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5詳細介紹!(持續更新)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承載應力值隨垂直動荷重之位置或大小,及水平動荷重方向或大小而變時,應依 CNS 6426 第 6.4 節規定,確認容許疲勞應力值為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以下。 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
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

  • 二、起重機之吊掛物,自吊運車以剛體構造引導者,該吊掛物之影響應予
    以計算。
  •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 二、線圈與接地側電線間,不得有開關裝置。
  •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 但設有檢點臺或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或在地面上易於檢點該
    起重機者,不在此限。

走行固定式起重機應設電鈴、警鳴器等警報裝置。 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
作,且隨荷物移動或以人力移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
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但起重機桁架跨距小,不因撓度致荷
物晃動而發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3 固定式起重機: 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 作水平搬運為目的。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2 移動式起重機: 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二節  容許應力

裝設在起重機之駕駛室或駕駛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結構應能確保操作人員之視界。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間能保持
確實之連絡者,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容
易操作之位置。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與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 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纜索起重機,其結構部分之塔、支柱及牽條之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傾斜纖維等缺陷。 瞭解需進行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之機具設備 定自動檢查計畫暨檢查表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相關網站分享資訊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操作人員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使動作停止之構造。 二、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為引索構造者,應有防止該引索扭結之措施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5
。 三、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類及動作方
向。

三、應設置防止感電用之圍柵或絕緣覆蓋,以預防操作人員因接觸充電部
分,發生感電危害。 四、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列舉之起重機駕駛室之構造,應能防止粉塵侵入。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臺,應設
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結構部分) 第二節 容許應力 第五條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 … 勞工檢查所 39 直行車(大車) 勞工檢查所 40 直行車(大車) 勞工檢查所 41 直行車(大車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廢:勞工安全衛生法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
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1 八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作業係數確認 1 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前僱主或製造人自行檢查紀錄表 …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3條規定,架空型固定式起重機的桁架跨距為24 公尺,在實施荷重試驗以額定荷重在最不利位置吊升時,其桁架最大撓度超過多少公釐時為不合格?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13條規定,要計算固定式起重機的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查詢

但下列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且符合下列規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5 定之一者: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5
(一) 直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 (二) 直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直行額定速度在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 化學成分及機械性 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相關資訊整理 Page1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架空式起重機、橋型式起重機或卸載機等起重機
之桁架及伸臂起重機之水平伸臂,應以其全長設置走道。 但設有檢點臺及
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前項走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寬度應為四十公分以上。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
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
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標準

三、計劃目的: 經由施工安全評估程序,擬定防止墜落災害具體作為,以建構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增進工作效率,降低墜落災害的發生。 四、辦理單位: 臺灣全瑞有限公司 五、實施範圍: ….. 結構體施工階段混凝土尚未澆置之前(模板、鋼筋施工期間),二公尺以上之樓板、電梯直井及管道間開口是否設置臨時設欄。 施行「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及「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等3 …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2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二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二、設置在屋內,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橫行輪軸承為滾動軸承,且橫
行額定速度為每分鐘二十公尺以下者。 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下稱固構)附表四之使用時數及負荷情形查得 吊升裝置等之 等級為A級 … 依固構 附表三之負荷次數及負荷情形查得 作業係數 M … 第十一條 僱主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構造不符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規定者,不得使用。 升降則 第十一條 僱主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構造不符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規定者,不得使用。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臺。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第十一條 僱主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其構造不符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規定者,不得使用 …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章  機械部分  第三節  安全裝置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安全衛生危害辦識及自主管理制度建立 起重機作業安全防災宣導

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5 下列起重機,應設駕駛室:
一、設置於顯著飛散粉塵場所者。 但不易設置且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六節  拉 條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Sr:車輪之側向力(牛頓)λr:車輪橫力係數,以跨距與有效軸距之比,由下圖求得,其中L為跨距(公尺),a為有效軸距(公尺)。 垂直動荷重係指額定荷重、吊鉤組、吊具(抓鬥、吊樑、電磁吸盤等)與揚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鋼索等重量之總合。

製造安裝3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事業單位 …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29 條規定,升降機積載荷重之計算係依該升降機搬器種 類及底面積大小計算之 … 固定式起重機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迴路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一、線圈之一端應連接於接地側之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電線間,不得有開關裝置。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四節  駕駛室及駕駛臺

操作迴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
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
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但設置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一節  緩衝裝置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構造,應符合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單位:牛頓
H 固定式起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5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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