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施行細則10大好處2025!(持續更新)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民俗,包括各族羣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如食衣住行育樂等風俗,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以人聲、肢體、樂器、戲偶等為主要媒介,具有藝術價值之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歌謠、舞蹈、戲曲、說唱、雜技等。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七目所定文化景觀,包括人類長時間利用自然資源而在地表上形成可見整體性地景或設施,如神話傳說之場域、歷史文化路徑、宗教景觀、歷史名園、農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交通地景、水利設施、軍事設施及其他場域。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軍法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及軍事檢察署。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 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法施行細則2025 法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內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更正結算。

法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法

各級主管機關因執行本法第八十七條各款之拍賣所得、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應分別納入各自所屬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帳戶。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排放,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物收集後排放至大氣,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關產業,指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屬應徵收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對象。

  •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 (七)參加與職務有關之終身學習課程超過一百二十小時,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 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
    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
    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指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者。
  • 本法第九十二條之空氣污染受害事件,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受害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

完工總價除前項規定金額外,並得包括定作人(起造人)供應材料之金額,由定作人(起造人)出具證明合計之。 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大股東,指持有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大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數應一併計入;大股東為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時,該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亦屬之。 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辦理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覈定機關覈定後,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法施行細則: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覈定。 法施行細則2025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覈定。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應以書面為之;其被授權對象、範圍及期
    間,以必要之最小程度為限,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
  • ﹝2﹞本法第四條所稱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包括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
  • ﹝2﹞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 ﹝1﹞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民間機構之營運績效補貼,應以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興建及營運達成投資契約約定成果為依據。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貼民間機構所需貸款利息,以該貸款用途係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需中長期資金為限。 主辦機關規劃第一項附屬事業,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或政策公告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內容,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容許項目與內容。

法施行細則: 法規異動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指擬任職務之最高列等較原任職務之最高列等低一職等時,始得予調任。 所稱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職務列等相同或職務之最高列等相同之職務。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人員。 各機關未具任用資格初任機要人員,依所任職務在職務列等表所列最低職等以機要人員任用。 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應重新銓敘審定其任用資格。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

法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資訊

﹝1﹞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1﹞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二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一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 ﹝1﹞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

法施行細則: 法規查詢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每年再檢送保險人查覈。 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輔導、診療提供方式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審查保險事故非屬職業傷病所致者,申請人得以書面同意,就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前項寄發或遞送保險費繳款單之期限,於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核發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工作聘僱許可之僱主,得由保險人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之二十五日前寄發或遞送之。

法施行細則: 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三、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山林田野引火燃燒許可從事燃燒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之許可證。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者,應以電話、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 一、執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四、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及輔助燃料使用許可,或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 本法第十條之總量管制計畫,其內容包括環境現況及問題分析、計畫目標與期程、空氣污染管制策略、推動計畫所需各年度經費、本法第十條所定事項及其他總量管制相關事項。 應屆辦理考績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或不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法施行細則: 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一、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法施行細則2025 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覈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1﹞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得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得參加投標及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法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前就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於該日前尚未經主辦機關完成審核者。 八、航空事業營運設施,指投資興建及營運航空事業辦公或具交通系統轉運等功能之設施,且申請開發土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 (二)管理維護者(應標明其身分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有數人者,應協調一人代表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應敘明各別管理維護者之分工及管理項目)。

﹝1﹞本法第六十一條所稱特殊情形,指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3﹞第一項規定,於採最低標,且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適用之。 ﹝1﹞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法施行細則2025 ﹝5﹞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殘障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規定。

法施行細則: 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A

四、未依覈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者,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加成獎勵水土保持義務人完成造林。 第一項變更結果,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土地屬公有者,並應通知土地管理機關。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其種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民間參與本法公共建設有融資需求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契約簽訂後一定期間內提出融資契約。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直接承包商,指直接承攬民間機構依本法所投資興建之重大公共建設,並與民間機構簽訂書面契約者。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法施行細則2025 法施行細則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時,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投標文件,其有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者,該項目應不予評選,並以重行遞送前之內容為準。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法施行細則: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考列丁等免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覈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之俸級不予晉敘。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公告之最近一次本保險統計年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法施行細則 但本保險統計年報首次公告前,應以最近一次勞工保險統計年報公告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一、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未能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提出申請。

機關長官對公務人員平時考覈獎懲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各機關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其公務人員平時考覈獎懲,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覈定。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覈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確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得由考績機關函經銓敘部同意展期辦理。

法施行細則: 機關獎項專區

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者,覈定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覈;對其考績等次、分數或獎懲,並得逕予變更。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僱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僅刊登一部分者,機關仍應將完整之決標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或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3﹞本法第四條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佔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1﹞本法第四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補助總金額達本法第四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採購,其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受理補助機關自行辦理採購之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其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依指定代表機關或所佔補助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之。 ﹝1﹞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 補助總金額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

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機關辦理採購,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部分,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 法施行細則 ﹝1﹞本法第九十八條所稱國內員工總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稱履約期間,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三、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覈,經查覈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前項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聯,應於診療後交還被保險人收執;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下聯,應於十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暫加入綜合營造業公會之專業營造業,應於專業營造業公會設立後三個月內,加入該專業營造業公會。 第四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一、固定污染源: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集氣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抽查時,應查覈前項各款文件,必要時,並得查覈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執行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廢止專責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執行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專責人員罰鍰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二、執行本法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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