規避課稅門檻,因此未來修法時將排除法人部分。 行政院第3748次會議今日討論通過「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適用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規定之要件,以防杜規避稅負,維護租稅公平。
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遲交怎麼辦?房屋稅滯納金計算!
﹝2﹞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房屋稅條例2025 房屋稅條例202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如有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答: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非住家用之個別使用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但供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自住使用且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以免被課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
房屋稅條例: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為健全房市發展,配合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不動產特銷稅。 2.「房屋稅條例」第5條103年6月4日修正後,各地方政府均完成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104年期房屋稅查定稅額較103年期增加約20.2億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依前項規定核計之房屋現值,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
- 包租公、包租婆、多屋族注意了,行政院再度出手,22日院會將拍板《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限縮住家房屋現值低於10萬元免稅適用範圍,排除法人適用,個人全國僅限三戶免稅,防堵分割房產避稅,預定7月1日上路,2022年5月申報房屋稅適用。
-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臺北市此類房屋稅基可再折減50%,房屋稅率相當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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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為了避免納稅人將房屋改建後虛報為老屋以避稅,地方稅務局於每年 2 ~ 11 月均會進行定期清查的工作,包含查覈公益出租人、災害通報、低收入戶等資料,並且派稅務人員前往抽查各房屋新建、增建、改建及使用等情形。
- 蘇建榮昨受訪則表示,財政部短期會從兩大方向修正《房屋稅條例》,包括在兩年內研議提高地方囤房稅率上限,還有最快明年上半年修法、調整房屋課稅門檻,而未來房屋稅課稅門檻將排除法人並增訂自然人戶數限制,法人即使分割房產為小坪數也要課稅。
-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自 109 年 7 月 1 日起,臺北市此類房屋月租金收取不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簽約租金上限者,稅基可再折減50%,房屋稅率相當 0.6% 。 一、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請依表列應檢附之資料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各項減免申請應於減免原因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房屋稅條例: 臺北市法規條文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不過,因「房屋稅條例」另涉及囤房稅改革,日前在野黨認為應加重非自助的囤房稅率,朝野意見分歧下,「房屋稅條例」雖送出委員會,仍要待財委會審完囤房稅,院會才會討論此案。 不過,蘇建榮也強調,現行其實就有囤房稅機制,只是各地方政府施行力道不一,若再由中央修法,統一加大實施力道,是否導致房東將增加稅負轉嫁在租屋族身上,反而讓民眾買不起房又租不起,這點必須綜合考量。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依財政部稅式支出評估,修法將影響1.01萬個法人共3.8萬戶房屋、1.9萬個自然人共4.8萬戶房屋,合計每年稅收增加約6千萬元。
房屋稅條例: 不動產資訊平臺
(二)為鼓勵個人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及將空屋釋出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社區長照服務或托育服務等使用,內政部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新增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租稅優惠規定。 該部110年6月9日修正公佈「住宅法」部分條文,將住宅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或提供作為社會住宅等之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千元,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之意願。 答:個人持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納稅義務人可於符合自住條件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自住房屋嗣後如有變更使用或持有情形變更,其變更日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自住房屋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覈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覈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房屋稅條例 所以,是類房屋亦可適用房屋稅最低稅率1.2%課徵,目的係期透過租稅優惠稅率方式,鼓勵民眾擔任愛心房東,將其多餘房屋出租給弱勢團體,不僅可增加房屋供給,而且可降低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壓力。
房屋稅條例: 服務園地
第十二條 房屋因天然災害或公共工程事故,造成毀損或不能使用者,應減免房屋稅。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條例2025 至於個人免稅戶數為何是限制3戶,財政部官員說,主要是參考「囤房稅」規定,全國3戶以內住家用房屋可視為自住用,適用最低1.2%稅率課徵。
房屋稅條例: 打炒房個人免稅僅限3戶 政院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
〔記者楊心慧/臺北報導〕臺北市延宕2年的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案今通過市議會二、三讀程序,建商待銷售期調整為1.5年,銷售期優惠稅率調整為2%,預計今年7月公佈實施、明年開徵。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供補習班或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百分之二。 某甲於111年1月27日將房屋(不含土地)出售予某乙,依規定應於111年2月25日前申報,但某乙卻於111年3月2日始申報契稅(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之標準價格為80萬元,則某乙應納之怠報金為480元。 對此次修法的影響戶數,財政部官員表示,目前仍在統計中,近日會有結果,不過,主要是針對擁有住家用房屋的法人及多房族,一般自住民眾不會受到影響,個人全國3戶以內依舊免稅。 房屋稅條例 假設納稅人原本只有3戶住家房屋現值低於門檻的房子,之後新增第4戶,記得在取得第4戶房屋的30天內來申報,選擇其中哪3戶要免稅,若沒如期申報,在納稅人來補申報前,會直接以第4戶房屋課稅。 回應外界打炒房聲浪,財政部今天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祭出短期措施,因政策具急迫性,預告期僅20日、至3月12日截止,希望趕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7月1日起生效,明年(2022年)5月申報今年7月至明年6月房屋稅時適用。
房屋稅條例: 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草案
為防堵分割避稅,財政部2021年啟動房屋稅條例修法,限縮自然人免稅門檻從無限制至三戶內,同時直接排除法人適用。 房屋稅條例 納稅人持有臺北市之住家用房屋,於扣除自住用、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及適用單一稅率之房屋戶數後,其餘為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並依其戶數決定適用之差別稅率。 案例二:房屋(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0,000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0,000元(課稅現值450,000元、免稅現值50,000元)。 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0,000元。 財政部官員表示,為避免多房族或包租公、包租婆藉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產分割為小坪數房屋,使住家用房屋現值低於免稅門檻,以此避稅,將修正房屋稅條例,把法人排除在免稅範圍外,換句話說,未來法人即使持有房屋現值低於門檻,也不具有免稅資格。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覈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
房屋稅條例: 房屋稅繳納時間?
﹝5﹞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三)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準免徵房屋稅。 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四) 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房屋稅條例: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Q&A
所稱主要構造,係指以房屋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完成者為準。 二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百分之三。 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者。 臺北市議會今下午召開大會,審議「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案」,議員李慶元表示,應要讓買得起房的人樂於買房、買不起房的人租得起房,若買不起房的人不買房,臺北市相關房地產稅收一年恐少500億元,擔心這些人會將錢轉去其他地方投資。
房屋稅條例: 公益出租人是什麼?享有什麼優惠?
財長蘇建榮10日表示,房市若炒作太過,會祭出稅制工具,提出《房屋稅條例》修法,短期是調整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調整房屋課稅門檻,最快明年上半年提出;中長期則檢討提高囤房稅率,規劃兩年內提出。 綠營人士指出,初審期間在野黨要求房屋稅限縮門檻,應綁定「囤房稅」,惟囤房稅隨地方政府回函意見回歸地方自治精神、暫緩修法,不樂見此法案端上檯面討論陷入爭議,是否本會期推動,民進黨團將和財政部再研商;惟藍營對此表示,未反對限縮門檻。 [新頭殼newtalk] 房屋稅條例 九合一選舉後,中國突然宣佈禁止臺灣午仔魚、秋刀魚、魷魚等多項水產品輸入,總統蔡英文對此發聲譴責,今 (10) 日再傳出,中國海關總署將金門高粱、臺灣啤酒等酒、飲產品也納入暫停進口名單,而且未來恐再有更多品項受影響。 對此,駐日代表謝長廷推測,中國經濟出問題、外匯不夠,因此禁止非必要的進口項目。 謝長廷近期返臺,今日對於近期中國禁臺灣水產品進口一事表示,中國希望造成臺灣的不滿跟混亂,當然是有政治目的,但也有一種說法是,中國經濟現在有問題,外匯根本就不夠,因此禁止非必要的進口項目。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臺北20日電)財政部正式端出短期打炒房措施,今天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限縮「住家房屋現值低於一定門檻免稅條款」,將排除法人適用,個人全國也僅限3戶免稅,防堵分割房產避稅,預定7月1日上路,明年5月申報適用。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但在縣(市)部分,省政府認有統一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之必要時,得提經省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案。 (二) 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建築物,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 10 房屋稅條例 年為限。 個人及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均納入房地合一稅2.0新制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