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就婚後財產扣除精神賠償金、繼承、債務等,如有剩餘,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應給較少一方,差額的一半。 二、原告與被告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原告(或被告)行使及負擔。 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至成年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餘未到期之給付視為均已到期。
-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父母雙方是因為協議離婚還是訴決離婚,離婚程序上都不會去影響到對小孩的扶養關係。
- 小鳳與先生小龍婚後因小事爭執不休,雙方價值觀差異極大,小鳳想要跟小龍離婚,但是小龍不願意簽字,於是小鳳上網蒐集離婚相關資訊…
- 確實蒐集離婚判決相關之證據,對未來的訴訟也會更加有利。
- 要說明的是,雖然只有符合1052條最少1種原因纔可以裁判離婚,但事實上法條有開蠻大的後門,也就是雖然你不符合1052條第1項10款狀況,但如果有其他理由讓你們難以維持婚姻,仍然可以訴請離婚。
上述提到的流程都需要人員作業時間,加上調解、出庭的次數不等,當事人需要蒐集證據,法院也需要安排訪視等,最後才能根據種種資料進行判決,這前前後後,大約需要1年至1年半的時間。 調解: 訴訟程序前,法院會先進行「強制調解」,讓對方先進行協商,畢竟家庭的紛爭牽扯層面比較多且複雜,判決未必是最好的結果,因此如果能達成共識,和平落幕是最好的,但協商破局,就會直接進入判決程序。 其實「分居時間長短」根本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竿,比起分居幾年,法院更在乎的是夫妻「分居的原因」。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小孩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他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如何訴請離婚: (一) 分居訴請離婚成功案例
會像電視說的請律師費用一次就動輒10幾20萬起跳嗎? 如何訴請離婚2025 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 主要照顧者的另一方要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20歲成年為止,根據子女的實際扶養費之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在每縣市略有不同支出。
- 而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
- 如果你們個性不合已經嚴重到影響到彼此的生活,而且對方對於婚姻不美滿的部分有相當大的過失,在兩願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形,你就有權提起訴訟,爭取脫離不美滿的婚姻關係。
- 起訴: 當事人需要撰寫離婚訴狀,向法院(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繳交訴訟規費。
要特別提醒的是,法院在判斷外遇可否訴請離婚的法條依據,會因為被告與小三有沒有發生性行為而有不同。 如果今天有發生性行為,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為依據;但如果今天沒有發生性行為,則會是以1052條第2項為依據。 如果你們個性不合已經嚴重到影響到彼此的生活,而且對方對於婚姻不美滿的部分有相當大的過失,在兩願離婚對方不同意的情形,你就有權提起訴訟,爭取脫離不美滿的婚姻關係。 因此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準備好一定的事證,好比開庭後跟法官說自己長期受到另一半的家暴,卻沒有相關的事證可以佐證自己的說詞,就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敗訴,無法訴請離婚。 夫妻雙方婚後的財務規劃出現很大問題,導致最後必須背負巨大的債務壓力,其中一方還因此罹患精神疾病,夫妻漸漸無法溝通,最後對彼此都是冷漠處理,最後選擇分居。 雖然為了避免離婚當事人無法脫離糟糕婚姻的束縛,於是法律設有裁判離婚的方式,但也不希望某方一時衝動或不開心就鬧離婚,所以臺灣的法律對於強制離婚是有條件規範的。
如何訴請離婚: (一) 如何訴請離婚?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若希望爭取夫妻財產,需先具備雙方財產證明資料,如每年報稅紀錄、扣繳憑單、土地房屋權狀謄本等,若能列印對方在銀行內的存摺更好,若無法列印也可透過律師向法院申請調閱。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範例] 事實及理由:XXX自民國103年1月30日起即未與家人連繫,迄今已長達近5年之久,不論其父母或好友,完全聯繫不上,家中兩名子女由原告獨自撫養長大,XXX完全不聞不問,故請求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3年)規定訴請離婚。
如果分居給雙方帶來的影響十分龐大,就算只分居1年都有可能可以成為裁判離婚的重大事由。 這部分的說明會跟前面的「可不可以單純因為個性不合訴請離婚?」一樣,簡單來說分居不論時間長短都不是法條明文規定的訴請離婚事由,但如果分居事實已經影響家庭和諧,甚至已經分居到看對方的臉都像陌生人的時候,就可能屬於其他可以訴請離婚的重大事由,進而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若雙方皆要爭取子女監護權,則要確保自身經濟狀況及與子女的連結關係相近程度,即便自身工作無法照顧子女,但父母及兄弟姊妹可幫忙照顧也可當作有利證據,都能視為法律判斷的標準。 確實蒐集離婚判決相關之證據,對未來的訴訟也會更加有利。 如何訴請離婚2025 臺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家庭婚姻關係可謂最貼近生活的法律領域,家事法律涵蓋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 離婚在法律上屬於「家事事件」,依法規定在起訴後、裁判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能進行訴訟。
如何訴請離婚: 判決離婚起源:
「破綻主義」是源自於歐美,審視雙方婚姻除了法定事由以外,是否因為其他重大事由已經產生破綻,即使在無過失狀況下,也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在提出離婚民事訴訟的時候,若可以向法官舉證雙方已經分居多年、價值觀不合、彼此相處根本像陌生人甚至仇人,讓法官認同雙方確實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請當事人先確認離婚的目標,是否為爭取夫妻財產、小孩監護權等權利。 當事人P女某日於家中之電腦裡發現,其配偶在電腦裡面存有與數名不知名女子之親密行為照片,證明其在外與其他女子有妨害家庭之行為,經本所律師代為提出離婚、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及精神賠償請求之訴訟後,獲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等之勝訴判決。
如何訴請離婚: 離婚事件
開庭: 開庭通常3至6次不等,除了讓雙方進行辯論攻防,法官也會請當事人提出證人、證物等清單或書狀資料來協助判決,如果其中牽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則法院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並繳交報告,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參考標的。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有前10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今天雙方的婚姻關係始不合法定程序,就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在這個時候要討論的就不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程序,而是應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或「婚姻無效」的訴訟程序。 前後夫妻分居共1年半,法官覺得這對夫妻已經達到沒有辦法繼續相處的情況,既然沒有共同生活的本質,於是就準許雙方離婚。
如何訴請離婚: 離婚訴狀的「請求離婚之事實及理由」: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 如何訴請離婚 陳秉榤律師,回想起2016年春天,徬徨無助,鎮日心神不寧,正是我的心情寫照。
如何訴請離婚: 訴請離婚怎麼做?10要件、4手續,時間費用都在這! – 法律010
若是您有未滿20 如何訴請離婚 歲子女情況下,也可以同時表明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將來由哪一方負擔,也就是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於誰? 並可同時請求扶養子女至成年之扶養費用,以及約定至成年前的這段期間對未成年子女探視的約定。 想必就是離開錯的人重新再出發,也就是希望法院「判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如何訴請離婚: 離婚訴狀的目的是什麼呢?
小鳳與先生小龍婚後因小事爭執不休,雙方價值觀差異極大,小鳳想要跟小龍離婚,但是小龍不願意簽字,於是小鳳上網蒐集離婚相關資訊… 訴請離婚會依據個案事實複雜程度、證據是否完備齊全等因素,影響訴訟進行的快慢時間,多數訴請離婚時間大約費時1年到1年半左右。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庭期通常不會1次解決,每次開庭後視開庭情況或法院要求斟酌提供下述書狀:民事準備書狀、調查證據聲請狀、證據清單、言詞辯論意旨狀、民事答辯、民事補充理由狀等。
如何訴請離婚: 離婚訴狀的「訴訟當事人」:
如果您覺得在寫離婚訴狀的過程中有些困難,不知從何下手,歡迎您點選右側「LINE客服圖示」諮詢我們,或是您可以點選下方「離婚分析報告書」,由85010分析您的個案情況在過去5年法院判決中的離婚成功機率、離婚訴訟流程、應蒐集哪些證據及其他法律權利。 對於離婚訴訟而言,由於您是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所以您是原告,被告當然就是讓您受盡委屈的配偶。 除了記載訴訟當事人的全名,別忘了需寫明通訊地址,以利法院可以更明確知道誰纔是當事人,而不會有搞錯人的誤會發生。 如何訴請離婚 起訴: 當事人需要撰寫離婚訴狀,向法院(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繳交訴訟規費。 分居6個月,法院認為這對夫妻已經沒有心力跟心思去補救破碎的關係,看起來也沒有恢復的可能性,所以就準許雙方離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都互相跟異性有密切往來,但談到這個問題時只會互相指責,把責任往對方身上推,不僅溝通無效,也沒有辦法正向好好的處理彼此關係,最後還鬧到某一方直接離家出走。
【請求離婚之事實及理由】:您想訴請離婚的「理由」? 當然,如能提出相關證據,支持您的離婚訴求,則更有機會說服法官判準離婚。 在現行司法實務上,法院會認為如果雙方已經喪失相互信任與溝通的可能性,有相當高的機會會判準離婚,也就是我國法院對於離婚事由的包容情形,其實相當地高。 要說明的是,雖然只有符合1052條最少1種原因纔可以裁判離婚,但事實上法條有開蠻大的後門,也就是雖然你不符合1052條第1項10款狀況,但如果有其他理由讓你們難以維持婚姻,仍然可以訴請離婚。
如何訴請離婚: 離婚訴狀的「請求離婚之事實及理由」:
判決離婚相對於協議離婚而言,是指夫妻之一方不願意與他方協議離婚,而有判決離婚之事由,則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名列10個具體離婚原因,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第1052條第2項屬於抽象離婚原因,是否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則由法官經案件狀況判斷。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父母雙方是因為協議離婚還是訴決離婚,離婚程序上都不會去影響到對小孩的扶養關係。 主要照顧者的另一方要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20歲成年為止,根據子女的實際扶養費之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在每縣市略有不同支出。 而小鳳與小龍的狀況,因為小龍不願意簽字離婚,小鳳只能以裁判離婚(訴訟離婚)處理,但兩人狀況也沒有符合民法1052第1項規定,只好用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來向法院主張離婚,而是否可以離婚,就要看法院是否接受該婚姻是有破綻的,已無法圓滿幸福,自由心證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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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訴請離婚訴狀的目的,就是讓法官相信您們夫妻間有離婚的必要,也必須是民法第1052條(註1)所規定的離婚事由,法院才會認為您想訴請離婚是有道理的,並一併提出相關證據。 所以筆者不會很肯定的說「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因為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重點不僅是看分居的時間長短,還會看分居帶來的影響是什麼。
深受債務糾紛困擾,幾經看不到未來,多虧陳秉榤律師不遺餘力、居中協調,並給予莫大的心理建設。 如今生活已重新漸回正軌,感謝陳律師鼎力相助,不勝感激。 最後小提醒,訴請離婚訴狀內容完成後,別忘了在最後簽名蓋章,再將起訴狀遞送至被告住所地行政區域管轄法院,並需先繳交起訴費新臺幣3,000元。 小鳳與先生小龍婚後因小事爭執不休,小龍總是對小鳳愛理不理,雙方價值觀差異極大,家務也都丟給小鳳一個人做,小鳳終於受不了,想要跟小龍離婚,但是小龍不願意簽字,於是小鳳上網蒐集離婚相關資訊,希望可以藉由法律來幫助她成功離婚。 可以,但要特別跟讀者強調,目前法院實務多用1052條第2項的「其他事由」為憂鬱症訴請離婚的裁判依據。
如何訴請離婚: 離婚訴狀的「訴訟當事人」:
裁判離婚係指夫妻雙方無法達成離婚之協議,而於具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法定原因時,法院因一方之請求,以判決強制解消其婚姻關係。 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如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自均得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明。 而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
在經由評估、審閱雙方資料後,法官如果認定雙方之間的婚姻有出現破綻或雙方皆無意願再進行下去,就算在怎麼努力去修補、還原也無法復合的話,就可能會做出離婚的判決。 以上是訴請離婚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如果讀者目前想要跟另一半訴請離婚卻不知道該怎麼寫狀,可以從司法院官網的訴狀範例下載訴請離婚訴狀範例。 原因是訴請離婚就跟民事訴訟程序一樣,起訴後想要勝訴就必須要準備好一定的事證,比如今天是因為長期受到另外一半的家暴,就要準備好驗傷單與他人證詞(親戚有看到你長期被另一半動手動腳等),纔有勝訴的可能。 判決: 看完資料及決議後,法院判決書會寄給當事人,收到後必須確認法院判決內容,並決定是否要接受判決,如果不服,可以在20日內提出2審上訴。 夫妻雙方觀念不合,在家庭倫理跟金錢處理方面都達不成共識,丈夫指責太太對他的長輩不敬,太太覺得丈夫工作不穩定,沒有信賴感,兩個人分居之後完全零互動,關係降至冰點。 如果是某一方單方面消失、完全聯繫不上,或是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去法院打過「同居官司」,但對方還是不願理會與配合,那麼就構成第1052條第1項第5款離婚條件中的「惡意遺棄」,被遺棄的一方是可以訴請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