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營造業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已設立公會,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變更其名稱;其理事、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其必要措施之費用,如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法理學的形而上,可以藐視科學,但是法理學的形而下(解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一。
- 「下議院」的政治家被選來代表較小的選區;而「上議院」則通常是在聯邦國家(如澳洲、德國和美國等)中選來代表州,或是在單一制國家(如法國)中作為另一種投票的形態。
- II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 在大多數的民主國家如英國、德國、印度和日本裡,行政部門是由立法部門選出來的,且通常稱之為內閣;而國家元首則通常缺少一般的政治力量,而只能象徵性地頒布法令。
為了讓抽象的法律得以融入具體的社會情境當中,即有必要透過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予以具體化,以闡釋其本身的疑義、補充其本身的不完備、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推陳出新,使之更能與社會生活緊密接合。 法解釋 有關法律解釋的種類,不同的分類標準會有不同的種類出現。 例如根據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則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法解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未經許可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連續處罰。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此處所言「齊」,乃就伏惑而言齊,然其見解功用,則與藏通不可同日而語。 法解釋 其實,十信菩薩,不僅觀生滅四諦而已,而是正觀生滅四諦,傍觀(兼觀)無生、無量四諦,及中道佛性之理,故能正伏見思,而兼伏諸惑(少分淺伏塵沙、無明),故其解慧非藏通人所能及也。 別教菩薩不但修空觀,了達真諦,而且從空入假,修假觀,了達俗諦。
反之,繼受法雖有助於迎合時代潮流,但卻易流於盲目抄襲而與本國民情風俗嚴重脫節。 因此,二者必須截長補短、相互補充,始能將二者的優點予以最大的發揮。 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定法,係指成文法以外,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均屬之。 V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王澤鑑,同註4,頁69;黃茂榮(2020),《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7版,頁 。
法解釋: 行政院重大政策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 法解釋 法解釋2025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佈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 此等自治法規同樣亦有助於將抽象原則的法律予以更進一步的補充及具體化,以豐富整個法律所欲表達的內涵。
- A.法律條文若係繼受外國法律而成為本國法律時,應研究所繼受的法律及其所參考的資料,以探求法律的真義(比較法的解釋)。
-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
-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 D.至於比較法的解釋與社會意義的解釋,前者係指參酌外國立法例或外國判例、學說所做的解釋,後者係指參酌社會現階段需要所做的解釋,此二者除了亦可將之視為論理解釋技術上所必然(論理解釋中各種解釋方法技術的一部分)外,如欲將之獨立為解釋方法的一種,亦無不可。
-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法律適用看似很基本,但實務上就是會有一堆奇怪的情形,像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律位階高於法規命令,但特別法授權的法規命令是否優於普通法? 特別是在一些專門法律領域(行政法、稅法、金融法),如果還要適用普通法的規定,反而整個法秩序都亂掉了。 即是法律已另有明文規定之事項,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不得再依該款規定為”限制”或”相反”之表明或規定,與法規命令不得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參照釋字598,406,363,380及268號解釋). 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 法解釋2025 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
法解釋: 法律專業
香港特區政府、中國大陸學者及親政府陣營提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該繼續董建華餘下任期,並提出基本法中有相關立法原意。 而泛民主派則普遍認為下一任行政長官應該根據基本法及普通法原則所示,開展新一個五年任期及要求2005年特首選舉全面普選,並指責香港政府強定兩年任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六次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 其中,第一次、第三次和第六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法解釋: 政府採購資訊
,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法律科學等3大部門。 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 「法學」一詞最早見之於南齊孔稚珪《請置律學助教表》「尋古之名流,多有法學」。 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神事的概念,正義、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 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神學三足鼎立。
法解釋: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法學教育之目的係在法學範疇上的知識培育,範圍包括各種法學理論及術科。 法解釋 有些人將法學教育分為法學本科教育和法學研究生教育,前者係指法學方面的第一學歷(法學士和法律博士),後者則為供法學本科畢業後繼續進修的法學教育,如法學碩士及法學博士。 惟有些人則認為法律博士雖為法學方面的第一學歷,但卻是一個研究生學歷,因此認為分類應以基礎法學教育和進階法學教育為名。 法律教育以傳授法律知識、法學知識體系和培養法律職業為目的的教育制度和途徑。
法解釋: 法律解釋的實踐
不同於大法官過去審理案件是以「會議」方式進行,並公佈解釋或不受理決議;在新法下,大法官則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審理的結果則做成「判決」或「裁定」並對外宣告,類似於我們較熟悉的訴訟程序。 母法係指某一法律根據其他法律產生,該被根據的法律即屬之。 例如立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足見立法院組織法的母法即為憲法第七十六條。 又如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據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一條第一項即規定:「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足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母法即為立法院組織法。 原則法與例外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是否適用、解釋態度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不同。
法解釋: 相關連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 地價稅之稽徵,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土 地之地價及面積所計算之地價總額為課稅基礎,並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 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覈定之。 因地籍依法重測之結果,如與重測 前之土地登記標示之面積有出入者,除非否定重測之結果或確認實施重測 時作業有瑕疵,否則,即應以重測確定後所為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所記載之 土地面積為準。
法解釋: 政府採購法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 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例如,法律與憲法牴觸時應無效、命令與法律或憲法牴觸時也應無效。 法解釋 此外,下位階的規範若有可能藉由解釋來符合憲法規定時,則應該維持它的存在。
中國人大常委會則會考慮立法者的原意,和參考法律條文以外的外在資料,也可以在法律制定後出現了新的情況時,為法律條文加添一些新的意思。 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法律制度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保留原來的英美法系不變,而中國大陸則使用成文法。 成文法不足之處是“法不能盡”,即使立法數目再多,也不能涵蓋社會生活的全部,因此存在法律漏洞;而法律漏洞可以通過立法、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補充。 中國大陸的法律解釋存在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兩種形式, 這不同一般國家的法律解釋權單一主體行使的模式, 尤其區別於香港關於解釋法律只能由法院進行的通常觀念。
本會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一O五OO二八四八三O號令、一百十年九月二十八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OO一四四八六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解釋 法解釋2025 對於前條第二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修正之本辦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將者,智、信、仁、勇、嚴也”,意思是說要善於任用將領,即選用將領的標準是“智、信、仁、勇、嚴”。 法解釋 從經營管理來看,就是要做好用人決策,孫子兵法的這五條用人標準對企業用人決策同樣有借鑒價值。 智:專業知識,生活常識,人生閱歷;信:自信於己,施信於人,取信於民;仁:體恤下屬,以己推人,給人機會;勇:勇於冒險,敢於說不,勇於認錯;嚴:嚴於律己,嚴格要求,賞罰分明。 “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曲制是指軍隊的組織編制及組織運行方式,官道指職責分工,主用是指物資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