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9482025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948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民法9482025 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拒絕受領行紀人依其指示所買之物時,行紀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委託人受領,逾期不受領者,行紀人得拍賣其物,並得就其對於委託人因委託關係所生債權之數額,於拍賣價金中取償之,如有賸餘,並得提存。
-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Ⅱ動產佔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佔有具有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所定應受法律保護之要件,而其佔有物非盜 贓,亦非遺失物者,所有人不得請求回復其物。 惟須注意的是,因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因此具公示性,若相對人為善意之人,則可主張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之善意受讓,進而取得所有權。 假設是沒有準用姻親規定,則舉例來說,A在跟B成立第二條之關係前收養了一個Z,如果沒有準用姻親規定,Z跟B就不具有姻親關係。 在民法異性婚姻的場合,如果男女結婚時,可以收養對方在婚前已經收養的小孩;而在草案的場合,成立第二條之關係的一方,不能收養他方在成立第二條之關係之前所收養的子女。
民法948: 行政法整理筆記 – 1
受讓人對於讓與人是否有讓與權利,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 1.關於民法948條:我國民法第948條所規定的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交易安全」的考量為主。 通常,買受動產商品的一方,很難知道其商品的來源、經手流程,究竟為何。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 最重要的是,目前臺灣的泛視神經脊髓炎病人大概有6、700人,而這些人也並非每一位在治療上都會使用到生物製劑。
- 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
-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民法948: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民法948: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我的東西被賣掉了,無權處分?
(一)動產的善意取得是指,動產的受讓人佔有動產,而受關於佔有規定的保護,就算讓與該動產的人沒有移轉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民法第801條、第948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民法948: 民法948 – 善意受讓
當動產、不動產之買受人善意信賴出賣人有處分權,縱使出賣人無處分權時,善意買受人仍可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 而依通說見解,買受人係「原始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因而沒有任何人可對買受人主張於系爭標的物上具有權利。 既然已經沒有人可對買受人主張權利,則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出賣人即不須對買受人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我國在物權法下之善意受讓制度,目的為保護交易之安全。 然而在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92 條第 2 項亦設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規定,其目的亦在保護交易之安全。
民法948: 關於詐欺跟脅迫的善意受讓問題 – 法律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佔有。 民法9482025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948: 佔有,可以決定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一.意義:乃善意受讓動產佔有之人,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亦能取得權利之制度也。 蓋因動產物權之變動以佔有為其公示方法,故如讓與人雖無讓與之權利,但因係佔有人,使受讓人善意信賴其有讓與之權利,受讓人之善意信賴應受保護,以確保交易之安全。
民法948: 不動產與動產二者之區別與實益
關於動產所有權之佔有取得時效、不動產佔有取得時效,皆以特定之佔有行為為要件,而取得所有權或請求登記所有人權。 民法948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者,抵押權人得佔有抵押物。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民法948: 民法 948 民法第948條,佔有 – Claudialan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民法948: 民法物權篇第948條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民法9482025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