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施行細則5大伏位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在未給與前僱主仍應繼續為同款前段規定之補償。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
曆計算,以勞僱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僱主欲保護之營業祕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僱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勞基法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勞基法施行細則2025 勞基法施行細則2025 勞基法施行細則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另停工原因如屬僱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僱主之事由。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僱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勞基法施行細則: 工讀生、PT 的工時有最低時數的限制嗎?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
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僱主
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僱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
之僱用人數。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施行細則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施行細則: 勞基法,施行細則,特別休假,薪資結構,加班費,出勤紀錄,補假,空班日,勞資會議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基法施行細則: 法令專區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勞基法施行細則2025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退休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勞基法施行細則: 工作規則

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基法施行細則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 工讀生打工的時薪如何計算?(2023 最新)

中央主管機關經檢討,若適用本法並無窒礙難行之事業,應即指定適用之。 若確有窒礙難行不適用本法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公告之。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再加總後乘以每月工資總額除以240的時薪,即為加班費之計算明細。 工讀生也和全職員工一樣,屬於勞基法中保障的「勞工」範疇,擁有勞健保、加班費、特休假等權益,因此常見到僱主在 JD 中提到「享有勞健保福利」這樣的說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不管任職多久,每一年都有 30 天半薪病假的權利。 因此假設工讀生每週打工時數是 20 勞基法施行細則 小時,為正職員工工作時數的一半,則這位工讀生每年可以擁有的半薪病假為 15 天(120 小時)。 同時, 僱主也同樣需要申報整月、提撥 6% 勞退金,勞退的級距可以參考勞動部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勞基法施行細則: 工讀生有年終獎金嗎?

另外,僱主也需注意的是,就算你僱用的工讀生或兼職工作者原先已有一份正職工作,也必須協助加保勞保,因為勞保是可以重複加保的。 如果工讀生平日打工的加班時數在 2 小時以內:加班費的時薪應該依照平日的每小時工資,再加給 ⅓ 以上,也就是(時薪 x 時數 x 1.34 倍)。 儘管以臺灣來說,大部分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僱主都會以時薪制來支付工讀生薪水,但其實使用月薪制來計算並支付工讀生薪水也是方法之一,只是視工讀生打工的時數不同,以時薪制和月薪制計算薪水的結果也會不同。

勞基法施行細則: 工讀生的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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