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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民法757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民法757: 法規資訊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7572025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申言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標的為「所有物」佔有之返還,非所有權之返還,因而返還之方法係「所有物」佔有之移轉,而非所有權之移轉。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民法7572025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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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460-1條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164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行政函釋第531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88-1條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民法757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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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民法757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757: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757: 民法756-8在民法§756-2-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的討論與評價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原處分機關,其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民法757: 民法756-8在專欄-談職場「人事保證」 – 臺糖公司的討論與評價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民法7572025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典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757: 法律-筆記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民法757: 民法名詞解釋 – 物權&物權法定主義&物權法定主義之緩和化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64-1條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2條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47條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29條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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